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法《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明确所有电子证据都可正式作为呈堂证据。
根据该决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和电子文件: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其它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信息。
此前,中国各地已出现因为网上留言、聊天记录或者存有翻墙软件就被判罪的案例。最高法上述决定,标志着当局正式确认了这些所谓“定罪证据”的地位。
日前,北京一名外地打工男子仅仅因为在微信群内拿本·拉登开了一句玩笑,就被以“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名判刑9个月,罚款1,000元人民币。网友批评,现在网上开个玩笑都要讲“政治正确”,中国已经变成了名副其实的大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