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美国人熟悉的宪法、联邦法院、州法院、陪审团和成文法,并不是1776年突然出现的。美国独立之前,北美东部已经存在一套运行了一百多年甚至更久的法律秩序。它既来自英国,又绝不是简单复制英国本土制度。十三个殖民地各自拥有不同的特许状、议会、法院和地方传统,英国国王、英国议会、殖民地总督以及殖民地议会之间不断争夺法律权力,最终形成了一套相当复杂的制度。
理解美国独立前的法律体系,最重要的是先抛开一个现代人的误解:当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美国法律”。
1607年英国人在弗吉尼亚建立詹姆斯敦殖民地以后,英国法律传统开始在北美落地。1606年的弗吉尼亚特许状已经向殖民者承诺,他们及其后代享有英国人在英国本土所拥有的相应“自由、特权和豁免”。美国国会图书馆保存的资料显示,类似关于英国人传统权利的语言也出现在其他殖民地特许状中。
这意味着,殖民者从一开始就没有把自己理解成生活在一个完全无法律的海外地区。他们认为自己仍然是英国臣民,因此英国法律传统中的一些核心观念也应该随他们来到北美。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普通法。
英国普通法(Common Law)并不是一本由议会一次性制定出来的法典,而是在长期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法律体系。法官处理案件时,会参考过去的判决、法律原则和长期形成的司法惯例。英国普通法后来成为美国法律传统的重要来源,美国国会图书馆指出,普通法在殖民地司法中经常发挥基础作用,但由于各殖民地法院和立法机构并不统一,同样的法律在不同地方可能产生不同解释。
因此,英国法律进入北美以后发生了一件很有意思的事情:它开始“地方化”。
弗吉尼亚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1619年,弗吉尼亚召开了后来著名的众议院(House of Burgesses)会议。这是北美英国殖民地历史上非常重要的政治制度发展。总督、殖民地委员会以及由殖民者选出的代表共同参与殖民地治理。
这意味着殖民地的法律不再完全由英国伦敦决定。
随着殖民地人口增加,地方议会开始制定自己的法律。土地、继承、契约、治安、税收、宗教、奴隶制度以及地方行政等问题,都逐渐进入殖民地自己的立法范围。
于是,北美法律体系逐渐形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结构:
英国法律提供基本传统,殖民地特许状提供政治和法律框架,而殖民地议会不断制定自己的具体法律。
这种制度后来成为美国政治文化中“自治”的重要历史来源。
马萨诸塞的发展更加特别。
清教徒移民建立马萨诸塞湾殖民地以后,并没有满足于简单照搬英国法律,而是发展出自己的法律体系。1641年,马萨诸塞湾殖民地通过《自由法典》(Body of Liberties),这是新英格兰欧洲殖民者制定的最早成体系法律文件之一。马萨诸塞州政府资料显示,这份文件包含民事和刑事规则,也规定了大量与司法程序、财产权和个人权利有关的内容,并成为后来马萨诸塞法律体系的重要基础。
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陪审制度。
马萨诸塞《自由法典》规定,在许多民事和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选择由法官或者陪审团审理。后来陪审团制度成为美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说明一个问题:美国后来所强调的“陪审团审判”“地方自治”“依法限制政府权力”等制度,并不是独立战争以后凭空发明出来的。它们在殖民时期已经有很长的发展历史。
但是,千万不要因此把殖民地社会想象成现代美国。
17世纪和18世纪的殖民地社会远没有今天这样强调普遍平等。所谓“英国人的权利”,最初主要是围绕具有特定法律身份的人展开的。殖民地社会存在奴隶制度、宗教限制、财产权限制以及严格的社会等级。所谓自由,也不是所有人都能够平等享有。
马萨诸塞的法律甚至曾经把宗教信仰直接纳入刑法体系。例如1641年的《自由法典》把巫术列入死刑犯罪之一。
这正好说明了一个重要问题:美国法律传统中的“自由”并不是从一开始就等于现代意义上的个人权利,而是在数百年的冲突、改革和政治斗争中逐渐扩大其适用范围。
与此同时,各殖民地之间的法律差异越来越明显。
新英格兰地区受到清教徒宗教思想和地方自治传统影响较深;弗吉尼亚等南方殖民地则形成了更加重视土地、种植园、继承和奴隶制度的法律结构;宾夕法尼亚则受到贵格会政治和宗教思想影响。
因此,同样是英国殖民地,法律实践却可能完全不同。
更重要的是,殖民地并不是完全脱离英国王权自行运行。
英国国王通过特许状、任命总督以及皇家权力参与殖民地治理。英国议会也逐渐通过贸易、航海、税收等法律影响北美殖民地。殖民地则不断主张,自己的内部税收和地方事务应该由本地代表机构决定。
这就形成了后来美国独立运动最重要的法律争论之一:
谁有权制定殖民地的法律?
英国政府认为,英国议会拥有帝国范围内的立法权;而越来越多的北美殖民者认为,如果殖民地居民没有在议会中拥有代表,那么英国议会直接向他们征税就侵犯了他们作为英国臣民所拥有的传统权利。
因此,后来著名的“无代表,不纳税”(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并不是简单的税率问题,而是一个宪政问题。
殖民者真正争论的是:政府权力究竟来自哪里?议会权力有没有边界?英国臣民的传统权利能不能被帝国政府单方面取消?
到了18世纪,这些问题越来越尖锐。
1689年的《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确实强化了英国本土关于议会、税收、司法和个人权利的一系列原则,但它并不是美国独立的直接法律原因。北美殖民地自身已经发展出了相当复杂的自治传统。
1763年《皇家公告》(Royal Proclamation)以及后来英国对北美土地和帝国治理方式的调整,又进一步增加了殖民地与英国政府之间的矛盾。
不过,原稿中把《皇家公告》和后来魁北克的法律问题放在一起,需要特别区分。
法国在北美建立的新法兰西殖民地,经历1759至1760年的英国征服后,法律体系曾经发生重大变化。英国最初试图将英国法律全面引入魁北克,但当地法国居民强烈反对。加拿大司法部资料显示,1774年的《魁北克法案》(Quebec Act)恢复了法国民事法律传统,同时继续使用英国刑事法律。
这件事情的历史意义非常大。
因为今天加拿大魁北克省实行大陆法系民法,而加拿大其他省份和地区主要实行普通法,这种“双重法律传统”可以追溯到18世纪英国统治魁北克时期。
换句话说,1776年美国独立的时候,北美本来就不是一个法律传统完全统一的大陆。
英国殖民地有自己的普通法传统和殖民地成文法;魁北克保留法国民法传统;不同殖民地又有自己的议会、法院和地方习惯。
因此,美国独立真正面对的法律遗产其实非常庞杂。
独立之后,美国也没有把英国法律全部推翻重新开始。相反,很多英国普通法原则继续存在,并逐渐成为各州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革命改变的是政治主权,但法律并没有因此“一夜归零”。
这也是为什么美国后来形成的是“州法+联邦法”体系,而不是一套从头设计的全国统一法典。
美国宪法建立联邦政府之后,联邦法院开始拥有宪法所规定的司法权,各州则继续保有大量地方立法和司法权力。普通法传统、殖民时期的地方自治经验、英国法律传统以及独立战争后的共和主义思想,最终共同进入美国法律体系。
从历史角度看,美国独立前的法律世界其实很有意思。
它既不是一个完全由伦敦控制的法律殖民地,也不是一群殖民地各自“无法无天”。它更像是一张逐渐形成的法律网络:英国国王提供特许和行政权,英国议会制定帝国法律,殖民地议会制定本地法律,殖民地法院依据普通法和当地法规审判案件,陪审团参与司法,而地方社区又通过城镇会议等方式参与公共事务。
在这种制度中,法律不仅是政府管理社会的工具,也逐渐成为殖民者限制政府权力的工具。
这或许才是理解美国独立前法律体系最关键的一把钥匙。
美国革命并不是一群人突然决定“创造自由”。在独立之前的一百多年里,北美殖民者已经习惯了拥有地方议会、地方法院、陪审团和一定程度的自治。他们所争论的,越来越不是“有没有法律”,而是“谁有权制定法律”。
当这个问题最终无法通过帝国内部政治解决时,法律争论才逐渐转化成主权争论,主权争论又最终演变成独立战争。
所以,美国独立并不是美国法律史的起点,而更像是一次巨大的制度转折。
真正延续下来的,是此前已经存在了一个多世纪的普通法传统、殖民地自治经验、陪审团制度、地方立法以及对政府权力边界的持续争论。1776年改变的是谁拥有最高政治权力,而美国后来建立的法律体系,很大程度上是在这片已经存在的法律土壤上继续生长出来的。
美国独立前的法律体系是什么样子
图片说明:示意图 图片来源:Public Domain(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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