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人们进入律师事务所,往往会看到律师学位、执业证书、律师协会、职业纪律和一整套成熟的法律制度。但在17世纪的北美,这些东西大多还不存在。最早的殖民地律师并不是从某一所“法学院”毕业后突然出现的,他们是在法院越来越多、土地交易越来越复杂、商业纠纷不断增加以及殖民政府需要专业法律人员的过程中,一步一步形成的。
英国殖民地最初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律师职业。殖民地社会规模较小,很多法律事务可以由地方官员、治安法官、书记员或者熟悉英国法律的当地人士处理。随着人口增长,土地所有权、继承、债务、契约、商业交易和诉讼越来越复杂,法院数量增加,法律程序也越来越繁琐,社会开始需要一种专门替别人处理法律事务的人。18世纪美国殖民地的法院和地方政府逐渐采用更多类似英国的制度,但当时受过正规法律训练的人仍然很少,律师在社会中的数量和地位远没有今天这么稳定。美国国会图书馆的历史资料也指出,18世纪的大部分时期,殖民地真正受过专业训练的法律人士数量有限。
因此,早期律师的产生首先依赖的不是大学,而是英国法律传统本身。英国的法律职业长期形成了律师、法官和法律从业人员共同发展的体系,其中伦敦的四大律师学院(Inns of Court)具有重要地位。殖民地没有英国那样的律师学院,所以一个年轻人如果想成为律师,通常有几条路:前往英国学习,在殖民地律师事务所当学徒,在法院书记员办公室工作,或者自己阅读法律书籍。
其中最常见的方式之一就是跟随一名已经执业的律师学习,也就是所谓的法律学徒制。年轻人进入律师事务所,学习起草诉状、契约、遗嘱和其他法律文件,同时旁听法院审理,熟悉当地诉讼程序和司法实践。问题是,这种教育质量差异非常大。有些律师会认真指导学生,有些所谓的“法律教育”实际上只是让学徒抄写文件、处理杂务。美国联邦法院历史教育资料记载,殖民地法律学徒制的质量并不统一,部分学徒真正接受了系统训练,另一些人却只是承担办公室里的日常杂务。
还有一些人选择自己“读法律”。殖民地没有现代法学院,法律书籍又十分昂贵,很多书还必须从英国进口,因此一个人能够拥有完整法律藏书,本身就意味着相当的经济条件。英国法律经典,例如科克《科克论利特尔顿》(Coke upon Littleton)以及后来布莱克斯通的著作,成为殖民地法律学习的重要材料。美国殖民地著名律师中,也有人主要依靠私人阅读和实际办案进入法律职业。
所以,所谓“殖民地律师”的出现,实际上经历了一个重要变化:法律知识开始从普通官员掌握的行政技能,逐渐变成某些人专门经营的职业能力。律师开始替当事人起草文件、代理诉讼、处理土地和债务纠纷,并逐渐参与殖民地的商业和政治生活。随着律师人数增加,法院和律师本身也开始建立更明确的准入规则。不同殖民地的发展时间并不一致,因此很难把某一年某一部法律简单认定为“殖民地律师职业诞生之日”。
这也是原稿中所谓“1691年马里兰首次形成系统化律师职业规范”需要特别谨慎的地方。北美殖民地的律师准入制度是在不同地区逐渐建立的,纽约在1709年已经出现由总督签发的第一批律师执照,南卡罗来纳则在1721年通过了关于法院执业资格的法律。换句话说,律师职业不是某个殖民地突然发明出来的,而是在不同殖民地分别形成,再逐渐走向制度化。
与此同时,殖民地律师的社会身份也发生了变化。最初,他们只是少数懂法律的人;到了18世纪中叶以后,律师越来越成为殖民地社会的重要职业群体。律师掌握的不只是诉讼技巧,还掌握财产、合同、继承、公司、债务以及政府法令等知识,因此他们很容易进入殖民地政治生活。美国独立革命时期出现大量律师参与政治,并非偶然。法律训练让这些人熟悉政府权力、立法程序、财产权和英国宪政传统,也使律师成为殖民地政治精英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法兰西的发展路径却完全不同。法国在北美建立殖民体系后,逐渐把法国本土的法律传统带到加拿大。1663年以后,巴黎习惯法(Coutume de Paris)成为新法兰西民事法律的重要基础,同时还有国王敕令、总督命令以及殖民地司法机构的规则。加拿大司法部的历史资料指出,新法兰西建立起以法国民法传统为基础的法律制度,魁北克的主权委员会(Conseil souverain de Québec)同时承担重要的司法职能。
新法兰西的法律职业还存在一个与英国殖民地不同的重要特点,那就是公证人(notary)的地位非常重要。土地交易、婚姻财产、遗嘱、商业契约等大量民事事务,都需要依靠公证制度处理。因此,在法国殖民法律传统中,律师并不是唯一掌握法律事务的人。英国征服新法兰西之后,这种传统也没有立即消失。
1760年英国征服新法兰西,1763年英国正式取得控制权,新的统治者一度试图把英国法律制度全面引入魁北克。英国法律与原来的法国民法传统发生冲突,尤其涉及财产、继承和契约等普通居民每天都要面对的问题。后来英国政府调整政策,1774年通过《魁北克法案》(Quebec Act),恢复了原有法国民事法律传统,同时保留英国刑事法律体系。加拿大司法部将这一过程视为后来加拿大普通法与民法并存的重要历史起点。
这也意味着,魁北克的律师职业不是简单地从法国律师变成英国律师,而是在两个法律传统长期共存的环境中发展起来的。到了19世纪,法律职业进一步组织化。魁北克律师协会(Barreau du Québec)的前身体系在1849年通过《下加拿大律师协会法》(Act to Incorporate the Bar of Lower Canada)得到正式组织,律师准入和纪律管理开始从过去由法院、政府官员以及非正式律师组织分别处理,逐步转向更加明确的职业制度。
法律教育也在这一时期发生变化。美国殖民时代没有现代法学院,法律教育长期依靠师徒制和私人阅读;19世纪以后,大学开始逐渐介入法律教育。加拿大的发展同样如此。麦吉尔大学(McGill University)1848年正式建立法律教学项目,起因就是23名正在为魁北克律师资格学习法律的年轻人希望获得正规的大学法律教育。1853年,麦吉尔正式成立法学院。
1866年《下加拿大民法典》(Civil Code of Lower Canada)生效,又进一步把魁北克长期形成的民事法律规则系统化。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的出现并不等于律师职业从这一天才开始。事实上,魁北克律师职业的组织化早于1866年,律师协会1849年已经成立。民法典真正完成的重要工作,是把大量历史形成的民事法律规则整理、编纂成一个更加统一的法律体系。
1867年加拿大联邦成立以后,魁北克继续保留自己的民法传统,而其他省份大体沿用普通法体系。加拿大因此逐渐形成一种非常特殊的双重法律传统:联邦国家采用统一的宪政框架,但魁北克私法主要建立在大陆法传统之上,其他省份则主要采用普通法。这种制度安排并非现代加拿大后来凭空设计出来的,而是几个世纪殖民历史留下来的结果。
从更长的历史来看,殖民地律师的出现其实说明了一件很重要的事情:法律职业从来不是单独发展出来的。它必须依赖法院、政府、商业、土地制度、教育和社会财富共同成长。一个社会只要出现越来越多复杂的财产关系和商业契约,就会产生解释法律、起草文件和代理诉讼的需求;当这些需求长期存在,原本只是“懂法律的人”就会逐渐变成拥有专业资格、职业组织、教育体系和纪律规则的律师。
因此,殖民地律师真正经历的,是从个人经验到职业知识、从私人师徒到正规教育、从地方执业到职业组织的漫长转变。今天北美律师进入法学院、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加入律师协会,看起来已经与17世纪的殖民地相距甚远,但它的根仍然埋在那个时代的法院、土地契约、商业纠纷和法律学徒制之中。法律职业并不是随着某一部法律突然诞生的,而是随着殖民社会越来越复杂,慢慢从社会缝隙中长出来的一个专业体系。
殖民地律师是如何出现的
图片说明:示意图 图片来源:Public Domain(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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