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美国或加拿大的律师,并不是在英国法学院里直接“培养出来”的。北美已经形成了自己的法学院、律师考试和职业准入制度,但如果把北美法律教育的历史向前追溯,就会发现英国法律教育留下了一条非常深的传统脉络。从普通法、判例阅读,到法律职业训练和法律人的思维方式,英国法律传统长期影响着北美律师的形成。
这种影响最早并不是通过现代意义上的大学法学院完成的。英国普通法在很长时期内主要是一种由法院判例、法律习惯、司法实践和法律职业共同发展起来的传统。中世纪以后,英国法律职业逐渐形成自己的专业体系,法律学习与实际执业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对于准备进入法律职业的人来说,学习法律并不仅仅是背诵一套成文法,而是要理解法院过去如何处理类似案件,以及法律原则如何在具体争议中被解释和运用。
英国早期法律教育与欧洲大陆大学传统也有所不同。牛津大学、剑桥大学长期教授罗马法和教会法,但英国普通法的专业训练更多与律师职业本身联系在一起。英国的Inns of Court,也就是四大律师学院,长期承担重要的职业教育功能。进入这些机构学习的人,可以通过讲授、阅读、辩论和模拟法律争议等方式熟悉普通法传统。
这种职业教育传统后来对北美产生了影响。
英国殖民者在北美建立殖民地之后,并没有把英国法律完整复制过去。不同殖民地拥有自己的宪章、立法机构、法院和地方习惯,英国普通法只是其中一个重要来源。殖民地律师需要阅读英国法律著作、判例和议会制定的法律,同时还必须面对当地土地制度、商业活动、刑事案件以及殖民政府产生的具体法律问题。
因此,18世纪北美的法律学习,很大程度上发生在律师事务所、私人图书馆、法院和法律人的个人阅读之中,而不是现代大学法学院课堂里。
这一时期法律书籍尤其重要。威廉·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1765年至1769年出版的《英国法释义》(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把英国长期积累的大量法律规则和原则整理成相对系统的结构,对英国以及北美殖民地的法律学习产生了广泛影响。布莱克斯通并没有创造普通法,但他的整理工作使法律学习者能够通过一套结构化的著作理解英国法律传统。
北美法律人后来对布莱克斯通的接受程度非常高。美国独立前后,法律学生和年轻律师经常通过阅读这类英国法律著作学习普通法。美国第一版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义》于1771年至1772年出版,也说明北美市场已经形成了对英国法律教育材料的实际需求。
但这里必须看到一个重要变化:美国独立以后,英国法律教育不再是美国律师培养的完整体系。
美国建立联邦宪法和各州政府之后,法律开始在新的政治和制度框架下发展。各州继续保留大量普通法传统,但美国法院开始形成自己的判例体系,州立法机关不断制定新的成文法,联邦法院又发展出独立的联邦司法体系。美国律师因此必须同时学习英国普通法传统和美国自己的宪法、成文法以及判例。
19世纪以后,美国逐渐建立大学法学院制度。哈佛大学法学院在19世纪推动的案例教学模式尤其具有代表性。克里斯托弗·哥伦布·兰德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在哈佛推动以判例分析为核心的法律教学方法,使学生通过阅读和分析法院判决来理解法律原则。这种模式后来深刻影响了美国法学院教育。
加拿大的发展又有自己的特点。
加拿大并不是一个完全按照英国普通法建立起来的单一法律体系。加拿大多数省份属于普通法传统,但魁北克省在私法领域保留了法国大陆法传统。英国征服新法兰西以后,魁北克的法律制度经历了复杂调整。1774年的《魁北克法案》(Quebec Act)恢复了法国民法传统的重要地位,同时保留英国刑事法律体系。这种历史发展最终形成了加拿大今天普通法与大陆法并存的双重法律传统。
因此,加拿大律师接受的法律教育,也不能简单理解成“英国法学院模式的延续”。加拿大自己的大学法学院、律师协会和省级职业准入制度逐渐形成,律师需要学习本国联邦法律、省级法律以及适用于当地的司法判例。
英国法律教育对北美最大的影响之一,其实是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普通法律师处理案件时,通常需要不断追问过去类似案件的法院究竟作出了什么判断、那个判断建立在什么法律原则之上、当前案件与先例有什么相同和不同,以及后来的法院是否已经限制、修改或者推翻了原来的规则。这种从具体案件中提炼法律原则,再把原则用于新案件的方法,成为英美普通法法律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英国和北美律师现在使用完全相同的法律方法。美国拥有成文宪法和强大的司法审查传统,各州法律又存在大量差异;加拿大拥有联邦与省级分权体系,同时存在普通法和魁北克民法两种传统。英国本身的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规则也在不断变化。
现代英国法律教育同样已经高度职业化。英国大学可以提供LLB等学位课程,之后进入律师职业的人还需要按照当时适用的职业资格路径接受进一步训练。例如,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事务律师职业近年来围绕Solicitors Qualifying Examination,也就是SQE,形成了新的统一资格考试体系;大律师则有不同的职业训练和准入路径。也就是说,取得法律学位与取得英国律师执业资格并不是同一件事情。
美国和加拿大同样如此。读完法学院并不自动意味着可以执业,律师资格还需要满足相应司法辖区的职业准入要求。美国主要由各州及相关司法辖区管理律师准入,加拿大则主要由各省和地区的律师监管机构负责。
这也说明,所谓“英国法学院培养北美律师”,更准确的理解应该是英国法律教育和普通法传统长期参与塑造了北美法律人的知识来源与职业文化,而不是英国法学院直接承担了北美律师的培养任务。
从历史角度看,法律传统的传播从来不是简单的复制粘贴。英国把普通法传统带到北美以后,北美殖民地通过自己的立法机构、法院和社会实践不断修改它;美国独立以后,又把英国普通法与成文宪法、联邦制度和州法律结合起来;加拿大则在英国普通法与法国民法传统之间形成了独特的法律结构。
今天一名美国或加拿大律师面对案件时,可能仍然会使用几个世纪前形成的普通法分析方法,但他真正适用的法律,已经是美国或加拿大自己的法律。英国提供了重要的历史源头和法律思想资源,北美则在新的政治制度、社会环境和司法实践中重新塑造了这些传统。也正因为如此,研究英国法律教育,并不是为了寻找一个“北美律师培训学校”,而是为了理解北美法律制度为什么会形成今天这样的样子。
英国法学院如何影响北美律师培养
图片说明:示意图 图片来源:Public Domain(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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