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北美律师办公室里,法律书籍可以通过网络数据库瞬间检索,几百年前却完全是另一回事。一本英国法律著作从伦敦抵达弗吉尼亚、马萨诸塞或费城,往往要经历跨大西洋航运、书商交易、私人收藏和律师之间的借阅。更重要的是,殖民地真正接受的从来不只是几本书,而是一整套法律知识、司法语言和法律思维。
17世纪的英属北美并不存在一套统一的“美国法律”。各殖民地拥有不同的特许状、议会机构和法院,同时受到英国普通法传统、英国议会制定法以及当地习惯的影响。英国普通法经常成为殖民地司法的重要基础,但由于各殖民地的立法机构和法院并不完全相同,同一法律原则在不同地区可能出现不同解释。美国国会图书馆关于殖民时期法律的资料也特别指出,英国普通法经常构成殖民地司法的重要基础,但殖民地之间缺乏统一的法院和立法体系,使法律存在相当大的解释空间。
那么,这些法律知识究竟是怎么跨过大西洋的?
最直接的方式当然是书。英国出版的法律著作、判例汇编、法律摘要、议会法案以及各种法律论著,随着船只、官员、律师和商人的往来进入北美。不过,当时的法律书籍远不像今天这样容易获得。纸张、印刷和运输都需要成本,一本大型法律著作对于普通殖民者来说可能相当昂贵,因此法律书籍主要集中在政府官员、法官、律师、富裕商人以及大学和私人图书馆手中。
而且,早期殖民地的法律人并不只是阅读“法律大全”。英国普通法本身就是一个庞大的知识体系,包括法院判例、法律报告、古老习惯、议会制定法以及大量法律论著。爱德华·柯克(Edward Coke)的著作、马修·培根(Matthew Bacon)的法律摘要以及后来威廉·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的《英国法评论》(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都属于这一传统中的重要作品。
布莱克斯通尤其能够说明法律书籍如何改变北美法律文化。《英国法评论》于1765年至1769年间出版,共四卷。美国国会图书馆指出,这部著作在英国殖民地被广泛阅读,并影响了美国早期法律教育;1771年至1772年,美国已经出现了第一版美洲版布莱克斯通著作。
这意味着法律书籍进入北美以后,很快就不再只是“进口商品”。
律师可以在书中查找法律原则,法官可以引用其中的观点,殖民地立法者可以根据英国法律传统制定地方规则,年轻法律人则可以通过阅读这些著作学习法律。美国国会图书馆保存的大量早期法律资料,也显示出殖民时期法律文化中存在法律报告、法律论文、审判记录以及各种小册子和印刷品。
更有意思的是,殖民地法律人面对的并不是一本可以直接照抄的英国法典。英国普通法本来就不是一部单一法典,而是经过长期司法实践逐渐形成的法律传统。因此,当英国法律知识抵达北美以后,殖民地法院必须不断回答一个实际问题:英国的某项法律原则,在北美这个完全不同的社会环境中究竟应该如何使用?
土地制度、商业活动、宗教组织、原住民关系、奴隶制度以及殖民地政府结构,都可能使北美的法律问题与英国本土不同。于是,法律书籍提供的是一套语言和知识框架,而具体规则仍然需要殖民地自己的法院和立法机构不断发展。
这也是为什么不能简单说“英国把法律书籍运到北美,美国就照着英国法律执行”。实际上,书籍只是传播媒介,法律实践才是最终的加工过程。
法国在北美的发展则提供了另一条非常重要的道路。
新法兰西的法律传统主要来自法国民法传统,而其中最重要的文本之一就是巴黎习惯法(Coutume de Paris)。加拿大司法部的历史资料显示,1664年,路易十四规定新法兰西适用巴黎习惯法,使其成为当地重要的法律基础。它与法国王室敕令、总督条例以及殖民地司法机构共同构成了新法兰西的法律体系。
这与英属殖民地的普通法传统形成了鲜明区别。法国法律传统更加重视成文的法令、习惯法汇编和民事法律规则,而新法兰西的司法机构也逐渐按照法国殖民行政体系运行。
1763年法国在七年战争后将加拿大殖民地割让给英国,法律环境随之发生重大变化。英国当局一度试图将英国法律引入新获得的魁北克地区,甚至在民事领域也推动英国法律原则。加拿大司法部的历史资料显示,这一改变遭到当地法裔居民抵触,他们仍然通过公证人等传统法律渠道处理大量私人事务。
最终,英国没有彻底消灭法国民事法律传统。
1774年的《魁北克法案》(Quebec Act, 1774)恢复了法国法律在财产和民事权利方面的重要地位,同时刑事法律继续受到英国法律传统影响。加拿大司法部将这一过程视为后来加拿大普通法与民法并存的重要历史起点。
所以,法律书籍进入北美以后,发生的事情远比“把欧洲法律搬过来”复杂。
一方面,英国普通法著作、法律报告和判例知识进入英属殖民地,为殖民地法院和律师提供了共同的法律语言;另一方面,各殖民地根据自己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环境发展地方规则。法国的巴黎习惯法则在新法兰西建立了另一套法律传统,后来即使政权发生变化,这套传统也没有完全消失。
原住民法律传统则构成了另一层历史。欧洲法律书籍的传播并不意味着北美原有的法律秩序突然消失。不同原住民社会拥有自己的财产规则、亲属制度、外交习惯、纠纷解决方式和政治组织,只是这些传统大多不是通过欧洲印刷法律书籍保存和传播,而是通过口述、仪式、习惯、政治关系以及社会实践延续。因此,如果只从欧洲法律书籍出发研究北美法律史,很容易把整个大陆的法律历史误写成一条单向的欧洲移植过程。
真正改变北美法律道路的,是书籍与实践之间长期不断的互动。
到了18世纪后期,英国法律著作已经成为殖民地法律人理解普通法的重要工具。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评论》就是一个典型例子。美国国会图书馆资料显示,它不仅在殖民地被广泛阅读,而且后来深刻影响美国早期法律教育。甚至在美国独立之后,这种法律书籍仍然继续发挥作用,只是美国律师开始在英国法律著作旁边加入本国判例、州法和联邦法律。
19世纪的美国法律教育进一步证明了这一点。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的历史资料显示,早期法律教育高度依赖法律论著。杰斐逊曾希望学生重点学习柯克的著作,但实际教学中又因为书籍供应和价格等现实问题使用布莱克斯通等作品。甚至到了19世纪20年代,法律教材是否买得到、价格是否负担得起,都可能直接影响课堂使用哪一本书。
这件事情很有意思:法律制度的形成,有时候并不只取决于伟大的法官和议会,也取决于一本书能不能漂洋过海、当地书商有没有库存,以及年轻律师能不能买得起。
从这个角度看,殖民时代法律书籍进入北美,其真正意义并不是把欧洲法律原封不动地复制到新大陆,而是把一套法律概念、判例知识和解释方法带到了一个完全不同的社会环境。书籍提供了法律传统的记忆,法院和立法机构则在现实案件中重新解释这些传统。
最终形成的北美法律体系,因此既有欧洲传统的根,也有殖民地自身长期实践留下的枝叶。美国后来形成以普通法为重要基础的法律传统,魁北克则保存了法国民法传统,而现代加拿大进一步形成普通法与民法并存的双法系格局。加拿大司法部今天仍将这种普通法与民法在同一国家法律框架中的并存称为加拿大法律双元体系(bijuralism)。
一本书从欧洲港口出发的时候,它可能只是纸张、墨水和装订的组合;但当它进入殖民地律师的书架、法院的辩论和立法机构的讨论之后,它就开始成为法律文化的一部分。北美法律史真正有意思的地方,也恰恰在这里:法律并不是随着船只抵达新大陆以后就停止变化,而是在新的土地、新的社会关系和新的政治秩序中继续生长。
殖民时代法律书籍如何进入北美
图片说明:示意图 图片来源:Public Domain(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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