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廉·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为什么会在美国法律史上留下如此深的印记?答案并不只是因为他写了一套英国法律教材,而是因为18世纪的北美殖民地正处在一个特殊时期:英国普通法已经成为殖民地司法的重要基础,但法律分散在判例、习惯、议会法令和地方制度之中,普通人甚至许多律师都很难看到整个体系的全貌。布莱克斯通在1765年至1769年出版的《英格兰法释义》(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第一次以高度系统化的方式,把英国法律整理成一套可以学习、引用和传播的知识体系。美国后来形成自己的法律制度时,面对的正是这样一个已经深深植入殖民地社会的英国法律传统。美国国会图书馆也指出,《释义》在殖民地广泛流传,并对早期美国的法律教育产生了重要影响。
布莱克斯通真正重要的贡献,并不是创造了普通法,更不是把法律简单划成“自然法、衡平法、普通法”三部分。他的作用更接近一位极其成功的法律整理者和解释者。他把英国普通法中分散的大量规则、权利、程序和制度按照一定结构重新组织起来,使法律从一堆律师需要熟记的判例和习惯,变成了一套可以系统学习的知识体系。《英格兰法释义》分为四卷,分别讨论人的权利、物权、私法上的侵害以及公法上的犯罪和公共权力。这种分类和编排本身,就成为后来英美法律教育的重要知识框架。
这一点对美国尤其重要。美国独立之前,殖民地并没有一套统一的“美国法”。各殖民地都有自己的宪章、议会、法院和地方立法,但英国普通法及英国法律传统仍然构成重要基础。布莱克斯通的著作正好为殖民地律师提供了一本能够解释这种传统的权威读本。美国国会图书馆保存的资料显示,第一版美国版《英格兰法释义》在1771年至1772年出版,而且后来美国版本不断加入美国法律和判例的注释。换句话说,美国并不是简单照搬布莱克斯通,而是在他的框架上开始解释自己的法律。
布莱克斯通对于“法律与自由”的讨论,也影响了美国革命时期以及建国初期的法律语言。美国政治人物和律师当时非常熟悉英国法律传统,其中包括议会权力、财产权、陪审团审判以及个人自由等概念。《联邦党人文集》中甚至可以直接看到对布莱克斯通《释义》的引用。美国早期法院也经常把他的著作当作解释英国法律传统的权威资料。1843年的纳尔逊诉卡兰德案(Nelson v. Carland)中,美国最高法院就记录了制宪会议成员在讨论法律术语时参考英国法律和布莱克斯通《释义》的情况。
一个特别容易被误解的地方,是把布莱克斯通与美国宪法中的“正当程序”直接画上等号。美国《宪法》1787年制定时确实继承了大量英国法律传统,但“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这一概念的历史要早得多,并不是布莱克斯通创造的。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在1791年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第十四修正案则是在1868年加入了针对州政府的正当程序保障。因此,把布莱克斯通说成在1787年帮助把“正当程序”写进第十四修正案,时间上显然是不可能的。
布莱克斯通与美国司法的关系,在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中反而有一个非常直接的例子。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在这份著名判决中确实引用了布莱克斯通《释义》的内容,用来讨论英国普通法传统下政府官员行为和个人权利救济的问题。美国国会图书馆保存的原始判决文本可以直接看到马歇尔对布莱克斯通的引用。
但也不能因此说布莱克斯通“提出了司法审查”。《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司法审查的历史地位,是美国宪法制度自身发展的结果,而布莱克斯通只是马歇尔论证过程中所使用的英国法律权威之一。这里恰恰可以看到布莱克斯通影响美国法律的真正方式:他提供的是法律语言、概念和传统的解释工具,而美国法官、律师和立法者再把这些工具放进新的共和国制度中重新使用。
衡平法也是如此。英国历史上的衡平法并不是布莱克斯通创造出来的,它是在普通法救济存在不足的情况下逐渐发展起来的另一套司法传统。美国建国后,许多州继续保留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后来美国联邦法院也逐步发展出自己的衡平法实践。到了1938年的联邦民事诉讼程序改革,普通法与衡平法在联邦民事诉讼程序上的正式区分被取消,但衡平法上的许多救济方式,例如禁令和特定履行,仍然存在。因此,与其说布莱克斯通“创造了美国的公平原则”,不如说他的《释义》帮助美国法律人理解了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传统。
布莱克斯通的另一个巨大影响来自法律教育。美国最早的专业法律教育并不是按照现代法学院模式突然出现的,而是在律师事务所学徒制、大学讲座以及后来大学法学院之间逐渐发展。哈佛大学法学院通常被视为美国最早建立的大学法学院之一,1817年开始运作。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则成立于1876年,因此所谓“1819年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法学院直接采用《英格兰法释义》课程结构”的说法属于明显的年代错误。
早期美国法律教育之所以高度重视布莱克斯通,原因也很现实。美国当时还没有今天这样庞大的联邦法规体系和现代案例数据库。对于正在学习法律的人来说,《释义》提供了一张英国普通法知识地图。学生可以先理解财产、契约、侵权、犯罪、政府权力和个人权利之间的大体关系,然后再进入具体判例和地方成文法。美国后来形成以判例分析为核心的法律教育传统,当然不能归功于布莱克斯通一个人,但他的著作确实属于这一传统早期的重要基础材料。
至于自然法与1937年的西海岸酒店公司诉帕里什案(West Coast Hotel Co. v. Parrish),原稿中的联系也需要重新处理。布莱克斯通确实非常重视法律与理性、道德秩序以及自然法之间的关系,但不能直接说他的“永恒理性”理论导致了1937年美国最高法院确立“实质性正当程序”。西海岸酒店案是在罗斯福新政时期的重要宪法判例,涉及最低工资与契约自由等问题,其法律背景包括此前几十年的正当程序判例、经济实质性正当程序争论以及法院与政府监管之间的关系。把这一判决直接归因于18世纪布莱克斯通的自然法思想,会把一条复杂的法律思想史压缩成简单的因果关系。
真正值得理解的是,布莱克斯通对美国法律的影响具有一种“底层结构”性质。他没有替美国写宪法,也没有建立美国最高法院,更没有设计现代美国法学院。他提供的是一套解释英国法律传统的语言和框架,而美国第一代律师、法官和政治人物正是在这套传统中成长起来的。美国国会图书馆至今保存有大量布莱克斯通著作、美国版注释本以及相关法律材料,也说明这套著作在美国法律文化形成过程中留下的痕迹相当深。
更有意思的是,美国后来并没有停留在布莱克斯通时代。美国宪法、州宪法、联邦成文法、最高法院判例以及19世纪以后不断发展的法律学说,逐渐形成了与英国不同的美国法律体系。布莱克斯通的《英格兰法释义》因此更像一座桥梁:一端连接英国普通法传统,另一端连接正在形成的美国法律秩序。理解这座桥梁,就能看懂为什么美国法律虽然在制度上成为一个独立体系,却始终保留着普通法国家特有的思维方式——重视判例、重视法律解释、重视司法救济,也重视个人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长期而复杂的边界。
威廉·布莱克斯通如何影响美国法律
图片说明:示意图 图片来源:Public Domain(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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