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美国人谈到政府不能随意逮捕、剥夺财产、吊销执照或者限制个人自由,经常会提到一个词:正当程序(Due Process of Law)。这个概念看起来只是宪法中的一句话,实际上却经历了数百年的法律演变。从英国《大宪章》(Magna Carta)中的“依法审判”,到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再到南北战争后的第十四修正案,最后通过联邦最高法院长期判例发展出程序性正当程序和实质性正当程序,美国今天所理解的正当程序并不是一次写进宪法就完成的,而是在不同历史阶段不断被法院重新解释。
正当程序的远源通常可以追溯到英国中世纪法律传统。《大宪章》1215年形成的法律传统强调,国王不能完全按照个人意志任意剥夺自由和财产,政府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约束。后来英国普通法进一步发展出“law of the land”等概念。美国最高法院后来的判例也曾把“due process of law”与英国传统中的“law of the land”联系起来。换句话说,正当程序最早面对的核心问题其实非常朴素:政府要惩罚一个人或者拿走一个人的财产,究竟能不能只凭权力本身,而不遵守既定法律程序。
这种法律传统随着英国殖民者进入北美而进入殖民地法律体系。殖民地时期,各地已经存在法院、陪审团以及不同形式的财产权和法律程序保护。不过,当时并没有一个后来意义上完整统一的“美国正当程序理论”。殖民地之间的法律制度本身就存在很大差异,正当程序更多体现为英国普通法传统、殖民地宪章以及地方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结合。
美国独立以后,新的共和国必须解决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既然摆脱了英国王权,那么新的政府本身应该受到什么限制?1787年《美国宪法》建立联邦政府以后,1791年通过的《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进一步加入了一系列限制联邦政府权力的条款。其中第五修正案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未经正当法律程序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也就是说,美国宪法中的正当程序并不是1868年才出现,早在1791年就已经成为联邦宪法的一部分。
不过,1791年的第五修正案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范围问题。它主要约束的是联邦政府,而不是各州政府。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行使司法审查的重要原则,但这个案件本身并不是美国正当程序原则形成的直接起点。真正改变正当程序适用范围的关键历史事件,是南北战争以及随后通过的第十四修正案。
1868年批准的第十四修正案(Fourteenth Amendment)第一款规定,各州不得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也不得拒绝向其管辖范围内任何人提供法律的平等保护。它的产生背景与废奴和重建时期密切相关,目的之一就是在南北战争后重新界定公民身份,并限制各州侵犯新获得自由的黑人公民权利。美国国家档案馆指出,第十四修正案后来成为联邦宪法保护个人权利、限制州政府的重要基础。
这一步极其重要,因为美国人的日常生活大量发生在州政府管辖范围内。如果正当程序只有第五修正案这一层保护,那么州政府仍然拥有巨大的法律空间。第十四修正案建立了另一道宪法屏障,使“州政府不能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成为联邦宪法层面的限制。
不过,第十四修正案并没有在1868年之后立即形成今天人们熟悉的完整权利体系。最高法院需要通过一个又一个案件解释“生命、自由和财产”到底意味着什么,以及什么样的政府行为才构成违反正当程序。
19世纪后期,美国最高法院开始面对正当程序与经济管制之间的关系。1884年的赫塔多诉加利福尼亚州案(Hurtado v. California)就是一个重要节点。法院在该案中讨论了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的范围,并没有简单地把第五修正案的所有程序要求原封不动地适用于各州。这说明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从一开始就不是机械复制联邦程序规则,而是在判例中逐渐形成自己的宪法含义。
进入20世纪以后,正当程序又出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变化,也就是所谓实质性正当程序(Substantive Due Process)。传统意义上的程序性正当程序主要关心政府“怎么做”:政府要剥夺一个人的自由或财产之前,是否提供通知、听证、申辩机会以及合法的裁决程序。
而实质性正当程序提出了另一个问题:即使政府按照规定的程序办事,法律本身是否仍然可能因为过度侵犯某些受宪法保护的自由而违反正当程序?
1905年的洛克纳诉纽约州案(Lochner v. New York)就是这一时期最著名的案例之一。最高法院依据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审查纽约州限制面包房工人工作时间的法律,并认为该法律侵犯了合同自由。后来这一时期被称为“洛克纳时代”(Lochner era),最高法院对于经济自由和政府经济管制采取了较为积极的宪法审查方式。
这种做法后来发生重大变化。1937年的西海岸酒店诉帕里什案(West Coast Hotel Co. v. Parrish)代表最高法院对经济管制的审查方式发生转变,法院不再像洛克纳时代那样频繁利用正当程序条款否定经济和社会管制。此后,实质性正当程序逐渐更多集中在个人自由以及被法院认为具有特别宪法意义的权利上,而不是广泛审查政府经济政策。
与此同时,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还发展出了另一个重要领域:权利吸收,也就是“选择性合并”(Selective Incorporation)。1791年的《权利法案》最初主要限制联邦政府,后来最高法院通过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逐步将《权利法案》中许多基本权利适用于各州。美国国家档案馆指出,这一过程主要发生在20世纪,并不是1868年修正案通过后立即完成。
这意味着今天美国人认为理所当然的一些权利,例如言论自由、刑事被告获得律师帮助以及其他宪法保障,在州政府层面的适用并不是1791年《权利法案》一开始就自动完成的,而是经过几十年甚至更长时间的最高法院判例逐步建立起来的。
到了20世纪中后期,实质性正当程序又被用于处理个人隐私和家庭生活等问题。1965年的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案(Griswold v. Connecticut)涉及已婚夫妇使用避孕措施的问题,最高法院从宪法保障的自由和隐私利益出发,否定了相关州法律。1973年的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进一步依据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确认了当时宪法意义上的堕胎权。不过,这一领域后来发生重大变化:2022年的多布斯诉杰克逊妇女健康组织案(Dobbs v. 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zation)推翻了罗案所确立的宪法性堕胎权。因此,如果讨论正当程序的历史,不能把罗案1973年的判决直接当成今天仍然有效的全部法律规则。
与此同时,程序性正当程序一直在美国法律中发挥非常现实的作用。政府要取消某人的重要福利、吊销某些执照、采取某些重大行政措施,或者剥夺个人已经受到法律保护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利益时,法院会考察政府是否提供了适当的通知、听证和申辩机会。这里的重点不是要求政府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举行完整的法庭审判,而是政府采取重大强制措施时,必须根据具体利益和风险提供与之相称的法律程序。
因此,美国正当程序的发展其实可以看成几条法律路线逐渐汇合。第一条来自英国普通法传统,强调政府必须按照法律行使权力;第二条来自1791年第五修正案,限制联邦政府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行为;第三条来自1868年第十四修正案,把类似的宪法限制明确施加于州政府;第四条则来自最高法院长期判例,使正当程序逐渐发展出程序性正当程序、实质性正当程序以及选择性合并等不同法律领域。
正当程序最值得理解的地方,也许并不是某一个著名案例,而是它改变了政府权力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政府拥有强大的执法、征税、监管和处罚能力,而普通个人通常没有同等的资源与权力。正当程序的基本思想,就是政府不能仅仅因为自己拥有公权力,就可以不受限制地决定一个人的自由、财产和法律地位。政府必须有法律依据,并在适用的情况下遵守相应程序;而当法律本身触及受到宪法保护的自由时,法院还可能进一步审查政府行为的实体性宪法问题。
从英国普通法传统到第五修正案,从第十四修正案到现代最高法院判例,美国正当程序并不是一条始终笔直向前的道路。它经历过扩张,也经历过收缩;既保护过个人权利,也曾被法院用于处理后来引发巨大争议的经济和社会问题。正因为如此,理解美国正当程序不能只背诵几个著名案件,而应该看到它背后的核心变化:美国宪法逐渐把“政府可以做什么”转化成一个必须不断回答的问题——政府即使拥有法律授权,在行使权力时究竟应该受到什么限制,而个人又能够通过什么法律程序挑战这种权力。
美国正当程序原则如何形成
图片说明:示意图 图片来源:Public Domain(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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