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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无法取消川普的竞选资格

发布时间: 2024-01-05 03:45:41    最后更新: 2024-01-05 03:45:41 阅读:416  约22 分钟阅读     

为何无法取消川普的竞选资格
图片说明:示意图    图片来源:Public Domain(公有领域)
【中国观察2023年1月5日讯】最近,美国总统大选候选人资格形势风云变幻,前总统唐纳德‧川普(Donald Trump)是否会被剥夺再次竞选总统的资格?这个问题的答案主要取决于如何回答这个问题:宪法第14修正案中的“取消资格”(disqualification)条款是否适用于竞选总统的候选人?

在科罗拉多州有关这个问题的案件中,主审法官的回答是“不适用”。她的结论是,宪法第14条修正案中取消资格的规定适用于许多职位,然而并不适用于总统职位。因此,她驳回了针对川普总统的诉讼。

然而科州最高法院的回答是“是”,并推翻了初审法官的裁决。

这个判决引起了一系列连锁反应。其它州的司法机构和美国最高法院可能不得不慎重考虑这个问题。
宪法第14条修正案与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

宪法第14修正案第3条规定,任何“参与叛乱或反叛‘美国’”的人都没有资格担任某些列出的职务。所列职位包括国会议员、总统选举人以及“隶属于美国的……任何公职”。

总统和副总统没有被列入这个名单,至少没有明确列出。然而,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的法官与许多其他人士一样,声称总统职位包括在内,因为它是“隶属于美国的……任何公职”。

科罗拉多州的法官们认为:“在解释宪法时,我们更倾向于法律文本的正常和普通用法,而不是建国时期的普通公民所不知道的秘密或特别含义。”

然而这个说法注定会让当初建国时期的宪法制定者们大失所望。要知道,这些宪法制定者是技艺高超的法律起草者,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他们起草的文件简单明了。这些法律条文没有“秘密”的含义,尽管不了解18世纪形势的现代专家可能会认为这些法律条文蕴含其它的含义。

显而易见,州级法院的评论贬低了当初批准宪法的开国元勋们。建国之初的法学家在法律方面的知识异常渊博。“隶属于美国的公职”的说法显然借鉴了英国极为常见的“隶属于王室的公职”表达。作为大英帝国的前臣民,美国的开国元勋们一生都在听说和使用这个说法。

我们决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宪法的批准者不理解宪法这样一份重要的、经过严格审查和广泛讨论的法律文件中的法律用语。
原始宪法中的“隶属于美国的公职”指的是什么?

科罗拉多州的法官们无视大量证据,事实上这些证据表明当宪法使用“隶属于美国的公职”这个说法时,它仅指国务卿或财政部长等任命职位。这些证据表明,“隶属于美国的公职”并不包括选举产生的职位,如参议员、众议员、副总统或总统等。
以下是一些相关的背景信息:

宪法反复使用某些关键法律术语,如“公职”(Office)和“官员”(Officer)等。有时,宪法并不修改这些词语。但在其它情况下,宪法会添加一些限定语,如“美国的”或“隶属于美国的”等。

十多年前,在爱尔兰工作的美国法律学者塞斯‧巴雷特‧蒂尔曼(Seth Barrett Tillman)注意到,与“公职”(office)相关的术语在使用方面并非杂乱无章。他发现了其中蕴藏着一些规律。这些规律既出现在宪法起草过程中,也出现在宪法成品中。蒂尔曼还发现了与这些规律互相一致的其它历史事实。

此后,另一位法律学者乔希‧布莱克曼(Josh Blackman)亦加入了蒂尔曼的研究行列。他们一起试图重构所有这些法律术语和表达的含义。

他们的研究结论是,正如宪法所示,“公职”一词包括总统职位。然而他们也得出结论,当宪法用“美国的”或“隶属于美国的”等限定语来修饰该词时,它仅指任命的官员。(他们还发现“……的公职”(officer of)和“隶属于……的公职”(officer under)两者之间存在区别,然而由于这种区别在这里并不相关,不再赘述。)

因此,蒂尔曼和布莱克曼均认为,“美国公职”(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或“隶属于美国的公职”(Office under the United States)都不包括民选职位。国会议员、副总统和总统等公职均不包括在内。

蒂尔曼和布莱克曼在研究中提供了大量证据。试举例如下:

•在英国的惯例中,“王室官员”(officers under the Crown)一词仅指任命的官员,而非选举产生的官员。

•《宪法》规定,总统“应任命合众国的所有官员”(第II条第三款)。换而言之,总统向每位合众国官员颁发文件,确认并解释该官员的权力。但是,我们可以说,委任自己会很尴尬。从来没有人认真建议过总统必须委派自己或其他民选官员。因此,总统一定不是“美国官员”。

•《宪法》授权弹劾“美国总统、副总统和所有文职官员”(第II条第四款)。如果总统和副总统都是美国官员,就没有必要将他们分开列出。

•《宪法》将总统和国会议员的宣誓与“美国官员”的宣誓分开处理。

•还有《宪法》中的外国酬金条款(第I条第9款第8项)。该条款禁止美国官员接受外国官员的礼物。然而,开国总统乔治‧华盛顿(George Washington)却在没有任何公众反对的情况下接受了这些礼物。诚然,大多数人都不敢批评华盛顿总统,然而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却因为接受外国官员的礼物而受到疯狂批评。所有这一切都表明,开国时期的舆论并不认为总统是“美国的官员”。

•在华盛顿总统的第一个任期内,参议院要求财政部长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列出一份“隶属于美国”的所有公职官员的名单。汉密尔顿的名单包括所有任命的职位。这个名单不包括所有民选职位,包括总统职位。

值得说明的是,我并不是说蒂尔曼和布莱克曼的观点就是定论。他们所依据的一些事件发生在宪法批准之后。正如我在拙著《原始宪法:宪法的实际内容和含义》(The Original Constitution: What It Actually Said and Meant)解释的那样,在重建几百年前宪法批准者如何理解宪法的过程中,这些证据通常不会受到重视。另一方面,蒂尔曼和布莱克曼等学者从十八世纪90年代的文献里找到的证据确实具有无可辩驳的说服力。

宪法第14条修正案中的“隶属于美国的公职”指的是什么?

30多年前,我开始潜心研究美国建国史。后来,我将注意力重点转向了宪法第14修正案通过时的史实。国会于1866年提出该修正案,并于1868年完成批准。

我通过研究发现,那些负责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人,包括起草者、提议者和批准者,大多是用心良苦的。然而他们的能力远远比不上原始宪法的制定者和批准者。

客观而言,负责第14条修正案的人不具备开国先贤们那样广博的法律知识、扎实的起草能力,也不理解他们想要表达的意思。我认为,这就是为什么对第14条修正案中许多关键用语的争议至今仍然困扰着我们的主要原因。

有一条法律解释规则,可以告诉我们在面对这种不确定性时该怎么做。这条规则就是,当修正案使用了宪法原文中的一个单词或短语时,我们应该推定修正案的修改者使用该单词或短语的方式与宪法原文相同。这表明,第14条修正案中的“隶属于美国的公职”与《宪法》中的意思相同。据我所知,目前还没有发现有力的相反证据。

因此,如果总统在原始宪法中不属于“隶属于美国的公职”,那么在宪法第14条修正案中也同样不属于。
为何需将总统职位排除在外?

为什么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起草者会剥夺一名有叛乱前科的人担任其它大多数职务的资格,却不剥夺他担任总统的资格?这是修正案的起草者和批准者另一个使人迷惑也令人恼火的地方。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原因:

首先,第14条修正案中列出的所有被取消资格的官员都是在各州内部选出的。如果没有取消资格的规定,弗吉尼亚州和密西西比州等曾经的邦联州(Confederate states)很有可能会选择前邦联叛乱分子担任州或联邦职务。

【译注:美利坚联盟国(Confederate States of America,简称CSA),也称为美利坚邦联、南方邦联或迪克西(Dixie,通俗说法),简称联盟国、邦联(Confederate States),是自1861年至1865年由11个美国南方蓄奴州宣布从美利坚合众国分裂而出的政权,在南北战争中失利而被美利坚合众国并吞,美国重新统一。】

另一方面,总统是在全国范围内选举产生的。当第14条修正案通过时,11个前南方邦联州的州数不到全部州数的三分之一。而他们所拥有的人口不到全国人口的四分之一。前南方邦联人士当选总统的可能性实际上为“零”。

第二,尽管总统职位是全国性质的,然而总统选举的机制是由各州的州级官员决定的。如果总统候选人可能被质疑曾是叛乱分子,州官员就必须确定这是否属实。结论可能因州而异,结果就会出现我们现在所面临的窘境。

这种不确定性的威胁可能促使第14条修正案的起草者通过排除总统候选人被正式取消资格的可能性来避免这种风险。毕竟,无论如何,前南方邦联人士当选总统的可能性都是“零”。

第三,第14条修正案允许国会以参议院和众议院各三分之二的票数取消资格。第14条修正案的起草者可能认为,如果前叛军人士奇迹般地当选总统,那么他的当选代表了比国会更高的权威——美国人民——对他的宽恕。

第四,如果总统职位是候选人可能被取消资格的职位之一,那么谋求总统职位的前叛乱分子可能会与国会讨价还价,以恢复被取消的资格。这可能会导致各种腐败。这也可能导致总统职位屈从于国会。

以上这些因素都是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轻易放弃或忽略,可能会导致严重后果。

作者简介:

罗伯特‧纳特森(Robert G. Natelson)是位于科罗拉多州丹佛(Denver)市的科罗拉多独立研究所(Colorado’s Independence Institute)宪法法理学高级研究员,知名宪法历史学家,曾任宪法学教授。他著有《原始宪法:宪法的实际内容和含义》(The Original Constitution: What It Actually Said and Meant,第3版,2015)一书。他还是总部位于华盛顿特区的美国传统基金会(The Heritage Foundation)组织编写的《美国宪法传统指南》(Heritage Guide to the Constitution, 2014)的撰稿人之一。

原文: Why It May Be Impossible to Disqualify Trump From the Presidency刊登于英文《大纪元时报》。最近,美国总统大选候选人资格形势风云变幻,前总统唐纳德‧川普(Donald Trump)是否会被剥夺再次竞选总统的资格?这个问题的答案主要取决于如何回答这个问题:宪法第14修正案中的“取消资格”(disqualification)条款是否适用于竞选总统的候选人?

在科罗拉多州有关这个问题的案件中,主审法官的回答是“不适用”。她的结论是,宪法第14条修正案中取消资格的规定适用于许多职位,然而并不适用于总统职位。因此,她驳回了针对川普总统的诉讼。

然而科州最高法院的回答是“是”,并推翻了初审法官的裁决。

这个判决引起了一系列连锁反应。其它州的司法机构和美国最高法院可能不得不慎重考虑这个问题。

宪法第14条修正案与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

宪法第14修正案第3条规定,任何“参与叛乱或反叛‘美国’”的人都没有资格担任某些列出的职务。所列职位包括国会议员、总统选举人以及“隶属于美国的……任何公职”。

总统和副总统没有被列入这个名单,至少没有明确列出。然而,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的法官与许多其他人士一样,声称总统职位包括在内,因为它是“隶属于美国的……任何公职”。

科罗拉多州的法官们认为:“在解释宪法时,我们更倾向于法律文本的正常和普通用法,而不是建国时期的普通公民所不知道的秘密或特别含义。”

然而这个说法注定会让当初建国时期的宪法制定者们大失所望。要知道,这些宪法制定者是技艺高超的法律起草者,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他们起草的文件简单明了。这些法律条文没有“秘密”的含义,尽管不了解18世纪形势的现代专家可能会认为这些法律条文蕴含其它的含义。

显而易见,州级法院的评论贬低了当初批准宪法的开国元勋们。建国之初的法学家在法律方面的知识异常渊博。“隶属于美国的公职”的说法显然借鉴了英国极为常见的“隶属于王室的公职”表达。作为大英帝国的前臣民,美国的开国元勋们一生都在听说和使用这个说法。

我们决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宪法的批准者不理解宪法这样一份重要的、经过严格审查和广泛讨论的法律文件中的法律用语。

原始宪法中的“隶属于美国的公职”指的是什么?

科罗拉多州的法官们无视大量证据,事实上这些证据表明当宪法使用“隶属于美国的公职”这个说法时,它仅指国务卿或财政部长等任命职位。这些证据表明,“隶属于美国的公职”并不包括选举产生的职位,如参议员、众议员、副总统或总统等。

以下是一些相关的背景信息:

宪法反复使用某些关键法律术语,如“公职”(Office)和“官员”(Officer)等。有时,宪法并不修改这些词语。但在其它情况下,宪法会添加一些限定语,如“美国的”或“隶属于美国的”等。

十多年前,在爱尔兰工作的美国法律学者塞斯‧巴雷特‧蒂尔曼(Seth Barrett Tillman)注意到,与“公职”(office)相关的术语在使用方面并非杂乱无章。他发现了其中蕴藏着一些规律。这些规律既出现在宪法起草过程中,也出现在宪法成品中。蒂尔曼还发现了与这些规律互相一致的其它历史事实。

此后,另一位法律学者乔希‧布莱克曼(Josh Blackman)亦加入了蒂尔曼的研究行列。他们一起试图重构所有这些法律术语和表达的含义。

他们的研究结论是,正如宪法所示,“公职”一词包括总统职位。然而他们也得出结论,当宪法用“美国的”或“隶属于美国的”等限定语来修饰该词时,它仅指任命的官员。(他们还发现“……的公职”(officer of)和“隶属于……的公职”(officer under)两者之间存在区别,然而由于这种区别在这里并不相关,不再赘述。)

因此,蒂尔曼和布莱克曼均认为,“美国公职”(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或“隶属于美国的公职”(Office under the United States)都不包括民选职位。国会议员、副总统和总统等公职均不包括在内。

蒂尔曼和布莱克曼在研究中提供了大量证据。试举例如下:

•在英国的惯例中,“王室官员”(officers under the Crown)一词仅指任命的官员,而非选举产生的官员。

•《宪法》规定,总统“应任命合众国的所有官员”(第II条第三款)。换而言之,总统向每位合众国官员颁发文件,确认并解释该官员的权力。但是,我们可以说,委任自己会很尴尬。从来没有人认真建议过总统必须委派自己或其他民选官员。因此,总统一定不是“美国官员”。

•《宪法》授权弹劾“美国总统、副总统和所有文职官员”(第II条第四款)。如果总统和副总统都是美国官员,就没有必要将他们分开列出。

•《宪法》将总统和国会议员的宣誓与“美国官员”的宣誓分开处理。

•还有《宪法》中的外国酬金条款(第I条第9款第8项)。该条款禁止美国官员接受外国官员的礼物。然而,开国总统乔治‧华盛顿(George Washington)却在没有任何公众反对的情况下接受了这些礼物。诚然,大多数人都不敢批评华盛顿总统,然而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却因为接受外国官员的礼物而受到疯狂批评。所有这一切都表明,开国时期的舆论并不认为总统是“美国的官员”。

•在华盛顿总统的第一个任期内,参议院要求财政部长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列出一份“隶属于美国”的所有公职官员的名单。汉密尔顿的名单包括所有任命的职位。这个名单不包括所有民选职位,包括总统职位。

值得说明的是,我并不是说蒂尔曼和布莱克曼的观点就是定论。他们所依据的一些事件发生在宪法批准之后。正如我在拙著《原始宪法:宪法的实际内容和含义》(The Original Constitution: What It Actually Said and Meant)解释的那样,在重建几百年前宪法批准者如何理解宪法的过程中,这些证据通常不会受到重视。另一方面,蒂尔曼和布莱克曼等学者从十八世纪90年代的文献里找到的证据确实具有无可辩驳的说服力。

宪法第14条修正案中的“隶属于美国的公职”指的是什么?

30多年前,我开始潜心研究美国建国史。后来,我将注意力重点转向了宪法第14修正案通过时的史实。国会于1866年提出该修正案,并于1868年完成批准。

我通过研究发现,那些负责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人,包括起草者、提议者和批准者,大多是用心良苦的。然而他们的能力远远比不上原始宪法的制定者和批准者。

客观而言,负责第14条修正案的人不具备开国先贤们那样广博的法律知识、扎实的起草能力,也不理解他们想要表达的意思。我认为,这就是为什么对第14条修正案中许多关键用语的争议至今仍然困扰着我们的主要原因。

有一条法律解释规则,可以告诉我们在面对这种不确定性时该怎么做。这条规则就是,当修正案使用了宪法原文中的一个单词或短语时,我们应该推定修正案的修改者使用该单词或短语的方式与宪法原文相同。这表明,第14条修正案中的“隶属于美国的公职”与《宪法》中的意思相同。据我所知,目前还没有发现有力的相反证据。

因此,如果总统在原始宪法中不属于“隶属于美国的公职”,那么在宪法第14条修正案中也同样不属于。

为何需将总统职位排除在外?

为什么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起草者会剥夺一名有叛乱前科的人担任其它大多数职务的资格,却不剥夺他担任总统的资格?这是修正案的起草者和批准者另一个使人迷惑也令人恼火的地方。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原因:

首先,第14条修正案中列出的所有被取消资格的官员都是在各州内部选出的。如果没有取消资格的规定,弗吉尼亚州和密西西比州等曾经的邦联州(Confederate states)很有可能会选择前邦联叛乱分子担任州或联邦职务。

【译注:美利坚联盟国(Confederate States of America,简称CSA),也称为美利坚邦联、南方邦联或迪克西(Dixie,通俗说法),简称联盟国、邦联(Confederate States),是自1861年至1865年由11个美国南方蓄奴州宣布从美利坚合众国分裂而出的政权,在南北战争中失利而被美利坚合众国并吞,美国重新统一。】

另一方面,总统是在全国范围内选举产生的。当第14条修正案通过时,11个前南方邦联州的州数不到全部州数的三分之一。而他们所拥有的人口不到全国人口的四分之一。前南方邦联人士当选总统的可能性实际上为“零”。

第二,尽管总统职位是全国性质的,然而总统选举的机制是由各州的州级官员决定的。如果总统候选人可能被质疑曾是叛乱分子,州官员就必须确定这是否属实。结论可能因州而异,结果就会出现我们现在所面临的窘境。

这种不确定性的威胁可能促使第14条修正案的起草者通过排除总统候选人被正式取消资格的可能性来避免这种风险。毕竟,无论如何,前南方邦联人士当选总统的可能性都是“零”。

第三,第14条修正案允许国会以参议院和众议院各三分之二的票数取消资格。第14条修正案的起草者可能认为,如果前叛军人士奇迹般地当选总统,那么他的当选代表了比国会更高的权威——美国人民——对他的宽恕。

第四,如果总统职位是候选人可能被取消资格的职位之一,那么谋求总统职位的前叛乱分子可能会与国会讨价还价,以恢复被取消的资格。这可能会导致各种腐败。这也可能导致总统职位屈从于国会。

以上这些因素都是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轻易放弃或忽略,可能会导致严重后果。

作者简介:

罗伯特‧纳特森(Robert G. Natelson)是位于科罗拉多州丹佛(Denver)市的科罗拉多独立研究所(Colorado’s Independence Institute)宪法法理学高级研究员,知名宪法历史学家,曾任宪法学教授。他著有《原始宪法:宪法的实际内容和含义》(The Original Constitution: What It Actually Said and Meant,第3版,2015)一书。他还是总部位于华盛顿特区的美国传统基金会(The Heritage Foundation)组织编写的《美国宪法传统指南》(Heritage Guide to the Constitution, 2014)的撰稿人之一。

原文: Why It May Be Impossible to Disqualify Trump From the Presidency刊登于英文《大纪元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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