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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政華想做掉胡錦濤?監控習近平內幕曝光(2)


发表时间: 02/1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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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虛構枉法的判決書生效後,敗訴方武漢市黃陂縣灄口劉集硚口汽車修配廠(集體企業)將全部執行款上交給了硚口區法院執行庭,有交款執行憑證,抄家中被抄走,原始卷宗被銷毀。此案在2013年我上訪過程中,開始有傅政華及北京公檢法大力參與。

在案件中,敗訴方武漢市黃陂縣灄口劉集硚口汽車修配廠是案件的執行主體,敗訴方已經上交了被執行款,此案應該終結。但省、市、區三級法院無視法律,在無任何法律文書的情況下,將與本案無任何法律關係的我的房屋財產,強制執行給了何建輝。

且在沒有通知我和喬麗,在我家中無人的情況下,於1998年6月26日將我位於武漢市硚口區漢正街馬家上巷13號房屋的動產及不動產進行了強制執行。

從我的家中,拿走我如下財產:金戒指若干,白色和田玉手鐲一對,黃金麻將牌一副,金色子一對,古代銅裝飾海南黃花梨箱子,內裝有袁大頭銀元半箱子,皇宮金絲古服裝四件,雞血石手鐲一對、田黃石手鐲一對、金項鏈若干、小葉紫檀八仙桌1個、小葉紫檀仿古方凳8個,小葉紫檀仿古桌子1個、海南黃花梨仿古桌子1個、海南黃花梨仿古搖椅1個、古瓷器餐具2套、古帽子帶有古花金絲、各種古珍貴首飾。海南黃花梨的大門、小葉紫檀和海南黃花梨6個窗及框架、小葉紫檀和海南黃花梨8個門及框架。

上述財產價值連城。並將被判還給被告的01—39454號中巴客運車1輛拿走,客運證、客運線路證、營運手續齊備、保險齊備。拿走我巨額財產的實際情況被家中的監控錄了像。經過4次的抄家搶奪(在前邊:二、搶奪證據和財產里有敘述),武漢市硚口區馬家上巷13號的監控錄像全部被他們拿走。

經過我長達20餘年的維權,2015年,湖北省武漢市法院《民事判決書》(2015)鄂武漢中民終字第01509號判定武漢市橋口區硚口區馬家上巷13號房屋歸屬我;我在申請國家賠償時,武漢市硚口區法院《國家賠償決定書》(2016)鄂0104法賠第00001號,湖北省武漢市中級法院賠償委員會《國家賠償判決書》(2017)鄂01委賠2號,以我不適合,沒有主張權利為由,裁定不賠償。

2017年我向湖北省高院申訴,2017年7月31日高院收取我的訴訟材料,至今未立案。而事實是,(1996)硚執裁字第268號《裁定書》相關案件卷宗已被湖北省高級法院以借閱為由銷毀,因涉及巨額財產的賠償及相關司法人員違法,傅政華後來直接參與審訊過程中,多次嚴刑逼供,逼迫我承認偽造了這些文書,我均沒有承認。

2、武漢信用風險管理有限公司,用武漢信發綜合商社虛假主體,與我簽訂合同;法院明知武漢信發綜合商社主體已不存在,還立案判決;武漢信發綜合商社,假借國家領導人馬凱名義,簽署《保密協議》,阻止我上訴,侵吞我幾億的巨額財產。(武漢信用風險有限公司董事長馬小援是現國務院副總理馬凱胞弟)

2002年初,我們夫妻二人在武漢市武昌區成立金濤美食有限公司,從事餐飲業務。期間認識了武漢市政府計劃委員會某處處長劉剛。2002年3月份,劉剛找到我,推薦武漢信發綜合商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發公司)與金濤公司開展金融業務合作。

在雙方交流過程中,劉剛獲知我有祖傳的巨額財產:豬嘴牛角61.3克拉天然鑽石(文物級,價值數億元人民幣)、十幾幅名人字畫及213版1980年「生肖猴」郵票(每版80枚,現每版市價100萬元)。

當劉剛得知我有上述巨額實物資產後,便極力勸說我在信發公司投保,劉稱,信發公司是武漢市人民政府計劃委員會創辦的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股佔全部股份的60%),是經過國家批准,經營投資、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業務的國內最早從事信用產業開發的專業化公司之一,是首家通過工S0900l質量管理體系國際國內雙重認證的知名企業。

我當時沒有同意,劉剛夥同水果湖派出所、城管、工商局等部門,以湖北金濤美食有限公司的空調污染空氣為由,每天對金濤美食公司罰款2000元。並拿著市計劃委員會等部門授權的紅頭文件,提出對金濤美食公司不罰款的條件就是買他們的設備,在他那投保。

我於2002年6月30日,被迫與武漢信發綜合商社有限公司簽訂財產保險綜合保險單,並在信發綜合商社購買設備。

分期付款購物合同約定由「信發公司」向我公司提供價值95676.55元的電器一批,費用分24期付清。我當即表示完全可以一次付清,不需要分期付款,信發公司強稱,分期付款是為了完成政府經濟計劃任務,必須按此執行。首付款28702元,每月付款2911.94元。

財產保險綜合保險單在保險合同中雙方約定:「信發公司」為我夫婦的所有財產(巨額私人財產及公司固定資產)做了保險,並簽訂保險實物封存協議。

根據協議要求,將我祖傳的巨額財產:豬嘴牛角61.3克拉天然鑽石(價值數億元人民幣,文物級)、十幾幅名人字畫(價值億元)及213多版1980年「生肖猴」郵票(每版80枚,現每版市價100萬元)封存在我餐飲公司辦公室的保險櫃內,並在保險櫃抽屜外加貼封條,保險合同還約定到期或確需要解封時,必需由合同雙方共同到場解封。

劉剛等人通過強迫我簽訂「財產保險合同」將我們的巨額財產控制在他們的視線之內。又通過強迫簽訂「分期付款合同」企圖以我屆時不能及時還款為由,通過貌似合法的訴前財產保全形式將巨額財產搶走。

2003年1月20日上午8時,由一批身著法官、公安、武警服裝人員,以及信發公司工作人員共計20多人組成的車隊浩浩蕩蕩的開到我公司(我本人當時沒在公司),事後了解到為首的是武漢市江岸區法院法官郭巍、信發公司經理劉剛、張磊、律師袁中強。

20多人一齊動手,將店內全部財物包括裝有收藏的天然鑽石和名人字畫及80年猴票等財物的保險櫃、古英鎊金幣20多枚、黃花梨木器和桌子、鄧肯(湖北省政協主席)7幅字畫珍品、4根金條、多種世界各國古幣400多枚裝到2輛大貨車上呼嘯而去。

有目擊證人,證實以上事實。但當時法院,非但沒有出具任何執行裁定書和執行清單,而且還強迫在場的我公司股東潘潔在三張空白紙上簽字。(以後在法庭上才找到這張簽了名的紙,只不過上面只補上了一些無關緊要的財物,而對那個裝有巨額財產的保險箱卻沒有任何記載。)

我得知這一消息後立刻報警,公安局以經濟糾紛為由拒絕出警!隨後,我到江岸區法院就這一行為討說法,法院回答沒有此事!我又到其他法院查詢,均答覆沒有到金濤公司執行過。後經多方探聽,才被江岸區法院告知:「這些人員有司法手續,屬合法行為,但他們不承認搜走裝有巨額財產的保險櫃。」

至此我才如夢初醒,中了「信發公司」劉剛等人圈套:他們依靠武漢市政府的權勢,並打著政府的旗號,勾結武漢市政府機關、司法機關設置陷阱,威逼利誘將我一步步引入精心設置的圈套,最終以人民法院之手將我的巨額財產據為己有!我四處報案,反映情況,但武漢市公安局、檢察院都拒絕立案,武漢市政府也拒絕處理。

事後2003年3月,「信發公司」才向江岸區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書》,2003年3月14日向江岸區法院提請《民事訴狀》。武漢信發綜合商社有限公司為了遮蓋違法搶劫事實,夥同武漢市、江岸區法院虛構判決等一系列法律文書。

儘管這樣,我還是於2003年10月13日,支付了法院(2003)岸經初字第209號民事判決書的全部款項,給武漢信發綜合商社有限公司,並在法庭調節下,我與武漢信發綜合商社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書》,由武漢信發綜合商社有限公司負責於2003年10月20日之前,將拿走財產全部返還給我,如果到期不能返還全部財產,則從10月20日起,每天支付我5000元違約金,違約金支付到財產全部返還之日止。

因為沒有返還財產,武漢信發綜合商社有限公司又以馬凱競選國家領導人,需要我這些財產作為運作資金為由,與我簽訂《保密合同》,許諾給我價值10個億的項目。簽此保密合同的目的,以國家領導人馬凱名義,侵吞我巨額財產,欺騙、穩住我不要上告。

在接下來的這些年時間裡,由於我對法律知識的欠缺,根本沒有意識到這起民事案件是劉剛等人為轉移我的視線而故意炮製的。從此,我就陷入長時間的訴訟當中,在此期間受盡了法院的刁難和折磨,訴訟結果可想而知。後來在萬般無奈之際,我就開始了漫長而辛酸的信訪之路。

幾年下來,武漢市有關部門將我視為洪水猛獸,先後給我戴上「精神病」、「法輪功分子」的帽子,在傅政華的指使下,被湖北及北京公檢法多次秘密關押、暴力灌辣椒水和胡椒水,被毆打成疾,強迫威逼簽約各種文書,對我的行蹤進行監視。

為了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長時間以來我不敢回武漢,只能在北京流浪,居無定所,衣食無著。

武漢信發綜合商社有限公司在2002年4月26日已經更名為:武漢信用風險管理有限公司。與我簽定合同,及後來的法律訴訟、判決,該武漢信發綜合商社有限公司實際上已經不存在了。

1、用虛構主體與我簽保險合同、購買設備合同

2、用虛構主體在法院進行虛構訴訟、虛構、捏造判決,而法院竟然受理、判決

3、用虛構主體跟我簽保密合同

4、盜用國家領導人馬凱名義,損害國家、政府形象

與我簽訂的有關法律文書有:

武漢市江岸區法院(2003)岸經初字第209號《民事判決書》、武漢市江岸區(2005)岸民商再重字第1號《民事判決書》、武漢市中級法院(2005)武民商再中字第46號《民事裁定書》、武漢市江岸區法院岸價鑒字(2005)第103號《投價鑒定結論書》、武漢市江岸區法院司法鑒定委託合同2005岸司鑒字第19號、武漢市信發綜合商社有限公司《財產申請保全書》。

岸執經字第131-1號、武檢民行抗(2004)27號、岸民商抗字第2號、(2005)岸民商再字第2號、(2005)武民商再終字第30號、(2005)岸民商再重字第1號、(2006)武民商再終字第50號,武漢市信發綜合商社有限公司《民事訴訟狀》以及《保險合同》、《保險清單》等文書

3、炮製虛假公證《武漢市江漢區公證處(2005)江民證字第737號公證書》,侵吞我的房產和巨額財產

徐崇漢和徐崇均,賄賂7名武漢市政法委官員和武漢市司法局黨委書記、局長等,將武漢市江漢區復興村251號院落內房屋,一棟以低於市場價賣給7名官員個人;另一棟又高價賣給武漢市公安局下屬的保安公司,官員又索取了大量回扣。

徐崇漢和徐崇均在辦理假公證之前給予武漢市司法局楊副局長、武漢市江漢區公證處原高主任(05年任期)各20萬元人民幣,辦理《武漢市江漢區公證處(2005)江民證字第737號公證書》虛假公證,侵吞我復興村251號房屋(佔地面積122.72平米,建築面積568.04平米,另外有120平米的廠房)。

我房屋內有2方3噸海南老油黑黃花梨原木、鄭板橋、袁世凱珍品畫作等價值連城的收藏品,犀牛角碗20個,這些也都被他們利用這一虛假公證侵吞。他們合夥違法造假,是有巨額的利益瓜分。

真實情況是:

原武漢市江漢區復興村251號房產系我出資所建,登記在楊遠華名下。1998年3月20日,楊遠華和黃陂硚口汽修廠與我簽定「借款協議」,向我借款30萬元。在該借款協議上特別約定借款人如果兩年內未償還我的借款,則楊遠華名下位於江漢區復興村251號該房產所擁有的產權全部歸我所有。

至兩年約定期限,即2000年3月21日該借款分文未還(至今也分文未還),至此,按照上述「借款協議」,復興村251號的房產應全部歸屬於我。

2017年9月11日我到江漢區法院查詢證據材料,竟然發現早在2004年6月1日,楊遠華、徐作斌竟然背信棄義與徐崇鈞又偽造了一份《協議書》,將約定給我的上述房產又不附帶任何條件地贈予給了徐崇鈞。

然而徐崇鈞不知何故並未辦理接受贈予的手續,卻在楊遠華2005年2月17日去世後,他們與武漢市江漢區公證處相互勾結,在2005年5月18日申請公證,在申請公證的當天,武漢市江漢區公證處就為其出具了武漢市江漢區公證處(2005)江民證字第737號公證書。

通過這份虛假公證,在我全然不知的情況下將楊遠華名下位於武漢市江漢區復興村251號房產非法公證給了第三人徐崇鈞,給我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該公證行為十分粗糙、臆斷與拙劣,有以下嚴重違法事實:

江漢區公證處2005江民證字第737號公證書,不尊重事實,也嚴重違反公證程序,並且我提出了足以推翻該公證書的證據,而法院在審判時不作為證據採信。

(1)該公證在我全然不知的情況下,偽造了我《放棄繼承權聲明》(只有偽造簽名沒有手印),簽署時間為2005年5月15日,而徐作斌等人是5月18日提出的公證申請。在公證書辦理期間,我在北京,不在武漢。有我在北京工作的證據公證書。

(2)公證書製作邏輯混亂粗糙,缺乏基本公證程序應有的嚴肅性、嚴謹性且主體錯誤違法。

①被繼承人楊遠華的名字是不真實的。公證書上被繼承人是楊運華,而楊遠華從來沒有叫過楊運華的名字。

②被繼承人楊遠華死亡時間是不真實的。楊遠華死亡時間是2005年2月19日,公證書上是2005年2月17日。公證書將楊遠華提前2天死亡。

③被繼承人楊遠華出生時間是不真實的。楊遠華是1935年3月28日出生,公證書卻是1935年3月27日。

④被繼承人楊遠華住址是不真實的。被繼承人生前住在復興村251號,從未住過漢中街55號。武漢市硚口區也根本沒有漢中街55號的住址。

(3)沒有楊遠華與徐作斌的夫妻關係證明,竟然將楊遠華名下的復興村251號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給徐作斌一半。我去相關部門查閱楊遠華與徐作斌的夫妻關係檔案,武漢市硚口區檔案館、武漢市硚口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武漢市硚口區政府漢中街辦事處均出具的楊遠華與徐作斌無婚姻關係的證據。

事實是楊遠華與徐作斌已於一九六九年離婚,離婚檔案因其他案件已被武漢市硚口區法院法官銷毀。

(4)公證只有部分合法繼承人的調查筆錄,而不是全部繼承人調查筆錄。

(5)公證員在做公證時,應做談話筆錄、錄像及簽字按手印,應送達公證書。這些程序公證處都沒做,嚴重的違反了公證法程序。

(6)調查徐作斌、徐崇鈞筆錄時,徐作斌謊說:楊遠華生前無遺囑。這與實際情況不符。

實際是:1998年3月20日楊遠華、徐作斌與喬麗、我簽署的《借款協議》明確:「房屋是喬麗、徐崇陽出資建造」、「借款人在世時,不得修改武漢市江漢區復興村251號房屋繼承人。

借款人在世時和去世後,不得由其他五子繼承,指定由喬麗、徐崇陽繼承」「借款人楊遠華、徐作斌倆人都去世後,喬麗、徐崇陽再履行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的100%產權確權繼承,憑此借款協議辦理產權確權繼承過戶相關手續」。「此借款協議終生有效,直至喬麗、徐崇陽共同辦理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確權特別約定繼承過戶手續完畢後為止」。

《借款協議》中,提到有繼承約定,且終生有效,應視為楊遠華的生前遺囑。

(7)公證卷宗都顯示是在公證處辦理的公證。而證人徐作斌、徐崇鈞、徐水蓮、徐婉珠等人,在法庭、及司法局對我「虛假捏造公證書的投訴控告書」的回復文書中,都說是公證員來武漢市江漢區復興村251號房屋內,給我辦理的公證。

(8)按該公證書事項,徐作斌為放棄繼承。但在武漢市江漢區住房保障局檔案室查詢的《產權登記信息查詢》,顯示:徐作斌以42.6萬元把復興村251號房屋賣給了徐崇鈞,合同日期2005年5月11日,成交日期2005年6月10日,存在房屋買賣交易。

武漢市江漢區住房保障局,在明知道徐作斌放棄繼承的前提下,還給辦理了房屋買賣交易。(2013年6月19日,江漢區住房保障局提供有(2005)江民證字第737號公證書,說明江漢區住房保障局已經收到徐作斌放棄繼承的公證書)

由此,武漢市江漢區公證處(2005)江民證字第737號公證書,無論從主體和程序上,都出現嚴重的違法,沒有事實的真實性,此公證書完全是捏造出來的,嚴重侵害了我和喬麗的合法權益。

四、我在維權過程中,遇到了很多阻礙

1、2012年年底,我從國家司法部門得到此公證的信息。於2013年1月5日後,先後找過省、市、區法院,省、市、區公安局,省、市、區僑辦僑聯、省、市、區公證協會等單位,併到公證協會、司法局取證,都不給公證材料,直至2017年11月16日,在武漢市江漢區法院檔案室拿到了737號公證書有關卷宗,才發現該公證漏洞百出。

2、我在向武漢市中星公證處、武漢市公證協會、武漢市司法局等單位提出訴求。2014年2月17日,武漢市司法局信訪辦公室給我的《回復》中說:「關於『你請求做簽名和指紋鑒定以查明真相』的問題,市公證協會經向原承辦公證人員鄭繼軍、相關知情人——你父親徐作斌及你哥哥徐崇漢等了解情況,均證實你的確親自參與辦理了此項公證,因此協會認為你申請做簽名和指紋鑒定沒有必要」。

問題是:所取證的人員,都是製作虛假公證的參與者,從作假人口中能得到實情嗎?拒絕申請人—我,提出的做簽名和指紋鑒定以查明真相的請求,難道是公證協會怕暴露事實真相?司法局套用公證協會說法,公證協會套用公證處說法。我逐級反映的問題,最後都以公證處說法為準,沒有進行實質性調查。

(1)原江漢區司法局公證處被武漢市政府和武漢市江漢區政府以司法改革的名義撤銷,合并成立了中星公證處,中星公證處為逃避承擔江漢區司法局公證處有過錯的責任,不肯提供公證書檔案、不承認公證程序違法;公證協會、司法局一級級維護下屬部門,都拒絕對737號公證書的鑒定,相關部門都不肯也不願意承擔責任。

(2)武漢市政府在《不予賠償決定書》中,答覆我,「司法公證機構改革是遵循《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公證工作改革有關問題的復函》(國辦函[2000]53號)及《司法部關於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的精神,作出的武漢市司法公證體制改革,於申請人沒有直接的厲害關係」。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司法機關,把造成權益人利益受損的責任推向公證體制改革使得我合法權利得不到保障。

我認為:

①武漢市江漢區司法局公證處是政府機構,它的工作是政府行為。江漢區司法局公證處在2007年武漢市公證體制改革前,是代表政府行使公證權的,2005年所做的公證屬於政府行為,並涉案的有多個官員。如:現任武漢市司法局楊副局長參與了虛假公證,又向共同涉案人取證,認定他們的共同犯罪的一切程序合法。

事實是,武漢市司法局有7名領導是既得利益者,他們低價購買了復興村251號中的另外一棟樓,每人一個單元。(在江漢區房地局有房屋買賣交易手續憑證)。

②本應由武漢市江漢區司法局作出撤銷江漢區司法局公證處決定,而武漢市政府和武漢市江漢區政府以司法改革的名義共同越位、混亂、錯誤、違法行使了政府職責,撤銷了江漢區司法局公證處,應當承擔越位、混亂、錯誤、違法行政的責任。

③武漢市江漢區司法局公證處被武漢市政府和武漢市江漢區政府共同撤銷,其財產和收益利潤歸屬了武漢市政府所有,所以,武漢市政府也應同時承擔江漢區司法局公證處違法的賠償義務。沒有隻享受權利不承擔義務的道理。我擁護政府的所有改革,但公證體制改革不能以侵害公民的利益為代價。

④武漢市政府應該承擔武漢市江漢區司法局政府公證處利用虛假公證違法行為產生的行政賠償責任、民事、刑事責任。

⑤司法局、公證處、徐崇鈞、徐作斌等合夥做假公證,是因為復興村251號房屋歸我所有,佔地面積122.72平米,建築面積568.04平米,另外有120平米的廠房,且房屋內有2方3噸老油黑海南黃花梨原木、鄭板橋、袁世凱珍品畫作等收藏品,價值連城。這些都被他們利用這一虛假公證侵吞。他們合夥違法造假,是有巨額的利益瓜分。

我向公安部、湖北公安廳、武漢市公安局、房屋轄區公安局、戶籍轄區公安局、四級檢察院檢舉控告職務犯罪,上述單位均不受理,被迫向武漢市中級法院遞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因喬麗是美國公民,我是僑民,應該向武漢市中級法院提出申請,武漢市中級法院卻不予立案。

一、二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武漢市漢江區公證處是行政機關,在被撤銷後,其訴訟主體依法是武漢市人民政府。

武漢市江漢區公證處(2005)江民證字第737號公證書製作的時間是2005年5月,法院在適用時應當適用當時的公證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而不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規定公證處是國家公證機關,接受司法行政機關領導。

2007年10月25日武漢市司法局向武漢市政府發出一份《市司法局關於我市公證機構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的報告,2007年11月6武漢市政府以武漢市政府辦公廳文件作出了武政辦[2007]164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司法局關於我市公證機構改革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通知》上已經同意武漢市司法局的《市司法局關於我市公證機構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這個文件證明武漢市政府參與了撤銷武漢市江漢區公證處的工作,應該是共同被告。

在該《實施意見》里證明原「武漢市漢江區公證處」原來不是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撤銷、合并、改制後為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由武漢市司法局直接管理。

在該《實施意見》里證明原「武漢市漢江區公證處」的編製屬於政法行政專項編製。原「武漢市漢江區公證處」的資產屬於國家所有,該原公證處屬於行政機關,該原公證處的資產由武漢市司法局進行資產處置等等。

⑥一、二審法院嚴重違反行政訴訟程序。一、二審法院都適用普通程序,通過合議庭審理本案,但都未開庭審理,就製作裁定書發給再審申請人。這嚴重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訴訟權利。

在後來的737號公證書維權過程中,傅政華親自做保護。我向武漢市中級法院、湖北省高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沒有經過法律庭審,被告沒有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就給出了《行政裁定書》(2017)鄂01行初724號,《行政裁定書》(2018)鄂行終501號,作出了公證處不是行政行為的判決,並指出可以進行民事訴訟。

而在民事訴訟中,對我提供的蓋有相關部門公章的證據不予採納,判定我敗訴。有湖北省武漢市中級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鄂01民初2314號、湖北省高級法院《民事判決書》。

關於737公證書的後續牽扯案件737公證書涉及的原地址,在錯判之後,由湖北省及武漢市公、檢、法及當地銀行多位高級官員參股(暗股),傅政華及最高法院相關人員、湖北省原政法委書記吳永文等均參與,以峰源大酒店的名義貸款蓋樓,從事賣淫嫖娼(我有證據)。

湖北省公安局在當地設有安全檢查站,為其提供暗哨與保護(我有證據)。這是一起多位國家政府高官,集體貪污腐化,運用手裡的特權,狼狽為奸,虛構多份法律文書,大肆傾吞國有財產及本屬於我的個人財產,肆意踐踏中國法律,性質及其惡劣的民事案件。祈盼領導們詳查,一查到底,為民伸冤!

各級政府職員和執法人員代表國家公權和法律,本應維護公平和正義,維護社會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而公權和法律捏在某些人手上,成為他們謀取私利、達到個人目的手段,公民的正當權益、社會公共道德被肆意踐踏!政府和執法人員帶頭破壞法律,破壞公平和正義的社會環境,做事如此沒有底線,何以立國?如何取信於民?!

另外,我的手機長期被竊聽,經常面對面打不通。並長期被人監視跟蹤,也發生過在街頭無故腦袋被打開花、被蒙頭套、被乙醚類藥物失去知覺……,生命安全根本沒有保障。在這樣的環境下生活,又何來的社會和諧?人民何以安居?

尊敬的各位領導,儘管維權的20年來,我受盡了身體與精神上屈辱與折磨,幾次與死神擦肩而過。但我一直堅信政府、相信法制!希望能得到做為一個中國公民的最基本尊嚴!守得雲開見月明!盼望在您們的幫助下,解除對我的迫害,公正的司法結果早日落實在我身上!作為一個耋耄之年的中國老人,我能此生無憾!

實名舉報人:徐崇陽叩首

201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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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建华生死不明 财产处置方案上报中南海

王岐山的《警察与小偷》魔鬼高论

中纪委副书记列席会议 高院或现反腐风暴

一带一路再遭挫 王岐山隐身避谈

丁薛祥破例现身中共宣传部长会 释两大信号

证监会重大人事变动:刘士余去职 易会满任主席

达沃斯分论坛研讨一带一路 王岐山微妙缺席

习开年谈风险 黑天鹅灰犀牛来临?

两副国级老虎涉同一大案 中南海调查静悄悄

传秦城监狱大老虎互咬 咬出江泽民宋祖英

令中共极尴尬政治段子热传:与王岐山有关

房峰辉刚判无期 网曝又有6名“军老虎”被查

胡锦涛之子仕途有变?传跨省升部长

周永康被抓前企图外逃 被王岐山一句话堵死

中共两会上 工信部长苗圩泄高层内部分歧

李克强讲话还有后半句

翟天临事件持续延烧 李源潮陈全国中招

中纪委派15组长进金融领域 或再掀反腐风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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