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千学者促美通过香港人权法 中共外交部狂吠
联署信说,港府在香港“反送中”示威中选择镇压,而非回应市民诉求,中共及特区政府纵容甚至鼓励警队使用暴力,导致社会持续混乱。(中央社)
【世界门新闻网 2019-09-12讯】全球数千名学者、社运人士及市民发起联署,促请美国国会尽快通过《香港人权与民主法案》。该法案于香港反送中之初的6月中旬,已经由美国两院提出,法案将重新确认美国对香港民主、人权和法治的承诺。并制裁破坏人权的官员。这令中共极为惊惧,中共外交部发言人多次在记者会上发飙。
香港《壹时报》9月11日报导说,全球数千名学者、社运人士及市民发起联署,去信美国众议院议长佩洛西(Nancy Pelosi) ,促请国会尽快通过《香港人权与民主法案》。
该法案有利于美国政府更大权力监察港府及中共,确保港人在“一国两制”条件下享有高度自治权,并制裁破坏港人人权的官员。
联署人中包括美国法学家戴大为(Michael C. Davis)、前哈佛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孔杰荣(Jerome A. Cohen)、史丹福大学正式社会学教授 Larry Diamond、哥伦比亚大学政治系教授黎安友(Andrew Nathan)等知名美国学者。
联署信称,美国国会1992年通过的《香港政策法》(Hong Kong Policy Act)展示出美国对香港人权和民主的承诺,并且在贸易、投资、金融和移民政策上,将香港视为与中国不同的独立地区。
鉴于香港近日越发严重的危机,《香港政策法》必须适时更新,以赋予美国政府更大权力监察香港政府。
而中共在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中确立香港的独特地位,并承诺香港享有高度自治,及“一国两制”下的民主、法治及基本人权,但近年中共侵蚀香港的自治及法治,违背了主权移交时的承诺。
联署信表示,中共和特区政府对香港基本政策的侵害,让他们深感不安(deeply disturbed),包括中共在2014年颁布《一国两制白皮书》、取消(香港)民选议员资格、重判争取民主的示威者以及取缔政党等。
联署信说,香港法治持续遭到侵害,不仅对港人造成伤害,更对在港的美国人士和美国企业形成坏的影响。而港府在香港“反送中”示威中选择镇压,而非回应市民诉求,中共及特区政府纵容甚至鼓励警队使用暴力,导致社会持续混乱。
鉴于近年香港的危机,联署信呼吁美国两院通过现时提出的《香港人权与民主法案》。
民间关注香港人权与民主法案
这是继民间在美国政府官网上发起三次,与《香港人权与民主法案》相关的征签联署后,再次发起的另一起呼吁美国国会通过该法案的请愿活动。
香港特首林郑月娥9月4日宣布撤回《逃犯条例》修订草案,但香港抗议者都认为撤回修例“来得太迟、回得太少、做得太假”,港人要求“五大诉求、缺一不可”。
其它四大诉求分别是:收回“暴动”定性;撤销对所有抗争者的控罪;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调查警队滥权滥暴;立即实施双真普选(普选议员和特首)。
港府撤回修例当天,港人就在白宫网上发起了呼吁美国国会通过《香港人权与民主法案》的请愿活动,仅仅两天的时间,即到6日晚9点,联署人数已突破10万人。
按照美国政府的规定,超过10万人的请愿活动,白宫需回应。
其实在6月中旬,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已经同时提出了《香港人权与民主法案》,以修订1992年美国通过的《香港政策法》,重新审核香港是否按照《中英联合声明》、《基本法》及《国际人权公约》保有充分的自治、人权和民主。
同时该法案还规定,将授权美国国务卿列出侵犯人权及损害香港自治的中、港官员及人士的名单,美国可冻结这些官员的在美资产,同时撤销其个人和家庭成员的美国签证。
美议员们希望通过法案震慑中共
美国“每日野兽”(Daily Beast)网8月报导说,参、众两院的国会议员已与国务院和财政部高级官员就起草立法进行磋商,准备制裁支持镇压香港抗议活动的中国实体。
议员们希望通过预设法案震慑中共,通过设置越来越严厉的政治和金融惩罚来阻止中共未来可能的镇压香港民主、损害人权以及侵蚀法治的动作。
“以前中共官员犯罪,包括侵犯人权,都躲在制度后面,现在要个人负责了,谁都得三思而行。”中国问题研究专家横河说。
因该法案对中共具足杀伤力,中共多次诋毁美国是操纵香港局势的“幕后黑手”。中共外交部发言人近来连续多次指责美国国会正在推动的《香港人权与民主法案》,称美方在干预中共内政,中方对此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
纽约大学访问学者滕彪说,中共不尊重起码的国际责任和义务,它往往都是以不要干涉内政为借口,来拒绝和批评国际社会对人权和民主问题的关注。
滕彪认为,首先中共没有正当的理由拒绝国际对其人权方面的批评,这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不能因为是中共的内政、或是主权的问题,它就可以去随便的侵犯人权,侵害最基本的自由。中共的这一套官方理论是不能成立的。
滕彪表示,再则香港问题也不是纯粹的中共内政,“因为《中英联合声明》,它也是在联合国备案的,国际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国际社会有责任去监督,去确保这样一个条约,一个国际文件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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