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大维和他的论坛。(网络图片)
【世界门2020年08月28日讯】香港出生的美国中央情报局(CIA)人员马玉正被中共收买一案,原来还有案中案,涉及多年来活跃于美国的海外民运分子马大维。苹果日报引用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取得的资料,马玉正2001年在香港一间酒店与中国国安人员会面,并点算对方提供的5万美元,同场向国安提供机密资料的就是马大维。曾与马大维共事的民运人士魏京生表示,一向知道海外民运人士中有中共间谍。
报道指,美国当局在马玉正的控罪书指,他与一名和他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串谋犯案,并在控罪书中称该人为“同谋1号(co-conspirator #1)”,但就未有公开其名字。而这个同属CIA人员的“同谋1号”,根据苹果的报道,就是马大维。
换言之,马玉正和与他有血缘关系的马大维,两人同样被中共收买。
美国当局的控罪书指出,“同谋1号”在中情局任职时拥有“最高机密(Top Secret)”的权限,他的参与程度不下于被告,例如曾一同于2001年在香港一间酒店房间,与中国国安人员会面,收取了对方5万元美金;另外亦曾应国安要求,辨认5名中情局线人的身份,更曾在2009年亲赴云南,与国安接头人会面。
根据控罪书的描述,该名同谋已年届85岁,在上海出生,1961年到美国,1967年加入中情局(CIA),并在1971年至1982年出任情报人员,经常派驻海外。至1983年,“同谋1号”因被发现利用官职助中国公民到美国而辞职,返国在洛杉矶居住至今。
苹果日报的记者根据控罪书对“同谋1号”的描述追查,在一个怀疑属于马玉正的面书(Facebook)账户,发现他的一位居于美国洛杉矶的亲属、华人移民顾问马大维(David Ma),与同谋的背景有多处吻合。
马大维本身活跃于美国华人社区,曾创立华人权益及参政团体,不时接受当地中文媒体访问,在网上亦有发表政论。综合网上的资料及其本人的自我介绍,马大维在1934年出生,年龄约85岁,同样是在上海出生,1950年举家移民香港后,约1957年再只身到美国,与马玉正一样落户夏威夷。
他称自己毕业后获邀加入美国国务院工作,1970至1983年间先后被派驻缅甸、东京、香港的美国领事馆;由于中情局人员通常会以另一身份派驻外地,其工作履历亦与控罪书的描述吻合。马并无提过自己有否利用官职助华人到美国,但有提及觉得自己“不适合官场”而在1982年辞职,返回洛杉矶后随即成立“美亚法律事务所”,专门经营华人移民美国的业务。
此外,控罪书亦提到,“同谋1号”在1998年曾经被控向贷款机构提供虚假陈述罪成;记者翻查管辖洛杉矶的加州中区法院纪录,发现当年确有一名年龄相若的“David Ma”,被控同一罪行,认罪后被判监5个月。
除了背景吻合,“同谋1号”身份最瞩目之处,在于马玉正向假扮中国国安的美方卧底披露,国安起初接触他的真正目的,其实是接近“同谋1号”,因他是一个反共组织的成员,被中国政府视为威胁。翻查资料,马大维在90年代初正正是海外民运组织“中国民主阵线”的成员,先后担任过副主席及监事会主席;1998年有份筹组“中国民主运动海外联席会议”,担任外交工作委员会主任,曾与会议主席魏京生一同外访。联席会议目前仍运作,去年在华盛顿举行了会议。
报道引述民运人士齐墨的《我的民运路》一书,中国民阵在1994年曾筹组一个EAAA(欧、亚、美、澳的英文缩写)基金,以投资收入支援海外民运人士生活。加州公司注册纪录显示,当年有一家名称接近的“EA3 Management and Consulting Inc.”成立,董事就包括马大维及因六四事件而流亡海外的民企老板万润南,可见他属早年海外民运组织的核心人物。
马大维后来亦有参与中国民主党的筹组工作,到1997年再成立“中国民权党”;资料显示,直至2008年,即控罪书指案中同谋与中国国安在香港进行情报会面后7年,马大维仍有以中国民阵元老的身份,出席洛杉矶的民运活动,曾与王丹、杨建利等人同场。
虽然暗中与中共合作多年,但马大维对外仍维持支持民主的形象。2014年香港发生占领运动,马在一个时事论坛曾指,港人以和平方法抗议政府无视基本权利,对他们表示敬意,并批评政府“动用黑社会的暴徒”攻击和平示威者,令人发指。同年他有份编辑的《南加华人30年史话》在美国出版,他亦对记者称编委没有勇气加入支援民运的历史,对此表示遗憾。
根据马大维家人的社交媒体,马大维近年患上脑退化症,需要入住安老院舍,情况与当局指他患有认知障碍疾病的讲法吻合。记者先后以电邮向马大维本人及其家人查询,但都未有获得回覆。
曾经与马大维共事的民运人士魏京生告诉苹果日报,已经十多年没有与马大维联络,指马自1998年起代表中国民阵参加中国民主运动海外联席会议,但在2003年前后,他得知马大维有在其他组织工作,担心有角色冲突,马之后就宣告脱离联席会议,开始其他慈善工作。
魏京生指,他一向知道海外民运人士中有中共间谍,因此对今次案件不感惊讶;但由于难以取得足以起诉的证据,他们无法公开,只能“私下告诫同道,不要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