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人们谈美国司法制度,通常会想到美国宪法、最高法院、陪审团和司法独立。但在美国成为一个独立国家之前,北美东部殖民地的法院早已运行了一百多年。这套司法制度的源头,很大一部分来自英国王室,却又没有简单复制英国本土的法院体系。真正有意思的地方恰恰在于,殖民地司法从一开始就在两个力量之间运行:一方面承认国王的主权,另一方面又在当地建立自己的立法机关和法院。
1606年的弗吉尼亚第一特许状就是一个很典型的起点。英王詹姆斯一世授予殖民者相应的特许权,同时明确承认他们及其后代拥有英国臣民所享有的某些自由、权利和豁免。后来英国殖民地的特许状也普遍带有类似的法律语言。换句话说,殖民者并不是认为自己离开英国之后就进入了一个没有法律的荒野,他们恰恰认为自己把英国人的法律权利一起带到了北美。
但是,英国国王并没有替每个殖民地建立一套每天具体运行的法院。殖民地内部需要自己解决土地纠纷、债务、刑事案件、婚姻、遗产以及商业纠纷,因此地方政府逐渐形成自己的法院体系。弗吉尼亚公司时期的特许安排甚至允许公司制定适用于殖民地的法律和规章,只要这些规定与英国法律相容。
马萨诸塞的情况尤其能说明这种制度如何发展。当地的General Court,也就是总法院,早期同时承担立法和司法职能;Court of Assistants则审理刑事案件、部分民事案件以及上诉。换句话说,殖民地司法并不是伦敦派几个英国法官过来以后就可以正常运转,而是在当地政治社会中逐渐形成了一套自己的机构。
1641年马萨诸塞制定的《自由典章》更能说明殖民者正在形成自己的法律传统。这份文件规定了大量关于人身、财产和司法程序的权利,其中包括陪审团审判等内容。它后来成为马萨诸塞早期成文法的重要基础,并影响了后来美国的法律传统。
这里出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历史特点:殖民地法律虽然继承英国传统,却并不是被动等待伦敦发号施令。殖民地居民通过地方议会、法院、陪审团和地方官员,把英国普通法原则按照北美当地社会的需要重新组织起来。
因此,英国国王对殖民地司法的影响,更像是在规定“这个体系最终属于谁”,而不是亲自处理每一个案件。
殖民地法院拥有相当大的日常司法权,但它们并不拥有完全独立于帝国的最高司法权。在帝国制度下,一些案件可以继续上诉到英国的枢密院体系,由国王会同枢密院处理。这就形成了一个非常特殊的结构:案件首先在殖民地解决,但在某些情况下,最终可以进入英国的帝国司法体系。后来形成的殖民地司法制度因此同时具有地方性和帝国性。
这种安排在殖民地人口较少、地方事务占主导的时候,并不一定产生严重冲突。殖民者自己选举地方代表,地方议会制定大量法律,地方法院处理绝大多数案件,而国王及其官员保留最终权威。只要双方都接受这个边界,制度就可以运行。
真正的问题出现在18世纪。
随着北美殖民地经济发展、人口增加以及英法七年战争结束,英国开始更加重视帝国治理和财政收入。1763年以后,英国不仅获得了法国在北美的大量领土,也面临如何管理新领土、处理殖民者与原住民关系以及控制西部扩张的问题。皇家宣言划定了阿巴拉契亚山脉以西的殖民扩张限制,进一步显示出帝国政府希望通过王室权力管理北美事务。
但真正激化矛盾的,并不只是某一条司法命令,而是殖民者越来越强调一个原则:如果英国法律传统承认他们是英国臣民,那么他们的财产权、陪审团权利和地方立法权也应该受到保护。
到了印花税危机时期,这种思想迅速从法律争论变成政治冲突。
殖民地律师开始大量使用英国宪政传统中的概念来质疑议会和王室权力的边界。他们并不是一开始就要求建立一个完全脱离英国的共和国。相当一部分争论最初集中在一个更加具体的问题上:英国政府究竟可以把什么权力施加到一个拥有自己立法机关、法院和地方政治传统的殖民地?
这也是为什么美国独立革命的法律思想不能简单理解为突然出现的“反英国思想”。
很多殖民者恰恰是在引用英国传统来反对英国政府。
《大宪章》、英国普通法、陪审团制度、财产权以及“依法治理”等概念,在殖民地社会早已存在。美国独立以后形成的权利观念,并不是凭空创造,而是在殖民时期的英国法律传统、地方自治经验以及18世纪自然权利思想共同作用下发展出来的。美国国会图书馆保存的殖民法律资料也显示,殖民者很早就在自己的法律文件中使用英国自由与权利的语言。
所以,英国国王对北美殖民地司法的真正影响,可以从三个层次理解。
第一层是法律来源。王室特许状确定殖民地存在的法律基础,并把英国臣民权利和英国法律传统带到北美。
第二层是制度框架。殖民地可以发展自己的议会、法院、陪审团和地方司法程序,但这些机构最终仍处于英国帝国主权框架之内。
第三层则是冲突的来源。正因为殖民者已经形成了成熟的地方司法和政治传统,他们才越来越容易意识到一个问题:如果自己拥有当地立法机关和法院,那么帝国政府究竟能够在多大程度上绕过这些机构直接决定殖民地事务?
这最终成为美国革命时期最重要的宪政争论之一。
因此,美国司法制度的故事并不是1776年突然从英国法律体系中“切割”出来的。它更像是一棵已经在北美生长了一百多年的树,树根深深扎在英国普通法、王室特许状和英国臣民权利传统之中,但树干和枝叶却已经在殖民地自己的政治社会中形成。
当英国王室和议会继续要求殖民地服从帝国权威,而殖民地居民越来越认为自己的地方权利已经具有不可随意侵犯的法律基础时,原本可以共存的两套权威终于发生正面冲突。美国独立后的司法制度,正是在这场长期冲突留下的制度遗产上继续生长出来的。理解这一点,也就能明白为什么美国法律文化虽然脱胎于英国,却从一开始就带有非常强烈的地方自治、陪审团审判和对政府权力设置法律边界的传统。
英国国王如何影响北美殖民地司法
图片说明:示意图 图片来源:Public Domain(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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