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美国和加拿大的法律体系之所以呈现出明显的地区差异,很多根源其实可以追溯到殖民时代。17、18世纪的北美并不是一个按照同一套法律规则运行的大陆。英国人在大西洋沿岸建立的殖民地使用英国法律传统,但弗吉尼亚、马萨诸塞、宾夕法尼亚、纽约和南方各殖民地的法律并不完全一样;法国控制的新法兰西采用法国民法传统;西班牙在佛罗里达和北美西南部建立的殖民地又形成了另一套法律体系。与此同时,各地原住民族本身拥有自己的土地、家庭、继承、外交和争端解决规则。后来美国和加拿大形成的法律制度,实际上是在这些不同传统长期碰撞和演变之后形成的。
首先要理解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所谓“英国殖民地采用英国普通法”,并不意味着英国议会在伦敦制定一套完整的法律,然后把原封不动的法律书运到北美执行。英国殖民地有不同的宪制地位,地方议会、总督、法院和地方习惯在法律形成过程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弗吉尼亚是最早建立的英国永久殖民地之一。1607年詹姆斯敦建立以后,殖民地经历了公司治理、总督统治以及地方议会逐渐发展的过程。1619年弗吉尼亚建立了殖民地议会,也就是后来著名的弗吉尼亚议会。随着殖民地人口增加,土地所有、契约、继承、债务、刑事处罚以及奴隶制度等问题不断出现,英国法律传统开始与北美实际社会结合,逐渐形成殖民地自己的法律实践。
马萨诸塞则完全是另一种政治社会环境。清教徒移民并不只是为了寻找土地和商业机会,他们希望建立一个具有强烈宗教伦理色彩的自治社会。1641年的《马萨诸塞自由典章》通常被视为殖民地早期重要法律文件之一,其中包含大量关于个人权利、司法程序和地方社会秩序的规定。马萨诸塞的法律因此带有鲜明的宗教和地方自治色彩。它与弗吉尼亚并不是简单的同一套英国普通法换了一个地方执行,而是在英国法律传统基础上发展出了自己的规则。
宾夕法尼亚又不同。威廉·佩恩建立的殖民地受到贵格会宗教思想影响,在政府组织、宗教宽容和刑罚制度方面形成了自己的特色。纽约则因为早期曾属于荷兰殖民地,英国接管以后仍长期保留部分荷兰法律和地方习惯。南方殖民地的法律又受到大规模种植园经济、土地所有和奴隶制度的深刻影响。
因此,英国殖民地之间的法律差异并没有因为英国拥有宗主权就自动消失。恰恰相反,殖民地拥有相当程度的地方立法空间。英国议会当然可以通过法律影响殖民地,英国王室也可以通过总督和殖民地宪章进行控制,但在日常治理中,大量法律是在殖民地自己的议会、法院和地方社会中产生和实施的。
这也是后来美国独立的重要背景之一。英国政府试图在18世纪加强对殖民地的财政和政治控制时,殖民地居民并不认为自己只是伦敦政府命令的被动接受者。他们已经形成了长期的地方议会传统和自治经验。“无代表不纳税”之所以能够成为如此强烈的政治口号,背后就是殖民地居民认为自己的税收和法律应该经过具有代表性的政治机构决定。
法国殖民地的情况更加不同。法国在北美建立的新法兰西,以魁北克为核心,其法律传统主要来自法国旧制度时期的法律体系。1663年,新法兰西由法国王室直接管理后,法国王权进一步加强了殖民地行政控制。1664年《巴黎习惯法》成为新法兰西民事法律的重要依据之一,尤其影响土地、财产、婚姻和继承等私法关系。
这里必须区分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法国殖民时代的新法兰西并不是今天意义上的“法国民法典体系”,因为拿破仑《民法典》要到1804年才出现。殖民时代使用的是法国旧制度下的习惯法和王室法令等法律来源。因此,把当时的新法兰西直接称作现代意义上的“法国民法体系”,容易造成时代错置。
1763年七年战争结束后,法国将加拿大的大部分殖民地割让给英国。英国接管以后并没有简单地把法国法律全部清除。最关键的转折点是1774年的《魁北克法案》。英国为了稳定当地以法裔天主教人口为主的社会,允许魁北克继续使用法国民事法律传统,同时在刑事法律等方面继续采用英国法律传统。
这件事对今天加拿大法律制度的影响极其深远。后来加拿大联邦建立以后,魁北克继续保留以大陆法传统为基础的民法体系,而加拿大其他省份和地区主要继承英国普通法传统。今天加拿大因此形成一个非常特殊的结构:全国多数地区的私法传统属于普通法体系,而魁北克的私法属于大陆法传统。刑事法律则属于联邦层面的统一法律体系。这种安排并不是1867年突然设计出来的,而是殖民时代法律历史延续的结果。
原住民法律传统则是另一个不能忽略的部分,但这里也不能简单使用“欧洲法律与原住民法律融合”这样的说法。北美原住民族并不是没有法律的社会。不同民族拥有关于土地使用、家庭关系、继承、赔偿、战争、外交、契约和争端解决的规则,而且这些规则通常与宗族、土地、仪式和政治权威密切联系。
殖民者与原住民族之间发生交易、战争、结盟和土地谈判时,双方确实会产生法律上的互动。例如,毛皮贸易需要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外交联盟需要处理承诺、礼物、边界和战争责任;土地协议则需要双方理解对方的政治和社会规则。但是,这种互动并不意味着殖民政府平等承认所有原住民法律体系。很多情况下,欧洲殖民政权仍然按照自己的主权观念解释土地和政治权力,并逐渐扩大对原住民土地和自治空间的控制。
这也是今天加拿大原住民权利问题如此复杂的历史原因之一。现代加拿大法律中涉及原住民条约权、土地权利和原住民自治的许多争议,不能简单理解成现代政府突然创造出来的问题,它们与殖民时期形成的土地关系、条约和法律解释直接相关。
北美还有一个经常被忽略的法律来源,那就是西班牙传统。今天美国的佛罗里达、得克萨斯、新墨西哥、亚利桑那、加利福尼亚等地区,在美国取得之前长期受到西班牙或墨西哥统治。西班牙殖民法律传统与英国普通法不同,尤其在土地、婚姻、财产和社区土地等问题上留下了长期影响。美国扩张以后,这些地区并没有把所有旧法律关系完全清零。许多西班牙和墨西哥时期形成的土地权利、社区制度和民事规则继续影响当地法律。
于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北美法律地图就出现了。美国大多数州后来发展成为普通法体系,但路易斯安那州由于法国、西班牙殖民历史和1803年购地后的法律延续,今天仍然拥有以大陆法传统为重要基础的民法体系。加拿大大多数省份采用普通法,而魁北克保留大陆法民法传统。美国西南部又留下大量西班牙和墨西哥法律历史的痕迹。
为什么这些差异能够保存下来?因为法律并不像一张地图上的国旗一样,换一个政府就能够全部重新绘制。法律往往嵌入土地所有权、家庭关系、商业合同、继承、法院判例和地方习惯之中。一个殖民政府即使取得了新的政治主权,也很难把社会几十年甚至几百年形成的全部法律关系一次性推倒重来。
更重要的是,殖民地社会本身就拥有不同的经济结构。新英格兰以小型农场、港口贸易和商业活动为主,南方部分地区形成了高度依赖种植园和奴隶劳动的经济结构,中部殖民地农业、贸易和多族群社会并存,法国殖民地则长期围绕毛皮贸易、河流交通和少量农业定居点发展。这些经济和社会结构自然会提出不同的法律需求。
因此,北美殖民地法律为什么各不相同,答案并不只是“英国、法国和西班牙带来了不同法律”。更深一层的原因,是不同殖民政权把欧洲法律传统带到北美以后,又不得不面对完全不同的土地、人口、经济和政治环境。法律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地方化,而地方化又反过来形成了新的政治传统。
美国后来制定宪法,并没有消灭这种法律多样性。联邦宪法规定联邦政府拥有特定权限,其余大量权力留给各州,因此美国至今仍然存在州法之间巨大的差异。婚姻、家庭、财产、合同、公司、继承以及许多刑事问题,都可能因为州不同而产生不同规则。加拿大同样如此,只不过加拿大的联邦结构又叠加了魁北克民法传统和其他地区普通法传统。
从历史角度看,北美法律制度真正有意思的地方,恰恰不是它最终形成了一套完全统一的法律,而是不同传统被保留下来,并在新的政治框架中继续共存。英国普通法、法国民法传统、西班牙法律遗产以及原住民法律传统,都以不同程度、不同形式进入了现代北美法律历史。
今天人们看到美国和加拿大的法律差异,往往以为这些差异只是现代联邦制度造成的。实际上,很多法律传统的“底色”早在殖民时代就已经形成。殖民地不是一张等待欧洲国家统一书写的白纸,而是不同政治制度、宗教信仰、经济利益、土地关系和社会群体长期作用的结果。后来美国和加拿大建立国家,只是在这个已经非常复杂的法律地基上重新搭建联邦制度。
这也解释了一个重要的历史事实:现代国家的统一,并不意味着法律必须全部一样。真正稳定的法律秩序,往往允许地方传统在一定范围内继续存在,同时用更高层级的宪法和联邦法律划定共同规则。北美今天的法律多样性,某种意义上正是几百年前殖民历史留下的一份“法律遗产”——有些部分成为制度创新,有些部分成为历史包袱,还有一些直到今天仍然在法院里继续争论。
北美殖民地法律为什么各不相同
图片说明:示意图 图片来源:Public Domain(公有领域)
喜欢这篇报道?
使用下面的功能,方便以后继续阅读和分享 MNewsTV
关于文章收藏
收藏不需要注册帐号,收藏信息仅保存在当前浏览器中。
删除收藏请进入「我的收藏」进行管理。
捐助(Paypal): https://www.paypal.me/observeccp 订阅中国观察电报 Telegram : https://t.me/s/ObserveCC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