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观察】
今天美国的法律体系看起来高度复杂,既有联邦法,也有州法;既有成文法,也有大量法院判决;既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解释宪法,也有各州自己的最高法院和司法体系。但如果把时间拨回17世纪,就会发现美国法律制度的底层结构与英国有着非常深的历史联系。美国并不是在1776年独立之后突然从零开始建立一套法律体系,而是在英国殖民法律传统的基础上,把普通法移植到北美,再逐渐改造成自己的制度。
这里首先需要理解什么是英国普通法(English Common Law)。普通法并不等于“所有法律都是法官创造的”,也不是简单的“判例法”。它是一套在英国历史上逐渐形成的法律传统,法院通过具体案件解释法律原则,过去的司法判决成为后来处理类似案件的重要依据。与此同时,英国还有衡平法(Equity)、制定法(Statute Law)以及王室特权等不同法律传统。美国后来继承的实际上是一个完整的英国法律传统,而不仅仅是几个判例。
17世纪英国人在北美建立殖民地之后,英国法律制度随殖民社会一起进入北美。弗吉尼亚殖民地、马萨诸塞湾殖民地等地虽然拥有自己的殖民政府和地方立法机构,但法院处理大量民事、财产、契约和刑事问题时,都受到英国法律传统影响。殖民地并不是机械照搬伦敦的全部法律,因为北美社会的土地制度、人口结构、经济条件和宗教环境都与英国不同,因此英国法律在这里从一开始就存在地方化调整。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殖民地社会需要一套稳定的财产和契约规则。土地所有权、继承、债务、商业交易、侵权责任等问题,不可能完全依靠临时决定解决。英国普通法长期积累的司法原则,为殖民地法院提供了一套可以不断引用、解释和调整的法律语言。随着律师职业和法院制度发展,这种法律传统逐渐深入北美社会。
美国独立以后,真正有意思的问题出现了:既然美国已经与英国分离,为什么没有把英国法律全部抛弃?
答案与社会运行的现实有关。1776年以后,新成立的美国各州需要立即处理财产、债务、合同、继承、刑事责任等大量日常法律关系。如果把原有法律传统全部推倒重来,社会秩序反而会陷入巨大不确定性。因此,各州普遍采取了“继承加修改”的方式,在保留大量普通法原则的同时,通过州宪法和州立法进行调整。
不过,美国并没有简单地继续接受英国法院作为最高权威。独立意味着美国法院最终不再服从英国司法机构。英国法院过去的判决可以继续作为法律思想和历史依据,但它们不再具有英国时期那种政治上的权威。美国法律由此逐渐形成一种非常重要的特征:继承普通法的方法,但由美国自己的法院、立法机关和宪法来决定法律的发展方向。
美国宪法(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又进一步改变了这种传统。1787年制定的宪法建立了联邦政府,并划分联邦与州之间的权力。美国采用联邦制之后,法律不再是一个单一中央体系。联邦政府只能在宪法授予的范围内行使权力,而大量普通民事法律,例如合同、财产、侵权和家庭关系,长期主要由各州处理。
这也是为什么美国今天不能简单说成“美国普通法”。更准确地说,美国形成了联邦法律体系与50个州法律体系并存的结构。各州大多继承普通法传统,但又通过自己的立法和法院判决形成不同的州法。例如合同法、侵权法、公司法等领域,不同州可能存在不同规则。美国法律因此既有共同的普通法传统,又存在非常明显的州际差异。
美国司法制度中另一个关键概念,是遵循先例原则(Stare Decisis)。这个拉丁语术语通常被理解为“遵循已经确定的判决”。它意味着法院处理新的案件时,一般需要认真考虑过去具有约束力的判决,尤其是上级法院的判决。这样做的核心目的,是让法律具有连续性和可预测性。
但美国的先例制度并不是机械复制英国模式。美国最高法院可以通过新的案件重新解释宪法和联邦法律,也可以在特定条件下推翻过去的司法先例。美国司法史上确实出现过这种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随意废除过去的判决。先例是否具有约束力,还要看法院层级、案件性质、法律来源以及具体的司法管辖范围。
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是理解美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节点。美国最高法院在该案中确立了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的重要原则,即法院可以审查政府行为以及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这里需要特别区分:司法审查并不是从英国普通法中的“衡平原则”直接发展出来的简单延伸。它是在美国宪法结构、联邦权力分配和美国司法传统共同作用下形成的美国制度。
同样,美国《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也不能简单理解成英国普通法的翻版。1791年批准的前十条宪法修正案,明确保护言论、宗教、出版、集会、正当程序等权利。它们既受到英国法律传统和政治思想的历史影响,也受到美国独立时期政治经验和州权利文件的影响。美国最终把这些原则写进了成文宪法,这一点恰恰体现了美国法律与英国普通法之间的重要区别。
美国法律还有一个经常被忽略的特点,那就是普通法与成文法并不是互相排斥的。美国国会(United States Congress)以及各州立法机关不断制定新的法律,大量现代商业、税收、证券、公司、劳动和消费者保护规则都来自成文法。法院则负责解释这些法律,并在大量普通法领域继续通过判决发展法律原则。
因此,美国法律真正继承英国的,不只是几个古老判例,而是一种法律思维方式:面对具体纠纷,从过去形成的原则出发,通过案件不断解释法律,同时允许立法机关修改旧规则。美国把这种传统与成文宪法、司法审查、联邦制和权利保障结合起来,最终形成了与英国不同的美国法律体系。
从历史角度看,美国法律的发展其实很像一棵移植到新大陆的树。它的根系来自英国普通法,但土壤已经完全改变。殖民地社会、美国独立、联邦宪法、州权力、司法审查以及不断扩大的商业社会,都迫使这套法律传统发生变化。最终留下来的,并不是一个“英国法律的美国版本”,而是一套以普通法传统为重要基础、同时由宪法、制定法和司法判例共同构成的美国法律制度。
也正因为如此,理解美国法律不能只记住几个著名案件,更不能把普通法简单翻译成“判例法”。真正重要的是看见它背后的历史连续性:英国把法律传统带到北美,美国独立后拒绝英国的政治权威,却保留了大量法律方法,然后利用自己的宪法和法院体系重新塑造这些传统。美国法律的独特之处,恰恰来自这种“继承而不复制”。
英国普通法为何成为美国法律的重要基础
图片说明:示意图 图片来源:Public Domain(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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