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第一批律师究竟从哪里来?如果把今天的律师事务所、法学院和律师资格考试带回17世纪的北美,殖民地居民恐怕很难认出这是同一个职业。因为最早的法律职业根本没有今天这样清晰的边界。殖民地需要处理土地、债务、契约、遗产和诉讼,却没有成熟的法学院,也没有统一的律师资格考试。最早出现在北美的法律从业者,主要来自英国法律传统,同时也逐渐出现了在殖民地自己学习法律、通过实际办案成长起来的本地法律人士。
英国殖民地的法律人才首先随着殖民活动进入北美。17世纪初,弗吉尼亚、马萨诸塞、马里兰等殖民地陆续建立起来,但早期殖民社会人口有限,法律事务远没有后来那么复杂。殖民政府中的官员、书记员、治安法官以及熟悉英国法律的人,都可能承担今天由律师处理的一部分工作。因此,不能简单地把17世纪初所有“懂法律的人”都称为现代意义上的律师。
弗吉尼亚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1619年,弗吉尼亚殖民地建立了弗吉尼亚议会(Virginia General Assembly),这是北美英国殖民地政治和法律制度发展中的重要一步。随着土地授予、契约、继承和商业活动增加,法院和法律程序逐渐复杂,专业法律人士的需求才开始真正增长。英国普通法并不是由某一位律师带到北美,而是随着殖民政府、法院、法律文件和英国移民一起进入殖民社会。
早期律师中确实有人来自英国,但英国本土培养律师的方式本身也与今天完全不同。17世纪英国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学院。很多法律人士通过伦敦四大律师学院(Inns of Court)接受训练,或者进入资深律师事务所学习。到了北美,他们又把这种法律知识通过师徒制、私人阅读和法院实践传给下一代。
这就产生了一个很有意思的变化:第一代法律人才主要依赖英国法律传统,第二代开始在殖民地本身学习法律。
殖民地没有足够多的正规法律学校,因此法律学徒制成为非常重要的培养方式。一个年轻人可以进入资深律师的办公室,在实际工作中学习如何起草诉状、契约、遗嘱和其他法律文件,同时熟悉法院程序。美国法院历史资料显示,殖民地时期法律教育长期依赖这种师徒制度,质量则因导师不同而存在很大差异。有人能够接受系统训练,也有人只是承担办公室中的杂务。(uscourts.gov)
私人阅读同样重要。殖民地法律人士需要自己阅读英国法律著作,尤其是爱德华·科克(Edward Coke)的法律著作。后来威廉·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的《英国法释义》(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更成为18世纪北美法律教育的重要读物。殖民地的法律知识因此出现一种特殊状态:它的思想源头在英国,但实际应用却越来越依赖北美自己的土地、商业和社会关系。
本地法律人才也就在这个过程中出现。
例如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就是一个很有代表性的18世纪法律人物。他并不是从英国律师学院毕业后来到北美,而是在北美接受教育,后来通过阅读法律和跟随律师学习进入法律职业。类似的道路后来培养出一大批美国殖民地和革命时期的律师。法律职业因此逐渐从“英国人带来的专业”变成了殖民社会自己能够复制的职业。
这里还要注意一个经常被忽略的问题:律师并不是殖民地唯一的法律专业人士。法院书记员、公证人、土地代理人、商人以及地方官员,也可能掌握大量法律知识。特别是在土地交易和商业活动越来越复杂以后,法律文书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基础。谁能够准确起草一份土地契约、遗嘱或者商业协议,谁就掌握了一种非常有价值的专业能力。
新法兰西的发展又是另一条路线。
法国殖民地的法律传统来自法国,而不是英国普通法。1663年法国王室将新法兰西改为皇家殖民地(Royal Province of New France)后,法国王室进一步加强了对殖民地司法和行政体系的控制。1664年颁布的《东印度公司特许状》相关制度变化,并不是“巴黎习惯法首次在1664年进入新法兰西”这样简单。巴黎习惯法(Coutume de Paris)实际上早已在法国殖民法律环境中发挥作用,并在1663年以后成为新法兰西民事法律的重要基础。
而新法兰西的法律职业结构也与英国殖民地不同。公证人(notary)在法国法律传统下拥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大量土地、婚姻财产、遗嘱和商业合同都通过公证制度处理。律师并不是所有民事事务的唯一入口。加拿大司法部关于加拿大民法传统的历史资料也指出,新法兰西时期形成的法国民法传统后来成为魁北克法律体系的重要基础。(justice.gc.ca)
1760年英国征服新法兰西以后,这套法国法律传统并没有立即消失。1763年英国正式取得殖民统治后,英国政府曾尝试把英国法律制度进一步引入魁北克。但当地人口、财产权和商业关系已经深深建立在法国法律传统之上,因此最终形成了妥协。
1774年的《魁北克法案》(Quebec Act)保留了法国民事法律传统,同时采用英国刑事法律体系。这一安排后来成为加拿大法律制度最重要的历史来源之一:魁北克私法继续沿用大陆法传统,而加拿大其他省份主要发展普通法体系。(justice.gc.ca)
美国独立以后,法律职业又进入新的阶段。1787年美国宪法建立联邦政府框架,1789年《司法法》(Judiciary Act of 1789)建立联邦司法体系。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1789年以前美国没有成熟律师,也不能说1789年以后律师职业才开始制度化。殖民地时期已经形成了律师群体,独立以后只是随着州政府、联邦法院和新的法律制度发展,律师职业进一步组织化。
美国早期法律教育仍然长期依赖学徒制和私人阅读。19世纪以后,大学法律教育逐渐发展起来,律师协会、执业资格和职业纪律也越来越制度化。法律职业终于从一种高度依赖个人师徒关系的行业,逐渐变成拥有正式教育和职业准入制度的专业。
如果把整个过程串起来,就会发现北美律师并不是“英国律师移民到美洲”这么简单。第一批法律知识确实主要来自英国,但第一批真正具有殖民地特色的法律职业,则是在北美自己成长起来的。英国提供了普通法传统、法律概念和职业训练模式,殖民地则提供了完全不同的土地制度、商业环境、人口结构和政治问题。两者结合以后,才形成了后来美国和加拿大各自不同的法律职业。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北美律师从一开始就带有很强的社会和政治属性。律师熟悉财产权、契约、政府权力和司法程序,同时又需要在殖民地地方社会中处理真实的土地和商业纠纷。他们不仅是替人打官司的人,也逐渐成为政府、商业和政治体系之间的重要法律中介。
到了18世纪后期,美国革命时期已经出现了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律师,其中不少人后来参与建国和制定新政府制度。加拿大则沿着另一条道路发展,在英国普通法与魁北克法国民法传统之间形成自己的法律结构。
所以,北美第一批律师真正来自两个地方:一部分人的知识和职业传统来自英国,另一部分人的职业身份则是在北美本土逐渐形成。最初是英国把法律带到了殖民地,后来殖民地社会又把英国法律改造成了自己的东西。律师职业的历史,也正是一个法律传统跨越大西洋之后,被新的土地、商业和政治环境重新塑造的过程。
北美第一批律师来自哪里
图片说明:示意图 图片来源:Public Domain(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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