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第二修正案今天之所以成为美国宪法争议最激烈的条款之一,并不是因为1791年写入宪法后就立即形成了现在人们熟悉的法律规则。相反,它经历了一个漫长过程:最初主要约束联邦政府,19世纪最高法院又确认它并不自动约束各州,直到20世纪和21世纪的一系列重要判例出现以后,第二修正案才逐渐成为审查联邦、州和地方枪支管制法律的重要宪法依据。
第二修正案属于1791年批准的《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1789年,第一届国会提出12项宪法修正案,其中10项最终获得足够州批准,并于1791年12月15日成为《权利法案》。第二修正案的正式文字是:“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一个组织良好的民兵对于自由州的安全是必要的,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国家档案馆的历史资料显示,当时推动《权利法案》的重要背景之一,就是部分州在批准宪法过程中担心新建立的联邦政府权力过大。
但1791年的第二修正案并没有立即产生今天这种“联邦宪法权利可以直接限制州政府”的效果。早期美国宪法体系强调联邦政府属于有限授权政府,许多传统警察权和公共安全事务仍然主要由各州负责。1833年的《Barron v. Baltimore》进一步确立了《权利法案》原则上针对联邦政府,而不是州政府。后来1876年的《United States v. Cruikshank》再次明确指出,第二修正案限制的是联邦政府,而不是州政府。换句话说,一个人是否可以依据第二修正案挑战州枪支法律,在那个时代并不是今天这样的法律问题。
19世纪后期,最高法院继续处理联邦与州政府之间的边界问题。1886年的《Presser v. Illinois》涉及州政府对私人军事组织和武装活动的监管,同样反映出当时第二修正案主要被理解为限制联邦权力,而非直接限制州政府。真正改变这一结构的是后来出现的“合并”(incorporation)原则,即通过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使《权利法案》中的部分权利逐步适用于州和地方政府。
1939年的《United States v. Miller》则成为第二修正案判例史上的另一个重要节点。它并不是“威斯康星州诉哈特案”,也不是1939年第一次建立所谓“合理限制原则”。案件涉及联邦法律禁止某些类型武器以及运输这些武器的问题。最高法院当时重点讨论的是被管制武器与民兵相关用途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后来《Heller》所确立的个人自卫权框架。因此,把1939年的案件写成“Heller v. State of Wisconsin”,属于判例名称和法律结论同时发生错误。
真正改变第二修正案现代法律地位的案件,是2008年的《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案件涉及华盛顿特区对手枪持有和家庭内枪支存放的严格限制。最高法院以5比4裁定,第二修正案保护个人持有枪支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并不以参加民兵为前提;法院特别确认,在传统合法目的中,家庭自卫属于受到保护的重要用途。与此同时,Heller并没有宣布所有枪支管制都违宪,判决明确指出第二修正案权利并非没有任何限制。
这里还有一个经常被混淆的地方:Heller针对的是哥伦比亚特区,而不是州政府。第二修正案何时真正适用于州和地方政府,是2010年的《McDonald v. City of Chicago》解决的问题。最高法院在该案中认定,第二修正案所保护的个人持枪权通过第十四修正案适用于州和地方政府。至此,第二修正案才真正从一个主要用于审查联邦政府行为的宪法权利,转变为可以直接用于挑战州和地方枪支法律的权利。
2022年的《New York State Rifle & Pistol Association v. Bruen》又进一步改变了第二修正案案件的司法审查方法。该案涉及纽约州对公共场所携枪许可设置“正当理由”(proper cause)的要求。最高法院否定了这种许可制度中的核心限制,并要求法院在审查第二修正案案件时重点考察相关枪支管制是否符合美国历史和传统中的枪支监管方式,而不是简单采用传统的利益衡量或“公共安全利益与个人权利之间是否达到平衡”的分析方法。
这一变化意味着,今天讨论美国第二修正案,已经不能简单概括成“个人持枪权”和“政府枪支管制”之间的一般性平衡。最高法院近年来形成的判例体系,需要同时考虑宪法文本、历史传统以及具体法律所限制的行为。2024年的《United States v. Rahimi》又说明,即使在Bruen之后,法院仍然可以根据美国历史上的枪支管制传统,对被认定为对他人构成可信安全威胁的人实施一定的持枪限制。最高法院在该案中继续以Heller、McDonald和Bruen形成的判例体系作为分析基础。
因此,美国第二修正案的司法化并不是某一年突然完成的,而是一条持续两个多世纪的法律发展路径:1791年进入《权利法案》,19世纪确认其最初主要限制联邦政府,1939年的Miller开始出现重要的联邦枪支案件,2008年的Heller明确确认个人持枪权,2010年的McDonald将这一权利适用于州和地方政府,2022年的Bruen重新确定枪支管制的宪法审查方法,2024年的Rahimi则进一步说明这种历史传统分析如何应用于具体限制。
也正因为如此,美国第二修正案的争议很难只用“支持持枪”或者“支持控枪”来概括。真正进入法院以后,问题会变成更加具体的法律问题:限制的是哪一种武器,限制的是购买、持有还是携带,发生在住宅还是公共场所,针对的是普通公众还是具有特定危险因素的人,以及这种限制能否在美国的历史和法律传统中找到足够接近的依据。美国宪法中的一个简短句子,最终形成了一整套不断被最高法院重新解释和具体化的司法体系。
美国第二修正案如何进入司法体系
图片说明:示意图 图片来源:Public Domain(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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