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警方并不是想搜查住宅、车辆、手机或者个人物品就可以直接进行。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第8条规定,每个人都有权受到保护,不遭受不合理的搜查或扣押。这个条款构成加拿大警察搜查权的重要宪法边界,但它并没有简单规定“所有搜查都必须有搜查令”,而是要求国家对个人隐私的侵入必须具有法律依据,并且在具体情况下属于合理行为。
加拿大最高法院在Hunter v. Southam Inc.中建立了第8条的重要框架。对于具有合理隐私期待的搜查,原则上应当在行动发生之前取得独立、中立的司法授权,而且申请授权的一方通常需要证明存在合理且可能的根据,相信某项犯罪已经发生,并且在指定地点可以找到相关证据。也就是说,警方不能仅仅因为“觉得这个人可能有问题”就取得无限制的搜查权。
这里有一个容易被误解的地方:加拿大法律中的搜查令并不是一张可以让警方随意翻查所有东西的“万能许可证”。授权范围与搜查目的之间必须存在联系。搜查执行方式也必须合理,即使警方已经取得合法授权,如果实际执行方式超出了合理需要,仍然可能产生第8条问题。加拿大司法部的现行宪章解释明确指出,搜查的方式如果比实现搜查目的所必要的程度更加侵入隐私,也可能被认定为不合理。
住宅受到尤其高程度的隐私保护。警方通常不能仅仅因为有人拒绝开门,就把这种拒绝理解成授权进入住宅。除非存在适用的法律权限或者紧急情况等例外,进入住宅通常需要更严格的法律依据。对于强行进入住宅的行动,警方还需要考虑“敲门并表明身份”等普通法原则;除非存在紧急情况等理由,否则警方通常需要在强行进入之前进行合理的告知。
无搜查令并不意味着警方永远不能搜查。加拿大法律承认若干有限的无令状搜查情形。例如合法逮捕之后,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警方可以进行真正附带于逮捕的搜查,但这种搜查必须具有合法的执法目的,并且搜查方式要合理。其目的可以涉及警员和公众安全、保护证据不被毁灭,或者发现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车辆、船只等移动交通工具也不能简单理解成“警方只要找到车辆就可以无令状搜查”。加拿大司法部对第8条的解释明确指出,车辆或船舶的移动性在某些案件中可能形成紧急情况,使警方来不及取得搜查令,但并不存在一个适用于所有汽车、船只和飞机的自动无令状搜查例外。具体是否构成紧急情况,仍然需要根据案件事实判断。
所谓“紧急情况”也不是警方为了方便办案而使用的万能理由。法律上的exigent circumstances通常意味着真正的紧迫性,例如如果等待取得搜查令,证据可能立即被转移、销毁或者消失,或者存在迫切的警员或公众安全风险。单纯觉得“现在搜查比较方便”并不等于宪法意义上的紧急情况。
调查拘留也存在不同的规则。警方在没有逮捕一个人的情况下,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进行调查性拘留,但需要有合理根据怀疑该个人与特定犯罪存在联系,而且拘留必须从客观角度看具有合理必要性。对于调查拘留附带的搜查,警方通常需要有合理根据相信搜查涉及警员或他人的安全风险,而不能依靠模糊的直觉或者没有具体依据的“感觉”。
手机和电脑又是一个特殊领域。现代电子设备可能储存大量私人信息,因此其隐私利益通常远高于普通物品。加拿大最高法院在相关案件中已经明确认识到个人电脑和数字数据具有高度隐私性。即使是在合法逮捕之后,警方也不能把“手机就在被捕者身上”理解为可以毫无限制地翻查整个设备。对于逮捕附带的手机搜查,法院要求搜查具有合法执法目的,并且搜查范围需要与目的相称。
加拿大法律还允许在特定条件下使用“明显可见”原则处理证据。如果警员本来就在合法执行公务,而且犯罪证据在合法活动过程中明显暴露在视线之内,警方在满足相关条件时可以扣押这些证据。但这并不意味着看到一样可疑物品以后,就可以借机把整个房屋、车辆或者电子设备翻个遍。加拿大司法部明确指出,明显可见原则不能成为警方进行“钓鱼式搜查”的依据。
如果警方没有遵守第8条,后果也不是简单地“所有证据自动作废”。《权利与自由宪章》第24(2)条规定,如果法院认定证据是在侵犯宪章权利的情况下取得,就需要进一步判断,在考虑所有情况后,将该证据纳入审判是否会使司法行政声誉受损。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法院应当排除该证据。因此,加拿大并不存在美国式那种可以简单理解为“只要非法搜查,证据必然自动排除”的绝对规则。
最高法院在R. v. Grant中进一步形成了现代第24(2)条的分析框架,法院需要综合考虑政府行为对宪章权利的严重程度、侵权行为对被告受保护利益的影响,以及社会对于实体案件进行审理的利益等因素。换句话说,法院并不是只问“警察有没有犯程序错误”,而是会综合评估这次宪章侵权及其后果。
还有一个重要区别是,“搜查是否合法”和“警方有没有找到犯罪证据”是两个不同问题。警方即使最终什么都没有找到,也不代表搜查本身违法;反过来,警方即使真的找到了犯罪证据,也不能因此自动证明此前的搜查合法。第8条关注的是搜查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合理法律基础,以及执行方式是否合理。
加拿大的搜查制度实际上形成了一条比较清楚的控制链:首先判断警方是否实施了受到第8条保护的搜查或扣押;如果涉及合理隐私期待,再判断搜查是否有法律授权;如果没有搜查令,则需要由警方证明适用某项合法的无令状搜查权;之后还要检查搜查本身是否以合理方式进行。若最终发现宪章权利受到侵犯,法院再根据第24(2)条判断相关证据是否应当排除。
因此,加拿大警方的搜查权并不是简单地被一句“必须有搜查令”所限制,而是受到一整套法律机制约束。住宅、个人电脑、手机、车辆、公共空间以及行政监管场景具有不同的隐私期待和法律规则,警方能够采取什么措施,取决于搜查对象、调查目的、法律授权、紧急程度以及具体执行方式。最终的核心原则始终是同一个问题:国家为了执法目的侵入个人隐私,到底有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而且这种侵入是否合理。这个原则也解释了为什么加拿大的搜查制度既允许警方在必要情况下采取行动,同时又要求这种权力始终能够接受司法审查。
加拿大警方搜查权如何受到限制
图片说明:示意图 图片来源:Public Domain(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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