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成中共司法系统的这五个部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和司法部,在绝密文件中称,“各级政法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时任党魁江泽民的严厉打击法轮功的重要指示。
这份20年前的绝密文件,将法轮功学员群体、以及法轮功学员实践真、善、忍修炼或和平传播法轮功真相的行为,列为“打击重点”;并规定了针对性的“罪名”和处罚手段。
例如,该绝密文件将法轮功学员编写、印制、传播法轮功宣传品的行为,定性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用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又比如,将法轮功学员揭露中共官员非法抓捕、劳教、判刑,以及使用酷刑导致法轮功学员伤、残、死亡等罪行的行为,定性为“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侮辱罪或诽谤罪定罪处罚”。
中共五部门在绝密司法意见中,不但对法轮功学员的信仰和行为罗织了众多罪名;还声称,办理涉及法轮功的案件“政治性、法律性和政策性都很强”,要求“各级政法部门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
律师分析:这是中共群体灭绝罪的证据
多年来曾经多次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的中国大陆律师陈建刚,看到这份绝密司法文件后惊呼,“这是中共利用国家司法权力对法轮功群体发起的战争!这是涉嫌战争罪,群体灭绝罪的证据!”
陈律师表示,自己虽然在办案中见过类似材料,但这份文件也是头一次看到,深感震惊。
陈律师指出,五部门出台这份文件,本身就是违法;因为没有法律授权它们可以立法。陈律师说,这只是一种口号似的所谓执法态度,文件本身不是法律,也不符合司法解释的性质。
陈律师强调,中共这份法律文件的违法之处,还在于它是秘密的、不对外公布的。“法律性质的文件必须公开公布才能生效、让人遵守,中共炮制一个秘密的法律,让人怎么去遵守,所以这种法律就是见不得人的迫害,是不正当的表现。”
陈律师说,中国各地的各级政法部门也有引述、转达这个秘密法律的文件,也都是绝密级别。
陈律师表示,依据中共的《保密法》第十五条 绝密级文件的保密期限不超过三十年,所以这个文件还有十年保密期,现在曝光这个文件,可以让中共的群体灭绝罪行早日大白于天下。
法律论证:中共迫害违法
陈律师针对中共这个绝密文件、以及它对法轮功的迫害,进行了专业的论证和分析。
他首先指出了三个法律基本常识或前提:
第一,中共政权打击法轮功,并非法律行为,而是政治运动,就像打黑除恶、反腐倡廉等等这些,都是中共发动的政治运动。
陈律师解释说,从1999年开始对法轮功学员进行残酷的打压,就是政治运动,跟法律是没关系的;如果要说有关联,那就是中共打着法律的旗号,利用公检法作为打手来实施政治上的迫害。
第二个前提是,即使是中共政权自己,也没有出台任何一部法律来认定“法轮功”是X教组织。
陈律师在多年来的法轮功案件办案经历中,曾经在所有的法庭上提出以上问题,结果是没有任何检察官、法官或警察能够拿出给法轮功定性的法律依据。
陈律师说,即使假定中共的法律是合法的,那么中共对法轮功的这种镇压,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是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和事实。
第三个前提,就是法轮功学员没有违法或犯罪。
陈律师指出,要判定犯罪,至少要有确定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同时被告人的行为一定要有社会危害性;然而在中国大陆,既没有这样的法律,同时众所周知,法轮功学员的行为对社会没有造成任何危害。陈律师说,在他办理的案件中,这些法轮功学员无一例外都是非常好的人,所以他们没有违法犯罪。
解析绝密文件:中共利用“法律”实施群体灭绝
基于上述提到的三个前提,陈律师对中共这份绝密文件,进行了更深入的剖析。
陈律师指出,这份由两高和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法轮功X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见》,“从法律层面上讲,本身就是违法的文件,它没有法律的任何特征和效力。”
陈律师强调:“它又是一个绝密件,这说明五部门在搞违法犯罪的活动,见不得光。”
另外,陈律师也点出了,该绝密文件的措词和用语也充分表现了中共的无法无天。例如,充斥全文的“反动”“打击”等文革术语表明这就是一场政治迫害。
尤其是“突出打击重点,加大打击力度”的标题,体现的就是无法状态,因为如果办案可以“加大打击力度”,那法律还有何用?
而标题“提高认识,统一执法思想”,直接说明了“这份司法文件就是要贯彻江泽民的个人意志,打击法轮功就是江泽民和中共发动的非法迫害。”
陈律师重点分析了文件中提到的“刑法第三百条”,这也是中共在实践中对法轮功学员构陷最多的罪名——“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陈律师说,按照中共的刑法规定,要构成这个犯罪,至少有5个要点。
1,当事人要有组织和利用的行为。现实中,法轮功学员们就是在祛病健身,跟什么组织和利用都扯不上关系,在所有的案件中都没有达到这个要点。
2,要存在会道门这样的邪教。中共从来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可以给法轮功定性,这一点也够不上。
3,还要有这种组织。组织是要有固定的人员,有明确的分工。但在法轮功的案件中,不存在这些,是没有组织的。
4,必须确认相关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共指控法轮功学员的行为,就是在家里修炼,或者说他们制作了宣传品,但无法说明这些行为破坏了哪一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5,还必须破坏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陈律师强调,这个要点是,行为必须是破坏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而不在于是否是中共在所谓司法解释或秘密文件中,针对法轮功学员专门规定的行为。
陈律师说,所有这5个点都凑不齐,那就不构成犯罪,所以中共口中的“依法”打击只是在量体裁衣、因人设罪,其实是真正的违法犯罪,同时对外进行欺骗。
陈律师还提到了文件中的司法解释,2000年后两高又发布了好几个司法解释,“我们作为专职的刑事辩护律师,对这些规定都做过详细的研究,得出来的结论是,没有任何法律把法轮功定性为X教”。
“办的案件越多,越能知道其中的残酷性和中共的无法无天”,陈律师说,“中共破坏它们自己制定的法律,真正破坏法律实施的就是中共的公检法这些人”,“他们能充分实施这份文件所体现出的精髓”,就是“全国公检法、安全部、司法部对法轮功进行残酷的镇压”。
中共“群体灭绝罪”将面临最后审判
国际刑事法规定,“群体灭绝罪和反人类罪属于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的犯罪”。其中,灭绝种族罪被定义为,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而实施的行为。“反人类罪”(危害人类罪),意指“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例如政府或组织针对民众实施的种族灭绝,以及政治性的、种族性的或宗教性的迫害等行为。
国际法规定,反人类罪是最为严重的国际犯罪,不适用普通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的限制,可进行无限期追诉;而且惩罚原则之一是“罪责自负”,不会因行为人是“执行上级命令”而免除责任。
自2002年起,一些法轮功学员向国际刑事法庭以及美国、加拿大、德国、法国、荷兰、西班牙、比利时、澳大利亚、新西兰、台湾、韩国等众多国家的法院,以“反人类罪”和“群体灭绝罪”控告中共党魁江泽民、610办公室和曾庆红、周永康等多名中共官员。
2019年6月17日,英国“ 独立人民法庭”终审裁定中共犯下“反人类罪行”,认定中共对以法轮功学员为主的良心犯进行大规模活体器官摘取。
退党自救是唯一出路
21年来,海内外法轮功学员坚持不懈地和平反迫害,向国际社会揭露了中共的种种暴行,尤其是对中共群体灭绝罪的指控,令世界震惊和警惕。
纽约时事评论员朱明博士表示,时至今日,全球已掀起灭共浪潮,中共及其成员所犯下的群体灭绝和反人类罪行,也即将面临最后的审判。
朱明博士指出,所有参与迫害法轮功,或牵涉中共其它反人类罪行的中共成员,在被送上审判台前的唯一出路,就是立即发声明退出中共组织,并举报中共罪行,反省自身、真正脱离中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