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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富商徐崇阳控告傅政华 习王都敢监控(2)


发表时间: 02/0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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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傅政华直接参与、指使人迫害我的原因是,我在武汉的一些官司,涉及到湖北省、武汉市及硚口区三级司法人员违法涉案及原武汉市保密局局长马小援(现国务院副总理马凯胞弟)。

1、虚构(1996)硚执裁字第268号《裁定书》,侵占我房产,瓜分室内巨额财产

1998年,何建辉与武汉市黄陂县滠口刘集硚口汽车修配厂(集体企业,法定代表人徐作斌)签订的是《承包大巴车客运合同》(有证据附后),而省、市、区三级法院都以口头报废车辆买卖纠纷进行的民事判决。在虚构枉法的判决书生效后,败诉方武汉市黄陂县滠口刘集硚口汽车修配厂(集体企业)将全部执行款上交给了硚口区法院执行庭,有交款执行凭证,抄家中被抄走,原始卷宗被销毁。此案在2013年我上访过程中,开始有傅政华及北京公检法大力参与。

在案件中,败诉方武汉市黄陂县滠口刘集硚口汽车修配厂是案件的执行主体,败诉方已经上交了被执行款,此案应该终结。但省、市、区三级法院无视法律,在无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将与本案无任何法律关系的我的房屋财产,强制执行给了何建辉。且在没有通知我和乔丽,在我家中无人的情况下,于1998年6月26日将我位于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马家上巷13号房屋的动产及不动产进行了强制执行。从我的家中,拿走我如下财产:金戒指若干,白色和田玉手镯一对,黄金麻将牌一副,金色子一对,古代铜装饰海南黄花梨箱子,内装有袁大头银元半箱子,皇宫金丝古服装四件,鸡血石手镯一对、田黄石手镯一对、金项链若干、小叶紫檀八仙桌1个、小叶紫檀仿古方凳8个,小叶紫檀仿古桌子1个、海南黄花梨仿古桌子1个、海南黄花梨仿古摇椅1个、古瓷器餐具2套、古帽子带有古花金丝、各种古珍贵首饰。海南黄花梨的大门、小叶紫檀和海南黄花梨6个窗及框架、小叶紫檀和海南黄花梨8个门及框架。上述财产价值连城。并将被判还给被告的01—39454号中巴客运车1辆拿走,客运证、客运线路证、营运手续齐备、保险齐备。拿走我巨额财产的实际情况被家中的监控录了像。经过4次的抄家抢夺(在前边:二、抢夺证据和财产里有叙述),武汉市硚口区马家上巷13号的监控录像全部被他们拿走。

经过我长达20余年的维权,2015年,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509号判定武汉市桥口区硚口区马家上巷13号房屋归属我;我在申请国家赔偿时,武汉市硚口区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2016)鄂0104法赔第00001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判决书》(2017)鄂01委赔2号,以我不适合,没有主张权利为由,裁定不赔偿。

2017年我向湖北省高院申诉,2017年7月31日高院收取我的诉讼材料,至今未立案。而事实是,(1996)硚执裁字第268号《裁定书》相关案件卷宗已被湖北省高级法院以借阅为由销毁,因涉及巨额财产的赔偿及相关司法人员违法,傅政华后来直接参与审讯过程中,多次严刑逼供,逼迫我承认伪造了这些文书,我均没有承认。

2、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用武汉信发综合商社虚假主体,与我签订合同;法院明知武汉信发综合商社主体已不存在,还立案判决;武汉信发综合商社,假借国家领导人马凯名义,签署《保密协议》,阻止我上诉,侵吞我几亿的巨额财产。(武汉信用风险有限公司董事长马小援是现国务院副总理马凯胞弟)

2002年初,我们夫妻二人在武汉市武昌区成立金涛美食有限公司,从事餐饮业务。期间认识了武汉市政府计划委员会某处处长刘刚。2002年3月份,刘刚找到我,推荐武汉信发综合商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发公司)与金涛公司开展金融业务合作。在双方交流过程中,刘刚获知我有祖传的巨额财产:猪嘴牛角61.3克拉天然钻石(文物级,价值数亿元人民币)、十几幅名人字画及213版1980年“生肖猴”邮票(每版80枚,现每版市价100万元)。

当刘刚得知我有上述巨额实物资产后,便极力劝说我在信发公司投保,刘称,信发公司是武汉市人民政府计划委员会创办的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占全部股份的60%),是经过国家批准,经营投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的国内最早从事信用产业开发的专业化公司之一,是首家通过工S0900l质量管理体系国际国内双重认证的知名企业。我当时没有同意,刘刚伙同水果湖派出所、城管、工商局等部门,以湖北金涛美食有限公司的空调污染空气为由,每天对金涛美食公司罚款2000元。并拿着市计划委员会等部门授权的红头文件,提出对金涛美食公司不罚款的条件就是买他们的设备,在他那投保。我于2002年6月30日,被迫与武汉信发综合商社有限公司签订财产保险综合保险单,并在信发综合商社购买设备。

分期付款购物合同约定由“信发公司”向我公司提供价值95676.55元的电器一批,费用分24期付清。我当即表示完全可以一次付清,不需要分期付款,信发公司强称,分期付款是为了完成政府经济计划任务,必须按此执行。首付款28702元,每月付款2911.94元。

财产保险综合保险单在保险合同中双方约定:“信发公司”为我夫妇的所有财产(巨额私人财产及公司固定资产)做了保险,并签订保险实物封存协议。根据协议要求,将我祖传的巨额财产:猪嘴牛角61.3克拉天然钻石(价值数亿元人民币,文物级)、十几幅名人字画(价值亿元)及213多版1980年“生肖猴”邮票(每版80枚,现每版市价100万元)封存在我餐饮公司办公室的保险柜内,并在保险柜抽屉外加贴封条,保险合同还约定到期或确需要解封时,必需由合同双方共同到场解封。

刘刚等人通过强迫我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将我们的巨额财产控制在他们的视线之内。又通过强迫签订“分期付款合同”企图以我届时不能及时还款为由,通过貌似合法的诉前财产保全形式将巨额财产抢走。

2003年1月20日上午8时,由一批身着法官、公安、武警服装人员,以及信发公司工作人员共计20多人组成的车队浩浩荡荡的开到我公司(我本人当时没在公司),事后了解到为首的是武汉市江岸区法院法官郭巍、信发公司经理刘刚、张磊、律师袁中强。20多人一齐动手,将店内全部财物包括装有收藏的天然钻石和名人字画及80年猴票等财物的保险柜、古英镑金币20多枚、黄花梨木器和桌子、邓肯(湖北省政协主席)7幅字画珍品、4根金条、多种世界各国古币400多枚装到2辆大货车上呼啸而去。

有目击证人,证实以上事实。但当时法院,非但没有出具任何执行裁定书和执行清单,而且还强迫在场的我公司股东潘洁在三张空白纸上签字。(以后在法庭上才找到这张签了名的纸,只不过上面只补上了一些无关紧要的财物,而对那个装有巨额财产的保险箱却没有任何记载。)

我得知这一消息后立刻报警,公安局以经济纠纷为由拒绝出警!随后,我到江岸区法院就这一行为讨说法,法院回答没有此事!我又到其他法院查询,均答复没有到金涛公司执行过。后经多方探听,才被江岸区法院告知:“这些人员有司法手续,属合法行为,但他们不承认搜走装有巨额财产的保险柜。”

至此我才如梦初醒,中了“信发公司”刘刚等人圈套:他们依靠武汉市政府的权势,并打着政府的旗号,勾结武汉市政府机关、司法机关设置陷阱,威逼利诱将我一步步引入精心设置的圈套,最终以人民法院之手将我的巨额财产据为己有!我四处报案,反映情况,但武汉市公安局、检察院都拒绝立案,武汉市政府也拒绝处理。

事后2003年3月,“信发公司”才向江岸区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书》,2003年3月14日向江岸区法院提请《民事诉状》。武汉信发综合商社有限公司为了遮盖违法抢劫事实,伙同武汉市、江岸区法院虚构判决等一系列法律文书。尽管这样,我还是于2003年10月13日,支付了法院(2003)岸经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的全部款项,给武汉信发综合商社有限公司,并在法庭调节下,我与武汉信发综合商社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由武汉信发综合商社有限公司负责于2003年10月20日之前,将拿走财产全部返还给我,如果到期不能返还全部财产,则从10月20日起,每天支付我5000元违约金,违约金支付到财产全部返还之日止。
因为没有返还财产,武汉信发综合商社有限公司又以马凯竞选国家领导人,需要我这些财产作为运作资金为由,与我签订《保密合同》,许诺给我价值10个亿的项目。签此保密合同的目的,以国家领导人马凯名义,侵吞我巨额财产,欺骗、稳住我不要上告。

在接下来的这些年时间里,由于我对法律知识的欠缺,根本没有意识到这起民事案件是刘刚等人为转移我的视线而故意炮制的。从此,我就陷入长时间的诉讼当中,在此期间受尽了法院的刁难和折磨,诉讼结果可想而知。后来在万般无奈之际,我就开始了漫长而辛酸的信访之路。几年下来,武汉市有关部门将我视为洪水猛兽,先后给我戴上“精神病”、“法轮功分子”的帽子,在傅政华的指使下,被湖北及北京公检法多次秘密关押、暴力灌辣椒水和胡椒水,被殴打成疾,强迫威逼签约各种文书,对我的行踪进行监视。为了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长时间以来我不敢回武汉,只能在北京流浪,居无定所,衣食无著。

武汉信发综合商社有限公司在2002年4月26日已经更名为: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与我签定合同,及后来的法律诉讼、判决,该武汉信发综合商社有限公司实际上已经不存在了。

1、 用虚构主体与我签保险合同、购买设备合同
2、 用虚构主体在法院进行虚构诉讼、虚构、捏造判决,而法院竟然受理、判决
3、 用虚构主体跟我签保密合同
4、 盗用国家领导人马凯名义,损害国家、政府形象

与我签订的有关法律文书有: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03)岸经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武汉市江岸区(2005)岸民商再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武民商再中字第46号《民事裁定书》、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岸价鉴字(2005)第103号《投价鉴定结论书》、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委托合同2005岸司鉴字第19号、武汉市信发综合商社有限公司《财产申请保全书》、岸执经字第131-1号、武检民行抗(2004)27号、岸民商抗字第2号、(2005)岸民商再字第2号、(2005)武民商再终字第30号、  (2005)岸民商再重字第1号、(2006)武民商再终字第50号,武汉市信发综合商社有限公司《民事诉讼状》以及《保险合同》、《保险清单》等文书

3、炮制虚假公证《武汉市江汉区公证处(2005)江民证字第737号公证书》,侵吞我的房产和巨额财产

徐崇汉和徐崇均,贿赂7名武汉市政法委官员和武汉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等,将武汉市江汉区复兴村251号院落内房屋,一栋以低于市场价卖给7名官员个人;另一栋又高价卖给武汉市公安局下属的保安公司,官员又索取了大量回扣。

徐崇汉和徐崇均在办理假公证之前给予武汉市司法局杨副局长、武汉市江汉区公证处原高主任(05年任期)各20万元人民币,办理《武汉市江汉区公证处(2005)江民证字第737号公证书》虚假公证,侵吞我复兴村251号房屋(占地面积122.72平米,建筑面积568.04平米,另外有120平米的厂房),我房屋内有2方3吨海南老油黑黄花梨原木、郑板桥、袁世凯珍品画作等价值连城的收藏品,犀牛角碗20个,这些也都被他们利用这一虚假公证侵吞。他们合伙违法造假,是有巨额的利益瓜分。

真实情况是:

原武汉市江汉区复兴村251号房产系我出资所建,登记在杨远华名下。1998年3月20日,杨远华和黄陂硚口汽修厂与我签定“借款协议”,向我借款30万元。在该借款协议上特别约定借款人如果两年内未偿还我的借款,则杨远华名下位于江汉区复兴村251号该房产所拥有的产权全部归我所有。至两年约定期限,即2000年3月21日该借款分文未还(至今也分文未还),至此,按照上述“借款协议”,复兴村251号的房产应全部归属于我。

2017年9月11日我到江汉区法院查询证据材料,竟然发现早在2004年6月1日,杨远华、徐作斌竟然背信弃义与徐崇钧又伪造了一份《协议书》,将约定给我的上述房产又不附带任何条件地赠予给了徐崇钧。然而徐崇钧不知何故并未办理接受赠予的手续,却在杨远华2005年2月17日去世后,他们与武汉市江汉区公证处相互勾结,在2005年5月18日申请公证,在申请公证的当天,武汉市江汉区公证处就为其出具了武汉市江汉区公证处(2005)江民证字第737号公证书。通过这份虚假公证,在我全然不知的情况下将杨远华名下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复兴村251号房产非法公证给了第三人徐崇钧,给我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该公证行为十分粗糙、臆断与拙劣,有以下严重违法事实:

江汉区公证处2005江民证字第737号公证书,不尊重事实,也严重违反公证程序,并且我提出了足以推翻该公证书的证据,而法院在审判时不作为证据采信。

(1)该公证在我全然不知的情况下,伪造了我《放弃继承权声明》(只有伪造签名没有手印),签署时间为2005年5月15日,而徐作斌等人是5月18日提出的公证申请。在公证书办理期间,我在北京,不在武汉。有我在北京工作的证据公证书。

(2)公证书制作逻辑混乱粗糙,缺乏基本公证程序应有的严肃性、严谨性且主体错误违法。
①被继承人杨远华的名字是不真实的。公证书上被继承人是杨运华,而杨远华从来没有叫过杨运华的名字。
②被继承人杨远华死亡时间是不真实的。杨远华死亡时间是2005年2月19日,公证书上是2005年2月17日。公证书将杨远华提前2天死亡。
③被继承人杨远华出生时间是不真实的。杨远华是1935年3月28日出生,公证书却是1935年3月27日。
④被继承人杨远华住址是不真实的。被继承人生前住在复兴村251号,从未住过汉中街55号。武汉市硚口区也根本没有汉中街55号的住址。

(3)没有杨远华与徐作斌的夫妻关系证明,竟然将杨远华名下的复兴村251号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给徐作斌一半。我去相关部门查阅杨远华与徐作斌的夫妻关系档案,武汉市硚口区档案馆、武汉市硚口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汉中街办事处均出具的杨远华与徐作斌无婚姻关系的证据。事实是杨远华与徐作斌已于一九六九年离婚,离婚档案因其他案件已被武汉市硚口区法院法官销毁。

(4)公证只有部分合法继承人的调查笔录,而不是全部继承人调查笔录。

(5)公证员在做公证时,应做谈话笔录、录像及签字按手印,应送达公证书。这些程序公证处都没做,严重的违反了公证法程序。

(6)调查徐作斌、徐崇钧笔录时,徐作斌谎说:杨远华生前无遗嘱。这与实际情况不符。

实际是:1998年3月20日杨远华、徐作斌与乔丽、我签署的《借款协议》明确:“房屋是乔丽、徐崇阳出资建造”、“借款人在世时,不得修改武汉市江汉区复兴村251号房屋继承人。借款人在世时和去世后,不得由其他五子继承,指定由乔丽、徐崇阳继承”“借款人杨远华、徐作斌俩人都去世后,乔丽、徐崇阳再履行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100%产权确权继承,凭此借款协议办理产权确权继承过户相关手续”。“此借款协议终生有效,直至乔丽、徐崇阳共同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确权特别约定继承过户手续完毕后为止”。

《借款协议》中,提到有继承约定,且终生有效,应视为杨远华的生前遗嘱。

(7)公证卷宗都显示是在公证处办理的公证。而证人徐作斌、徐崇钧、徐水莲、徐婉珠等人,在法庭、及司法局对我“虚假捏造公证书的投诉控告书”的回复文书中,都说是公证员来武汉市江汉区复兴村251号房屋内,给我办理的公证。

(8)按该公证书事项,徐作斌为放弃继承。但在武汉市江汉区住房保障局档案室查询的《产权登记信息查询》,显示:徐作斌以42.6万元把复兴村251号房屋卖给了徐崇钧,合同日期2005年5月11日,成交日期2005年6月10日,存在房屋买卖交易。武汉市江汉区住房保障局,在明知道徐作斌放弃继承的前提下,还给办理了房屋买卖交易。(2013年6月19日,江汉区住房保障局提供有(2005)江民证字第737号公证书,说明江汉区住房保障局已经收到徐作斌放弃继承的公证书)

由此,武汉市江汉区公证处(2005)江民证字第737号公证书,无论从主体和程序上,都出现严重的违法,没有事实的真实性,此公证书完全是捏造出来的,严重侵害了我和乔丽的合法权益。

四、我在维权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阻碍

1、2012年年底,我从国家司法部门得到此公证的信息。于2013年1月5日后,先后找过省、市、区法院,省、市、区公安局,省、市、区侨办侨联、省、市、区公证协会等单位,并到公证协会、司法局取证,都不给公证材料,直至2017年11月16日,在武汉市江汉区法院档案室拿到了737号公证书有关卷宗,才发现该公证漏洞百出。

2、我在向武汉市中星公证处、武汉市公证协会、武汉市司法局等单位提出诉求。2014年2月17日,武汉市司法局信访办公室给我的《回复》中说:“关于‘你请求做签名和指纹鉴定以查明真相’的问题,市公证协会经向原承办公证人员郑继军、相关知情人——你父亲徐作斌及你哥哥徐崇汉等了解情况,均证实你的确亲自参与办理了此项公证,因此协会认为你申请做签名和指纹鉴定没有必要”。

问题是:所取证的人员,都是制作虚假公证的参与者,从作假人口中能得到实情吗?拒绝申请人—我,提出的做签名和指纹鉴定以查明真相的请求,难道是公证协会怕暴露事实真相?司法局套用公证协会说法,公证协会套用公证处说法。我逐级反映的问题,最后都以公证处说法为准,没有进行实质性调查。

(1)原江汉区司法局公证处被武汉市政府和武汉市江汉区政府以司法改革的名义撤销,合并成立了中星公证处,中星公证处为逃避承担江汉区司法局公证处有过错的责任,不肯提供公证书档案、不承认公证程序违法;公证协会、司法局一级级维护下属部门,都拒绝对737号公证书的鉴定,相关部门都不肯也不愿意承担责任。

(2)武汉市政府在《不予赔偿决定书》中,答复我,“司法公证机构改革是遵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0]53号)及《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精神,作出的武汉市司法公证体制改革,于申请人没有直接的厉害关系”。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司法机关,把造成权益人利益受损的责任推向公证体制改革使得我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

我认为:
①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公证处是政府机构,它的工作是政府行为。江汉区司法局公证处在2007年武汉市公证体制改革前,是代表政府行使公证权的,2005年所做的公证属于政府行为,并涉案的有多个官员。如:现任武汉市司法局杨副局长参与了虚假公证,又向共同涉案人取证,认定他们的共同犯罪的一切程序合法。事实是,武汉市司法局有7名领导是既得利益者,他们低价购买了复兴村251号中的另外一栋楼,每人一个单元。(在江汉区房地局有房屋买卖交易手续凭证)。

②本应由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作出撤销江汉区司法局公证处决定,而武汉市政府和武汉市江汉区政府以司法改革的名义共同越位、混乱、错误、违法行使了政府职责,撤销了江汉区司法局公证处,应当承担越位、混乱、错误、违法行政的责任。

③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公证处被武汉市政府和武汉市江汉区政府共同撤销,其财产和收益利润归属了武汉市政府所有,所以,武汉市政府也应同时承担江汉区司法局公证处违法的赔偿义务。没有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的道理。我拥护政府的所有改革,但公证体制改革不能以侵害公民的利益为代价。

④武汉市政府应该承担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政府公证处利用虚假公证违法行为产生的行政赔偿责任、民事、刑事责任。

⑤司法局、公证处、徐崇钧、徐作斌等合伙做假公证,是因为复兴村251号房屋归我所有,占地面积122.72平米,建筑面积568.04平米,另外有120平米的厂房,且房屋内有2方3吨老油黑海南黄花梨原木、郑板桥、袁世凯珍品画作等收藏品,价值连城。这些都被他们利用这一虚假公证侵吞。他们合伙违法造假,是有巨额的利益瓜分。

我向公安部、湖北公安厅、武汉市公安局、房屋辖区公安局、户籍辖区公安局、四级检察院检举控告职务犯罪,上述单位均不受理,被迫向武汉市中级法院递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因乔丽是美国公民,我是侨民,应该向武汉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请,武汉市中级法院却不予立案。

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武汉市汉江区公证处是行政机关,在被撤销后,其诉讼主体依法是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江汉区公证处(2005)江民证字第737号公证书制作的时间是2005年5月,法院在适用时应当适用当时的公证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而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接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

2007年10月25日武汉市司法局向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出一份《市司法局关于我市公证机构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报告,2007年11月6武汉市人民政府以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作出了武政办[2007]16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我市公证机构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在该《通知》上已经同意武汉市司法局的《市司法局关于我市公证机构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这个文件证明武汉市人民政府参与了撤销武汉市江汉区公证处的工作,应该是共同被告。

在该《实施意见》里证明原“武汉市汉江区公证处”原来不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撤销、合并、改制后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武汉市司法局直接管理。

在该《实施意见》里证明原“武汉市汉江区公证处”的编制属于政法行政专项编制。原“武汉市汉江区公证处”的资产属于国家所有,该原公证处属于行政机关,该原公证处的资产由武汉市司法局进行资产处置等等。

⑥一、二审法院严重违反行政诉讼程序。一、二审法院都适用普通程序,通过合议庭审理本案,但都未开庭审理,就制作裁定书发给再审申请人。这严重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权利。

在后来的737号公证书维权过程中,傅政华亲自做保护。我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没有经过法律庭审,被告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就给出了《行政裁定书》(2017)鄂01行初724号,《行政裁定书》(2018)鄂行终501号,作出了公证处不是行政行为的判决,并指出可以进行民事诉讼,而在民事诉讼中,对我提供的盖有相关部门公章的证据不予采纳,判定我败诉。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鄂01民初2314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关于737公证书的后续牵扯案件737公证书涉及的原地址,在错判之后,由湖北省及武汉市公、检、法及当地银行多位高级官员参股(暗股),傅政华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人员、湖北省原政法委书记吴永文等均参与,以峰源大酒店的名义贷款盖楼,从事卖淫嫖娼(我有证据)。湖北省公安局在当地设有安全检查站,为其提供暗哨与保护(我有证据)。这是一起多位国家政府高官,集体贪污腐化,运用手里的特权,狼狈为奸,虚构多份法律文书,大肆倾吞国有财产及本属于我的个人财产,肆意践踏中国法律,性质及其恶劣的民事案件。祈盼领导们详查,一查到底,为民伸冤!

各级政府职员和执法人员代表国家公权和法律,本应维护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而公权和法律捏在某些人手上,成为他们谋取私利、达到个人目的的手段,公民的正当权益、社会公共道德被肆意践踏!政府和执法人员带头破坏法律,破坏公平和正义的社会环境,做事如此没有底线,何以立国?如何取信于民?!

另外,我的手机长期被窃听,经常面对面打不通。并长期被人监视跟踪,也发生过在街头无故脑袋被打开花、被蒙头套、被乙醚类药物失去知觉……,生命安全根本没有保障。在这样的环境下生活,又何来的社会和谐?人民何以安居?尊敬的各位领导,尽管维权的20年来,我受尽了身体与精神上屈辱与折磨,几次与死神擦肩而过。但我一直坚信政府、相信法制!希望能得到做为一个中国公民的最基本尊严!守得云开见月明!盼望在您们的帮助下,解除对我的迫害,公正的司法结果早日落实在我身上!作为一个耋耄之年的中国老人,我能此生无憾!

实名举报人:徐崇阳叩首
201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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