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观察北京时间2026年04月22日讯】中共最高法与最高检4月10日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二)》,该司法解释将于5月1日起施行,引发法律界与舆论广泛关注。其中将未实际交付的行贿约定纳入追缴范围,以及官民入罪门槛相差百倍的条款,成为争议焦点。
大陆刑辩律师蔡雅琦在自媒体中指出,新规中个别条款存在重大风险。根据解释(二)第23条规定,赃款赃物尚未交付给受贿人或已退还给行贿人的,依法向行贿人追缴。蔡雅琦表示,这种操作空间极大,例如纪检委若对某企业主留置,仅凭口供即可认定其有行贿意图,进而追缴未送出的款项。
在"退还"认定条款中,蔡雅琦认为现实难题同样突出。现金退还需依赖口供,而只要被认定为"退还",就需追缴相应金额。这种模糊表述引发法律界对司法执行的担忧。
评论人士指出,新规将尚未发生的行贿约定纳入追缴,反映出中共在经济压力下对民企的制度化"打劫"。大纪元专栏作家王赫认为,这种立法突破了私权保护的界限,利用反腐败情绪实现立法滥权,本质是通过打击民企缓解财政压力。
新规还调整了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入罪门槛。民企受贿入罪标准为3万元,而官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门槛提高至300万元。王赫指出,这种悬殊差异体现司法选择性,既保护官员又形成内部权斗工具。
此外,王赫认为新规将反腐焦点转向民企,与50年代"三反五反"打击民营企业的做法相似。秦勉则指出,过去针对民企的"远洋捕捞"尚有争议,而如今只需动行贿念头即可被追缴,凸显司法威慑力度的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