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宪法体系中,言论自由并不是政府愿意给予公民的一项普通权利,而是由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直接限制政府权力的一项基本自由。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限制言论自由或新闻自由的法律,同时保护和平集会以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经过两个多世纪的司法解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逐渐形成了一套相当复杂的规则,既保护政治表达,也处理诽谤、商业广告、煽动违法行为、政府强制发言以及网络平台等不同场景。
第一修正案最重要的特点之一,是它首先针对政府,而不是简单规定“任何人都有权让别人发表言论”。这一区别非常重要。私人公司、私人学校、私人网站和个人之间的言论纠纷,并不自动成为第一修正案案件。第一修正案主要限制联邦政府以及通过第十四修正案而受到宪法约束的州和地方政府。换句话说,一个私人网站删除用户帖子,与政府因为用户表达某种政治观点而进行处罚,在宪法分析上属于完全不同的问题。
美国最高法院长期以来尤其重视政治言论。批评总统、国会议员、州政府或者地方官员,讨论政府政策,参加政治集会,发表具有争议性的政治观点,通常都属于第一修正案保护最核心的表达形式。美国宪法的这一结构,与政府掌握行政、执法和立法权的现实直接相关。如果政府可以因为某个人批评政府而处罚他,那么所谓的言论自由就很容易变成只有在政府允许的时候才能使用的权利。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是这一领域最重要的判例之一,但它并不是1969年,也不是所谓的“内容中立原则”案件。该案于1964年判决,核心问题是公共官员起诉媒体诽谤时,需要证明被告存在“实际恶意”(actual malice),也就是明知有关陈述为虚假,或者对其真实性存在鲁莽漠视。这个标准显著提高了公共官员通过诽谤诉讼压制批评性报道的难度。它所保护的重点,是公共事务讨论中出现错误也不能轻易让新闻机构承担巨额法律责任。
第一修正案同时确立了对政府“事先禁止”的高度警惕。所谓事先限制(prior restraint),是政府在言论、出版或者表达行为发生之前,就要求获得许可或者禁止其发布。美国最高法院长期认为,这种政府提前阻止表达的制度具有非常严重的宪法问题,因此政府通常承担非常沉重的证明责任。新闻机构并不是因为拥有某种特殊的“免死金牌”而受到保护,而是因为政府不能轻易在内容发表之前取得审查和禁止的权力。
不过,第一修正案并不意味着所有言论在任何情况下都受到完全相同的保护。美国最高法院承认存在一些长期形成的、可以受到法律规制的表达类别,例如诽谤、真正的威胁、淫秽内容以及某些其他受到宪法判例限定的类别。但法院并没有建立一个简单的“社会价值减去社会危害”的公式,让政府可以随时判断某种言论“没价值”然后禁止。最高法院在《美国诉史蒂文斯案》(United States v. Stevens)中明确拒绝以这种自由裁量式的社会成本收益衡量方法建立新的言论禁区。
涉及鼓动违法行为时,《布兰登堡诉俄亥俄州案》(Brandenburg v. Ohio)确立了现代美国第一修正案中的重要标准。1969年,最高法院推翻了一名三K党成员依据俄亥俄州刑法获得的定罪,并指出政府不能仅仅因为一个人主张使用暴力或者违法手段,就处罚这种抽象倡议。只有当有关表达旨在煽动或促成“迫在眉睫的违法行为”(imminent lawless action),并且很可能产生这种行为时,政府才可以据此进行禁止或处罚。
因此,“煽动暴力”并不是一个可以随意使用的法律标签。有人说“应该推翻某项法律”,有人发表激烈政治观点,甚至有人在抽象层面赞成革命或暴力,并不自动满足 Brandenburg 标准。法院需要分析表达的具体内容、意图、时间和现实可能产生的违法行动之间是否存在足够紧密的联系。这个标准也是美国保护政治表达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业言论则处于另一套法律框架之中。原稿中将《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说成1971年确立商业言论分类,是不准确的。最高法院有关商业言论保护的重要发展来自多个案件,例如1976年的《弗吉尼亚州药剂师委员会诉弗吉尼亚公民消费者委员会案》(Virginia State Board of Pharmacy v. Virginia Citizens Consumer Council),此后法院逐渐形成商业表达受到第一修正案保护、但对虚假和误导性商业广告可以实施更严格监管的原则。商业广告不能因为涉及商业交易就完全脱离第一修正案,但政府在监管虚假、误导性产品和价格信息方面拥有比政治表达领域更大的空间。
诽谤也是一个典型例子。美国法律并不是简单规定“说假话也完全自由”。在涉及公共官员和公共事务时,第一修正案要求更高的证明标准;而私人个人涉及的诽谤案件,适用规则又有所不同。最高法院还区分意见、事实陈述以及能够被合理理解为具体事实的表达。美国法律体系因此没有一个简单的规则,可以把所有“错误信息”一次性归为不受保护的言论。最高法院在《美国诉阿尔瓦雷斯案》(United States v. Alvarez)中也拒绝把所有虚假陈述自动划入第一修正案之外。
第一修正案还有一个经常被忽视的方面,就是政府不能仅仅因为不喜欢某种观点而选择性限制表达。美国最高法院在相关判例中反复强调观点歧视(viewpoint discrimination)的宪法问题。即使某一类表达允许受到一定监管,政府也不能因为说话的人支持某一政治立场,就给他设置比表达相反观点的人更加严厉的禁令。
进入互联网时代以后,这些原则又面对新的问题。社交媒体平台上的内容删除、账号封禁、政府要求平台采取行动、政府官员与平台之间的沟通,都可能涉及第一修正案问题,但法律分析不能简单变成“网上所有言论都受到宪法保护”。首先需要判断行为主体是谁,其次要判断是否存在政府行为,再分析具体限制涉及什么类型的表达以及政府采用了什么法律依据。私人平台的内容管理与政府直接处罚言论,在宪法结构上并不是同一个问题。
从1791年的第一修正案,到20世纪关于新闻自由、政治表达、诽谤和煽动行为的一系列判例,再到今天的互联网环境,美国言论自由制度真正保护的并不是“每一句话都不会产生任何法律后果”,而是限制政府利用公权力控制思想和公共讨论。政治批评可以尖锐,观点可以令人不舒服,媒体可以犯错误,社会也可以围绕争议问题持续争论;与此同时,诽谤、真正的威胁、特定商业欺诈以及符合严格司法标准的煽动行为仍然可能受到法律约束。
第一修正案最深层的意义,恰恰在于它没有把自由表达建立在“政府先判断什么观点正确”的基础上。美国最高法院的长期判例显示,政府是否可以干预,往往取决于表达的性质、政府采取的措施、限制的理由以及是否满足严格的宪法标准。正因为政府也可能成为被批评、被质疑甚至被激烈攻击的对象,第一修正案才把言论自由放在美国宪法权利体系的核心位置。
美国第一修正案如何保护言论自由
图片说明:示意图 图片来源:Public Domain(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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