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宪法并不是在某一年突然诞生的一套完整制度,而是在法国殖民统治、英国接管、殖民地自治、联邦建立以及最终实现宪法自主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今天加拿大所说的“宪法”,也不只是某一份文件,而是由多项宪法性法律、司法原则和政治惯例共同组成。加拿大政府明确指出,《宪法法案,1867》(Constitution Act, 1867)和《宪法法案,1982》(Constitution Act, 1982)是其中最重要的两项,但加拿大宪法还包括其他宪法性文件以及长期形成的宪法惯例。
加拿大宪法演变的第一层背景,可以追溯到法国殖民时期。新法兰西建立了以法国民法传统为基础的法律秩序。1763年巴黎条约后,新法兰西转入英国统治,英国通过《皇家宣言》(Royal Proclamation of 1763)建立新的殖民治理框架。这个阶段并不是简单地“英国接管以后继续保留法国民法”。加拿大司法部的历史资料显示,英国接管后,原有法国法律传统在财产和民事事务上的适用一度被排除,英国普通法原则被引入。
真正改变这一方向的是1774年的《魁北克法案》(Quebec Act, 1774)。该法案在财产和民事权利领域重新确认了征服前法律传统的适用,使法国民法传统得以延续,同时保留英国刑法体系。这一安排后来成为加拿大双重法律传统的重要历史来源。也就是说,加拿大今天普通法与魁北克民法并存的局面,并不是1867年突然创造出来的,而是在英国统治时期经过一系列法律调整逐步形成。
1840年的《联合法案》(Union Act, 1840)又带来了新的制度变化。上加拿大和下加拿大合并成为加拿大省,但两地原有的法律传统并没有因此全部消失。到了1866年,下加拿大已经制定并实施《下加拿大民法典》(Civil Code of Lower Canada),成为魁北克私法体系的重要基础。它一直实施到1994年《魁北克民法典》(Civil Code of Québec)生效。
1867年是加拿大宪政史上的重大转折点。《宪法法案,1867》由英国议会通过,把加拿大省、新斯科舍和新不伦瑞克三个殖民地组成联邦,形成加拿大自治领,最初包括安大略、魁北克、新斯科舍和新不伦瑞克四个省。它同时建立联邦和省两级政府,并通过第91条和第92条划分两级政府的立法权限。
其中第92(13)条尤其重要,因为它把“财产和民事权利”(Property and Civil Rights)划归省级立法权限。这一安排为魁北克民法传统在联邦框架下继续发展提供了宪法基础。加拿大司法部明确指出,1867年的权力划分最终确认了加拿大普通法传统与民法传统并存的法律结构。因此,魁北克民法并不是到1982年才获得宪法意义上的承认,而是在更早的历史阶段已经进入加拿大联邦宪政结构。
不过,1867年后的加拿大仍然没有完全掌握修改自身宪法的权力。《英属北美法案,1867》(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 1867)本身就是英国议会制定的法律。加拿大在联邦成立后已经拥有高度自治的议会和政府,但涉及重要宪法内容的修改,在相当长时期内仍需要英国议会通过法律完成。加拿大政府把加拿大走向完整宪法自主描述为一个渐进过程,其中1931年的《威斯敏斯特规约》(Statute of Westminster)是重要阶段。
这种历史背景解释了为什么加拿大宪法没有像美国宪法那样,从建国之初就集中在一份完整的成文宪法文本中。加拿大的制度是在英国宪政传统、殖民地法律、联邦法律、省级制度以及政治惯例不断叠加的过程中形成的。《宪法法案,1867》本身也没有把加拿大所有重要宪政规则全部写出来,例如责任政府、总理职位以及部分行政运作规则,就大量依赖英国宪政传统和后来形成的宪法惯例。
到了20世纪后期,宪法自主问题进一步成为加拿大政治与法律制度的重要议题。1980年代初,加拿大开始推动把宪法正式“带回”加拿大,同时加入一套完整的宪法修改程序,并将《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纳入宪法。1982年4月17日,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在渥太华签署《加拿大法案》(Canada Act 1982),《宪法法案,1982》由此成为加拿大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加拿大司法部明确指出,这一过程使加拿大获得了在国内修改自身宪法的权力。
1982年的意义因此远远超过一部新法律的产生。它建立了加拿大自己的宪法修改机制,并把《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确立为宪法的一部分。同时,《宪法法案,1982》第52条确认宪法为加拿大最高法律,其他与宪法不一致的法律不能优先于宪法。加拿大宪法从此拥有了更加完整的国内修改机制,但这并不意味着1982年以后宪法停止发展。加拿大政府明确说明,1982年以后加拿大宪法仍然经过多次修改。
因此,加拿大宪法之所以经历多个阶段,根本原因就在于加拿大本身就是一个逐步形成的联邦国家。法国民法传统没有因为英国接管而彻底消失,英国普通法也没有因为联邦建立而被取代;殖民地自治没有立即等同于完整宪法自主,1867年联邦成立也没有立即结束加拿大与英国之间的宪法关系。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制度后来被不断吸收、调整和重新解释,最终形成今天这种联邦制、普通法与民法并存、成文宪法与宪法惯例共同发挥作用的复杂结构。
理解加拿大宪法,不能只看1867年或者1982年两个年份。1763年决定了英国统治下的新法律秩序,1774年保存了魁北克的法国民法传统,1867年建立联邦并划分联邦与省的权力,1931年推动加拿大进一步取得国际和宪政自主,1982年则完成宪法回归并建立国内修宪机制。加拿大宪法真正有意思的地方,恰恰就在于它不是一次设计完成的制度,而是一套在历史冲突、法律传统和政治现实中不断累积形成的国家根本规则。
加拿大宪法为什么经历多个阶段
图片说明:示意图 图片来源:Public Domain(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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