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持枪权的法律传统并不是由某一部法律突然创造出来的。它的形成经历了英国法律传统、北美殖民地的武器管理制度、美国建国时期的民兵制度以及后来联邦宪法和最高法院判例的逐步发展。今天美国围绕第二修正案展开的争论,也正是因为这段历史包含了个人持有武器、民兵制度、公共安全和政府监管等多个层面。
英国法律传统是理解美国早期武器制度的重要背景,但不能简单地说中世纪英国已经存在一个与现代美国第二修正案完全相同的“持枪权”。1215年的《大宪章》(Magna Carta)主要涉及贵族权利、司法程序和限制王权,并没有确立现代意义上的持枪权。英国1689年《权利法案》(English Bill of Rights)则明确涉及武器问题,其中规定符合条件的新教徒可以依法拥有适合自身防卫的武器。不过,这一权利受到身份、法律和社会条件限制,与后来美国宪法中的第二修正案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制度。
英国殖民北美以后,各殖民地形成了自己的武器管理制度。殖民地政府既要求部分居民拥有武器、参加民兵训练,也通过法律规定武器储存、携带和民兵义务。换句话说,早期殖民社会中的武器既具有个人用途,也具有公共和军事用途。美国殖民时期并不存在一套完全统一的“持枪自由法”,不同殖民地在武器拥有、民兵义务以及公共秩序方面都有自己的规定。
马萨诸塞的早期法律可以说明这一点。1641年的《马萨诸塞自由法典》(Body of Liberties)是在殖民地法律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重要文件,其内容涉及人身自由、司法程序、财产权等多个领域。美国国会图书馆指出,这份文件以《大宪章》第29章所体现的法律传统为重要背景。 因此,与其把某一部1629年的殖民地文件直接称为现代意义上的“持枪权法案”,不如把殖民时期看作美国武器权利和武器监管传统逐渐形成的阶段。
美国独立战争以后,武器问题又与新共和国的政治结构联系在一起。1776年的《独立宣言》提出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等原则,但它并没有直接规定持枪权。真正具有宪法文本意义的规定出现在1791年批准的《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中。
第二修正案的原文是:“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美国国家档案馆确认,国会于1789年提出12项修正案,1791年有10项获得足够州的批准,成为今天所称的《权利法案》,其中包括第二修正案。
第二修正案从一开始就包含两个容易引起不同解释的部分:前半句提到“有组织良好的民兵”(well regulated Militia),后半句则写到“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围绕这两部分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美国法律界长期存在争论。美国宪法最初并没有立即让最高法院给出今天意义上的完整解释。
19世纪的一个重要背景,是《权利法案》最初主要限制联邦政府,而不当然适用于各州。1833年的Barron v. Baltimore确立了《权利法案》不直接约束州政府的原则。到了19世纪后期,最高法院开始出现涉及武器权利和州政府关系的重要案件。
1876年的United States v. Cruikshank涉及第二修正案以及联邦政府保护公民权利的权限。最高法院当时并没有建立今天意义上的“第二修正案适用于各州”的规则。1886年的Presser v. Illinois同样涉及武器、民兵和州政府权力。这个时期的判例与后来21世纪的第二修正案判例之间存在很大的法律环境差异,不能把19世纪判决直接理解成今天的个人持枪权标准。
1939年的United States v. Miller则成为20世纪第二修正案判例中的重要节点。最高法院在该案中审查了联邦政府对某类武器的监管,但并没有像后来2008年的Heller那样,对第二修正案明确建立现代意义上的个人持枪权解释。因此,把1939年的案件说成已经完整确立现代个人持枪权,同样并不准确。
真正改变现代第二修正案法律讨论的是2008年的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最高法院在Heller案中首次明确认定,第二修正案保护个人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并且这种权利与参加民兵并非完全绑定。案件涉及华盛顿特区对手枪持有和家庭内存放方式的限制。
不过,Heller也没有宣布所有枪支监管都违宪。判决同时指出,第二修正案并不是一项没有任何限制的权利,长期存在的一些监管措施仍然可以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因此,美国法律体系中的核心问题逐渐从“有没有个人持枪权”转向“政府可以在什么范围内监管这一权利”。
2010年的McDonald v. City of Chicago又解决了另一个重要问题。最高法院认定第二修正案通过第十四修正案适用于各州和地方政府。也就是说,第二修正案不再只是联邦政府与个人之间的问题,州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枪支法规也必须面对第二修正案的宪法审查。最高法院的案件资料确认,McDonald案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判决。
2022年的New York State Rifle & Pistol Association v. Bruen进一步改变了法院审查枪支法规的方法。最高法院要求法院重点考察相关枪支监管措施是否符合美国历史上的枪支监管传统。此后,历史传统在第二修正案案件中的地位明显提高。
2024年的United States v. Rahimi又进一步说明了这种历史分析并不意味着政府完全不能限制危险人员持枪。最高法院维持了针对受到家庭暴力限制令约束人员的联邦持枪禁令,并解释美国历史上的相关监管传统可以支持对被认定对他人身体安全构成可信威胁的人暂时解除持枪资格。
因此,美国持枪权的法律历史不能简单概括为“英国传统最终变成第二修正案”,也不能反过来说第二修正案只是民兵制度的遗留物。从殖民时期开始,武器同时存在于个人防卫、狩猎、民兵组织和公共秩序等不同法律环境中。1791年的第二修正案把“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文字正式写入美国宪法,而19世纪和20世纪的判例又不断改变这一文字在联邦与州政府之间的法律效力。
今天美国的争议,实际上已经进入一个更加具体的阶段。Heller确认个人持枪权,McDonald把这一权利适用于州和地方政府,Bruen把历史传统置于枪支法规审查的重要位置,而Rahimi则说明这种宪法权利并不排除针对具有现实安全风险人员的监管。
从历史角度看,美国第二修正案真正特殊的地方,并不是美国历史上从来没有枪支监管,而是武器权利与宪法文本、民兵制度、个人防卫以及政府监管长期同时存在。美国社会今天对于枪支法律的不同理解,很大程度上正是从这段复杂的历史中发展出来的。理解第二修正案,不能只看1791年的一句话,也不能只看今天的政治争论,而需要把殖民时期的法律传统、建国时期的宪法结构以及两个多世纪的司法判例放在同一条历史线上观察。
美国持枪权法律传统从何而来
图片说明:示意图 图片来源:Public Domain(公有领域)
喜欢这篇报道?
使用下面的功能,方便以后继续阅读和分享 MNewsTV
关于文章收藏
收藏不需要注册帐号,收藏信息仅保存在当前浏览器中。
删除收藏请进入「我的收藏」进行管理。
捐助(Paypal): https://www.paypal.me/observeccp 订阅中国观察电报 Telegram : https://t.me/s/ObserveCC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