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观察北京时间2026年04月22日讯】中共最高法与最高检4月10日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二)》引发法律界广泛讨论。新规将于5月1日起实施,其中将尚未实际交付的行贿约定纳入追缴范围,引发对司法权力扩张的担忧。
大陆刑辩律师蔡雅琦在自媒体平台指出,解释(二)第23条规定'赃款赃物尚未交付给受贿人或者已经退还给行贿人的,依法向行贿人追缴',该条款存在巨大操作空间。蔡雅琦举例称,若企业主被留置后承认曾计划行贿,即使未实际交付,仍可能被追缴相应金额。
该条款中'退还'的认定标准同样引发争议。蔡雅琦质疑,现金退还需依赖口供,存在虚报风险。她指出,只要被认定'退还',就需追缴行贿款,这种模糊表述可能成为执法工具。
评论人士认为,新规将反腐重点转向民企,通过扩大追缴范围缓解财政压力。大纪元专栏作家王赫指出,民企入罪门槛3万元与官员300万元的悬殊差距,反映出司法在体制内具有选择性与工具性。他质疑这种立法是否利用反腐败情绪进行权力扩张。
此外,新规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入罪门槛定为3万元,而官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标准提升至300万元。王赫认为,这种差异实为对官员的保护机制,同时制造对官员的威慑。他指出,这种司法解释将反腐焦点从公权力转向民企,与历史上的打击民营企业模式相似。
秦勉在评论中强调,新规使反腐手段更加隐蔽,只要存在行贿念头就可能面临资金划扣,这种制度化追缴可能对民营企业造成实质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