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只有一部,而且全文并不算长,但围绕它的争论已经持续了两个多世纪。为什么同样一句宪法条文,在不同年代会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为什么美国最高法院有时强调文字本身,有时又大量讨论18世纪和19世纪的历史,有时还要考虑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司法先例?理解美国最高法院,不能只把它看成一个“解释法律”的机构。它实际上承担着把一部两百多年前形成的成文宪法适用于现代社会具体案件的任务。
美国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权与司法审查制度密切相关。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是这个体系的重要转折点。美国宪法本身并没有用一句明确的话写出“最高法院可以宣布国会法律违宪”,但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在马伯里案中认为,当普通法律与宪法发生冲突时,法院必须判断哪一个规则具有更高效力。此后,司法审查逐渐成为美国宪法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国会研究处的《宪法注释》指出,最高法院此后不仅审查联邦法律,也审查州法律以及联邦和州行政行为的合宪性。
不过,美国最高法院并不是唯一可以解释宪法的政府机构。国会在制定法律时必须判断法律是否符合宪法,总统及行政部门在行使行政权时同样需要进行宪法判断。区别在于,当一个具体案件进入法院,并且涉及政府行为是否违反宪法时,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可以产生具有约束力的司法结果。最高法院自己也指出,它的宪法解释是在具体“案件与争议”中进行,而不是针对抽象政治问题提供一般性的咨询意见。
真正复杂的地方,是最高法院究竟应该用什么方法确定宪法的含义。美国法律界经常讨论的“原旨主义”并不是简单地寻找某一个制宪者当年的个人想法。现代原旨主义的重要观点之一,是寻找宪法文本在制定和批准时期具有的公共含义,然后将这种含义用于今天的案件。美国国会研究处对原旨主义的介绍也指出,学界对于究竟应该使用哪些历史资料、如何确定这种原始含义,并不存在完全一致的答案。
与之相对的另一种思路,通常被称为“活宪法”方法,更强调宪法的原则如何适用于不断变化的社会条件。需要注意的是,这两个概念在实际司法判决中并不是两个可以简单贴标签的按钮。最高法院的判决往往同时涉及文本、历史、先例、制度结构以及过去司法实践。事实上,最高法院的官方介绍也强调,宪法使用了相对概括的语言,因此法院必须把这些原则应用到宪法制定时代无法预见的新情况之中。
1954年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就是理解这个问题的经典案例。最高法院根据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判定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度违宪。布朗案当然可以被放入美国宪法解释发展的历史中讨论,但如果简单说它就是“活宪法主义战胜原旨主义”,并不准确。判决本身需要解释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要求,而关于当时公共教育条件、历史背景以及宪法原则如何适用于现代公共教育的论证,都属于具体法律分析的一部分。把复杂判决直接压缩成某一种理论的胜利,反而容易忽略最高法院真正使用的法律论证。
堕胎问题则更加清楚地展示了宪法解释方法如何改变法律结果。1973年的罗伊诉韦德案(Roe v. Wade)认为宪法保护堕胎决定权,并将其与受宪法保护的隐私和自由利益联系起来。后来,2022年的多布斯诉杰克逊妇女健康组织案(Dobbs v. 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zation)推翻了罗伊案以及相关先例的核心宪法结论。多布斯多数意见强调,宪法文本没有明确规定堕胎权,因此必须进一步判断这种权利是否深植于美国历史和传统之中;多数意见认为没有达到这一标准。
多布斯案的重要意义,并不仅仅在于它改变了堕胎法律本身,更在于它清楚展示了一种强调历史和传统的宪法解释路径。与此同时,最高法院内部的异议意见和长期法律争论也说明,美国宪法解释从来不是一套没有争议的机械计算公式。不同大法官可能对同一段文本、历史资料和先例的法律意义作出不同判断,而最终形成的多数意见则成为法院对具体案件的正式裁决。
先例也是美国最高法院解释宪法时不可忽视的一层。最高法院并不是每次遇到新案件都把过去的判决全部清零重新开始。即使采用强调文本和历史的方法,大法官仍然需要处理过去形成的判例。近年来的最高法院判决也明确指出,在缺乏明确先例的情况下,历史可以帮助解释模糊的宪法文本;但当存在相关先例时,先例本身同样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美国最高法院解释宪法,实际上是在几个不同来源之间寻找法律依据:宪法文字本身、制定和批准时期的历史资料、长期形成的司法先例、宪法结构,以及政府长期实践。不同大法官对这些材料的权重可能不同,这也是美国宪法案件经常出现激烈分歧意见的原因。
这种制度安排产生了一个非常特殊的结果。一部写于18世纪的宪法,可以继续处理互联网、人工智能、现代枪械、数字隐私以及现代行政国家等制宪时代不存在的问题;但与此同时,最高法院也不能随意把自己的政策偏好写进宪法,因为法院必须把具体判断建立在宪法文本、先例和法律原则之上。究竟哪一种解释方法更具有说服力,往往正是美国宪法争论最核心的部分。
从马伯里到布朗,再到罗伊和多布斯,美国最高法院面对的其实始终是同一个制度难题:一部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成文宪法,如何在社会不断变化的情况下保持约束力。最高法院拥有解释权,但解释权本身也受到文本、案件范围、司法先例以及宪法修正程序等制度因素限制。美国宪法政治的复杂性,也恰恰来自这里——真正的争论往往不是“有没有宪法”,而是当一句两百年前写下的文字遇到今天完全不同的社会现实,法院究竟应该从哪里寻找它的法律含义。
美国最高法院如何解释宪法
图片说明:示意图 图片来源:Public Domain(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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