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观察北京时间2026年03月26日讯】福建省宁德市一警察在派出所猥亵未成年女孩获刑过轻引发舆论质疑。中国大陆律师指出,该案一审判决未充分考量案件中的从重情节,导致量刑偏轻。
2026年3月16日,福建宁德霞浦县牙城派出所警察李某以办案为由将未成年少女强制猥亵,一审被判2年9个月。该判决结果引发公众强烈质疑,认为刑期与犯罪恶劣程度严重不符。
网名为"璇律的律"的中国法律律师分析,该案存在四大从重情节,一审判决未予充分考量。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李某完全符合其他恶劣情节的司法认定标准,本应在五年以上刑期区间裁量。
该律师指出,第一,侵害未成年人属从重情形:针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猥亵类犯罪,法律明确要求从严惩处。此类犯罪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心理创伤往往伴随终身,远超普通人身侵害,必须依法从重追责。
第二,利用职务便利属从重情形:李某作为警察,属于国家执法工作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但李某非但未履行保护职责,反而利用警察身份形成的天然威慑力和职权优势胁迫受害人,主观恶性极大,属于法定从严惩处情形。
第三,执法场所作案属从重情形:犯罪地点在派出所办公区域,不仅突破职业伦理底线,更严重动摇公众对执法机关的信任,破坏司法公信力,社会危害性远大于普通私密场所的犯罪,理应作为从重量刑的核心。
第四,犯罪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属从重情形:李某刻意单独问询、以家长回避为由支走受害人母亲,故意将未成年人置于孤立无援境地,在以可能被拘留等言语实施胁迫,属于典型利用优势地位迫使受害人不敢反抗。
同时,此次侵害已导致十五岁少女出现严重心理障碍、情绪崩溃、厌学、自闭等创伤后果,符合司法解释中造成未成年人严重身心伤害的从重情形。
该律师表示,判处两年九个月明显未充分适用从重处罚条款,也未体现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司法原则。一审判决未充分考量该后果,是家属和公众认为量刑偏轻的关键原因,也是受害家属坚决申请抗诉、要求依法改判重判的核心法律依据。
3月24日,微信公众号"亮见"以《警察在派出所内猥亵15岁女孩,只判2年9个月?》为题发文指出,该案判决结果存在问题,也指出案件应加重的情形:在人们心目中,派出所是遇到危险时第一时间想到的"安全港湾"。但在本案中,一个派出所领导在派出所内猥亵未成年少女,执法者成了罪犯,派出所成了施暴密室。
文章认为,"李某伤害的不只是一个15岁女孩,更是全社会对执法机关和执法场所的信任"。当普通人开始怀疑"如果派出所都不安全,我们还能相信谁",这种对公信力的击穿,社会危害性远非普通刑事案件可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