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是美国宪法发展史上的重要组成部分。1791年12月15日获得足够州批准的前十条宪法修正案,为宗教、言论、出版、和平集会、请愿、持有和携带武器、刑事程序以及免受不合理搜查等权利提供了宪法层面的保障。它的形成与1787年宪法批准过程中围绕联邦政府权力的争论密切相关,也反映了当时美国社会对政府权力边界的担忧。
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并没有附带一份单独的权利法案。部分反联邦主义者以及一些州的批准大会担心,新建立的联邦政府拥有较大的列举权力,却缺少一份明确列出个人自由保障的宪法文本。因此,一些州在批准宪法时提出增加权利保障条款的要求。詹姆斯·麦迪逊后来在第一届国会中承担了推动修宪的重要工作,于1789年6月8日提出一系列修正案。国会最终在1789年9月25日向各州提交12项修正案,其中10项在1791年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州的批准,成为今天所称的《权利法案》。
这里还有一个经常被忽略的历史细节。当年国会提出的并不是十项修正案,而是十二项。最初的第一项涉及众议院席位比例,没有获得足够州批准;第二项涉及国会议员薪酬调整,直到1992年才成为美国宪法第二十七修正案。因此,今天的第一至第十修正案实际上对应1789年提交的第三至第十二项。
《权利法案》的意义首先体现在对联邦政府权力的限制。例如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的法律,也不得剥夺言论、出版、和平集会以及向政府请愿的自由。第四修正案则保护个人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物,使其免受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并对搜查令提出了具体要求。第五至第八修正案进一步涉及刑事诉讼、正当程序、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陪审团审判、过度保释以及残酷和异常刑罚等问题。第九修正案还明确指出,宪法列举某些权利不能被解释为否认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
第二修正案则涉及持有和携带武器的问题。1791年的原始文本把民兵制度与“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放在同一条款中,因此其历史含义和现代法律解释一直存在争议。今天对第二修正案的理解不能简单等同于1791年的政治和社会环境,而需要结合最高法院后来形成的判例以及具体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来分析。
言论自由同样不是一个完全没有边界的概念。美国最高法院在不同历史时期形成了不同的言论自由标准。《布兰登伯格诉俄亥俄州案》(Brandenburg v. Ohio)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判例。1969年,最高法院认为,政府不能仅仅因为一个人主张使用武力或违反法律,就直接禁止这种抽象鼓吹;只有当相关言论旨在煽动或促成迫在眉睫的违法行动,并且很可能产生这种行动时,政府才可以进行相应限制。这个标准后来成为美国言论自由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理解美国权利法案,还必须区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1791年通过的前十条修正案最初主要针对联邦政府,并没有直接把相同限制全部施加于州政府。1833年的《巴伦诉巴尔的摩案》(Barron v. Baltimore)进一步确认了这一早期原则。直到1868年第十四修正案获得批准以后,最高法院才逐渐通过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把多数《权利法案》中的基本保障逐项适用于各州,这一过程通常称为“选择性合并”(Selective Incorporation)。
司法审查制度则提供了另一层重要保障。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中,最高法院正式确立了联邦司法审查原则,使法院能够判断联邦政府行为是否符合宪法。此后,司法审查逐渐成为美国宪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也开始审查州政府行为是否违反联邦宪法。
州宪法又构成另一层权利保护来源。例如加州宪法第一条(Article I of the California Constitution)本身就规定了一系列州层面的权利保障,其中第一条第一节涉及人的基本权利,第一条第二节则规定言论和新闻自由。州宪法提供的保障有时可以独立于联邦宪法存在,因此美国个人权利保护并不是只有《权利法案》这一层,而是联邦宪法、州宪法、联邦法律、州法律以及司法判例共同形成的复杂体系。
现代美国宪法中的许多权利争议,也不能简单归结为1791年《权利法案》文字本身。例如1973年的《罗伊诉韦德案》(Roe v. Wade)所涉及的堕胎权,其宪法依据主要来自最高法院对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中“自由”的解释,而不是直接来自第一至第十修正案中的某一条。2022年的《多布斯诉杰克逊妇女健康组织案》(Dobbs v. 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zation)又推翻了Roe以及相关的Casey判例,因此今天讨论美国堕胎权时,必须把这些判例的时间顺序和法律变化交代清楚。
同性婚姻也属于类似情况。它并不是1791年《权利法案》直接规定的一项权利,而是后来在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保护和正当程序原则的发展过程中,通过最高法院判例形成的现代宪法权利框架。因此,把所有现代个人权利都直接归因于《权利法案》,会掩盖美国宪法在十九世纪以来经历的重大变化,特别是第十四修正案对联邦与州关系以及个人权利保护所产生的影响。
美国《权利法案》的真正制度意义,在于它把若干基本自由和程序保障提升到普通立法之上的宪法层级,使政府权力受到更高层次的法律约束。但它并没有把所有个人权利规定成绝对不可限制的权利,也没有在1791年就形成今天完整的个人权利保护体系。美国现代权利保护制度是在《权利法案》、第十四修正案、州宪法、联邦司法审查以及数百年司法判例共同作用下逐渐发展起来的。
从这个历史过程来看,《权利法案》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它列出了若干具体自由,更在于它确立了一项持续影响美国宪政的原则:政府拥有权力,但政府权力本身必须受到更高层级法律的限制;个人拥有权利,而这些权利不能仅仅因为政府拥有多数政治支持就被随意取消。1791年的十项修正案只是这一制度发展的起点,后来围绕第十四修正案和司法审查形成的法律体系,才使这些早期权利保障逐步扩展成为今天美国个人权利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权利法案如何建立个人权利保护
图片说明:示意图 图片来源:Public Domain(公有领域)
喜欢这篇报道?
使用下面的功能,方便以后继续阅读和分享 MNewsTV
关于文章收藏
收藏不需要注册帐号,收藏信息仅保存在当前浏览器中。
删除收藏请进入「我的收藏」进行管理。
捐助(Paypal): https://www.paypal.me/observeccp 订阅中国观察电报 Telegram : https://t.me/s/ObserveCC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