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观察北京时间2026年07月22日讯】近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法院公布一起“储户有折、银行无帐”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引发关注。一储户持1999年的老存折,存折余额35900元,到银行取钱时却被银行告知“查无此帐”,系统无记录。最终银行败诉,被要求支付剩余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据公开的判决书显示,河南省民权县储户李某于1999年5月10日在某银行民权支行处开设账户,账号8888,并开始在该账户存取现金。至2004年8月24日,李某从该账户中取款800元,账户余额显示为3.59万元。
此后,李某再次去该银行网点办理支取业务,遭银行拒绝,李某多次向某银行民权支行工作人员催要存款,工作人员胡某陆续向李某支付了1.8万元,剩余1.79万元一直没有支付。
20年后,李某将银行告上法院,请求判决银行返还存款1.79万元及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河南省民权县法院于2026年2月3日立案,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某银行民权支行辩称,经过在该行系统内查找,没有找到该存款记录,存款凭证的保存时间是15年,这么长时间内,李某没有主张过该款项,这笔钱在当时也不是个小数,且该行系统上线已经经历过三次系统更新。该银行称,不排除李某存款后来通过挂失进行支取。
河南省民权县法院认为,李某与某银行民权支行之间已经形成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安全和利息的支付,案涉账户存在余额情况下,银行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存款及其利息,而银行辩称的不排除原告存款后来通过挂失进行支取,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后,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现某银行民权支行仅以“系统内查无记录”为由抗辩,但银行内部系统数据迁移、保存不完整等风险属于其经营及管理风险,不应由储户承担。某银行民权支行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向李某支付了该笔款项,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网友纷纷询问,“什么银行?”“直接说是什么银行”“这是什么银行”。
还有网友批评,“千方百计想留下,有本事去告,赢了大不了给你它欠你的钱,它一句话哎呀系统里没数据,就想给你黑了;等你欠它的钱,但凡账户里有一分钱,都给你划走。谁给银行这种无赖的特权?”“打赢官司也只是拿回本属于储户的存款。银行无丝毫损失。储户付出的长期的时间和精力去取回自己本应该有的东西,浪费大量的精力,没有任何补偿”。